基于全球治理的贸易摩擦内涵与特性分析
2017-02-13林波
林波
摘 要 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贸易摩擦成为世界分工格局变化中的必然。基于国际社会日趋强烈的全球治理变革诉求,对贸易摩擦内涵与特性进行梳理与分析,提出全球贸易治理途径与基本思路。研究结果表明各国家只有立足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积极探索多层次的协调治理模式,才能有效促进多边贸易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关键词 全球治理;贸易摩擦;协调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52-06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贸易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世界各国联系紧密、交织渗透,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竞争的格局,而贸易摩擦成为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中的必然。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影响范围日益广阔,对世界经济增长造成了严重阻碍。
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资源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自由流动,也助推了经济、生态、安全等全球性问题的显现,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诉求日趋强烈,协调合作成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共识。将贸易摩擦放在全球治理的时代背景中考察,有助于缔造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准确把握国际贸易发展新态势,深入推进全球贸易可持续发展;应用全球治理机制处理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将合理解决贸易争端与贸易纠纷,有效遏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重塑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一、全球治理面临变革转型
全球化纵深发展,国家之间协作应对紧迫性公共问题的需要日益增长,全球治理成为国际重要议题。全球治理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理论,事关各国长远利益,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更替演进。
(一)全球治理新形势
1992年创建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发布的《天涯成比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1],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国际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世界法治的关系,报告强调形成具有约束力和道德规范力的、能够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机制”。实践中,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为支撑的全球经济货币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保障的全球贸易体系,及以世界卫生组织、劳工组织等为基础的全球社会体系,为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使世界发生巨大变革,但也导致发展失衡加剧,全球可持续发展紧迫性显著增强。可持续发展侧重基础设施、治理标准、气候变化等基本发展目标,实现难度加大,发达国家望而却步,但新兴大国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构想,还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使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顺应世界发展格局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亟需变革。
(二)全球治理新架构
全球治理属于动态复杂系统工程,处于不断调整完善过程中。在全球治理架构中,治理主体属于关键性要素。现时期,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全球治理的议程和目标表现出更多关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也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全球治理的各项议程,全球治理开始迈入多层次、宽领域、跨国性的全面合作时代。联合国作为多边舞台始终是国际体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为全球治理重要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全球经济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实体;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基点,建立了处理国际问题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边或双边规则和制度安排[2]。在新的治理框架下,虽然主权国家是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但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作为有益补充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3]。众多治理主体趋于平衡的协同关系是国际社会面临庞杂全球问题进行的改革创新,治理主体间逐步形成了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非等级结构,共同努力应对来自于不同领域的全球威胁,将全球治理议题从包括金融、贸易在内的经济治理,向日益突出的能源、环境、人权等非传统安全治理转变,以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三)全球治理新机制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全球治理内容不断丰富,范围逐渐扩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治理机制也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全球问题中悄然转变,显现出独特的发展态势。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代表性、决策效率和实施效果[4]。联合国处于国际体系中心代表性高,但由于立场各异决策效率较低;作为历史国际核心机构,G8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高效率作用,但仅由发达国家构成的G8代表性较低,没有充分反映当今世界格局变化,仅凭借其在金融、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占据的绝对优势,力图强化由其主导的现存国际体系阻碍了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G20集团地位发生了急速转变,G20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半,旨在促进全球平衡和国际合作,为全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自G20成立以来,其组织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议题内容逐渐调整扩大,影响作用明显提高,已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机构和主要平台,特别是新兴大国在G20为标志的全球治理新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推动者的升迁[5]。在全球治理重要转型时期,G20与联合国将并存互补各自发挥作用,弥补治理效果的有限性问题,使全球性紧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内涵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摩擦”一词长期处于笼统指代状态,与贸易争端、贸易救济、贸易壁垒等概念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时常出现混同使用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对全球治理视角下的贸易摩擦理论内涵进行分解与剖析。
(一)贸易争端
经典贸易理论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自由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全世界与出口国家自身福利,然而全球化浪潮缩小了各国间的比较优势,促使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相比较而言,“贸易争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纠纷,通常是指贸易双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采取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其产品出口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终止其贸易措施甚至予以补偿的行为及其过程。WTO贸易争端解决结构(DSU)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是多边贸易机制的主要支柱。自1995年WTO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15年,DSU接受贸易争端案件共计503起(见图1)。从总体来看,贸易争端案件大致呈下降趋势,但这并不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在减少,这是因为WTO规则中,仅当对进口国制裁措施不予接受时,出口国才会诉诸WTO争端解决结构,因此大量贸易摩擦通过双边途径予以解决,WTO处理的贸易争端只是国际贸易摩擦的一部分。
(二)贸易救济
传统关税保护力度日益减弱,“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成为重要贸易政策工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方在特定过渡期内针对中国产品进口,则可以单方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自1995年至2015年,WTO成员方共计发起反倾销调查4 990起,反补贴调查413起,保障措施调查312起(见图2)。虽然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数呈不稳定波动状态,但在周期性经济危机后有较为明显的增加。经济危机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各国家及地区积极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从贸易救济实践可知,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贸易救济措施的自由决策行为常令被调查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合法利器。
(三)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日益滋生的新贸易壁垒现已成为部分国家及地区实行贸易保护的高级形式。“贸易壁垒”也被称为贸易障碍,主要指一国对国外商品或劳务进口所设置执行的各种限制措施。实施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经济不受外来产品或劳务的侵犯,为此具有一定倾向性,凡是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归属贸易壁垒范畴。从表现形式来看,贸易壁垒包含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服务贸易准入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其它贸易壁垒等。以目前备受关注的TBT与SPS为例,自1995年至2015年,WTO共计发出TBT通报24 831件,SPS通报14 502件,与贸易争端和贸易救济总体趋势不同,TBT和SPS通报数持续性上升,见图3。多数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隐蔽、涉及内容广泛且操作简便,成为各国家及地区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四)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全球视野下对贸易摩擦的概念界定相对更为包容与宽泛,借鉴前期研究成果[6],在现有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是指存在国际经贸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及地区中,为维护、提升本国及地区相关利益、排除对自身利益的威胁或以占据国际市场为目的,采取或意图采取某些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导致他国及地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相互间的冲突或纠纷。
从以上定义得知,贸易壁垒是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发因素,两者具有相似表现形式;贸易救济是贸易摩擦的间接产生原因,两者具有部分交叉,而贸易争端则是贸易摩擦最强烈的表达方式。对于贸易摩擦的界定包括以下含义:从涉及对象来看,贸易摩擦逐渐打破了单边或双边界限,致使摩擦主体及其影响作用辐射至区域或多边更广阔范围;从行为过程来看,贸易摩擦防御性与攻击性兼容,其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元利益,也可以为拓展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而预先采取或应对实施各种形式的争议性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从产生结果来看,贸易摩擦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由此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害将使摩擦方在经济、生态、社会等国际关注重点领域发生冲突或纠纷,最终造成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障碍。
三、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特性
国际贸易摩擦是国家及地区间利益冲突与碰撞的独特表现形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贸易措施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特殊手段,使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贸易实践中,应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避免隐蔽性贸易保护和贸易限制对世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一)自由性与过度性
多边贸易制度是全球治理框架建立的基础,偏离制度约束的过度性与自由性则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显著特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长久发展,贸易制度呈现出系统内多层次化的趋势:WTO是处理国家间贸易规则的重要国际性组织,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WTO多边体制成员,WTO开创了全球贸易治理的全新时代[7],形成了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为主的正式、多边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而旨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对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完善,涉及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国际层面的制度政策可以扩散影响国内决策,各国家在WTO框架下纷纷建立了国家贸易制度规则,对于贸易救济措施而言,WTO虽已明确了执行要素,但调查操作存在充分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各国家衡量视角相异裁定易出现冲突结果;对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而言,WTO制度仅仅提供了实施方向但缺乏指导细则,致使部分国家积极制定大量具有偏见性的国内贸易法律规则,在具有合法意义的制度支持下,对国家经济、贸易利益造成过度保护,加剧了世界贸易不平衡结果。
(二)交融性与复杂性
依据贸易摩擦内涵,国际贸易摩擦多以微观企业为触发焦点,但逐层延伸会对国家宏观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发达国家经济下滑,财政赤字恶化,失业率显著升高,迫于国内利益团体政治压力,不得不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作为解决危机的重要手段,却为未来国家体制层面和战略层面的贸易摩擦埋下了隐患。贸易摩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力的较量,使得其实施形式错综复杂交融变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联动实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等轮番出击、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交替并用等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常态化表现。联合措施大大提高了贸易保护的有效性,保障了案件裁决结果向着有利于进口国国内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国际贸易制度保障下,贸易措施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层面逐渐延伸到农林牧渔产业,并迅速扩展至劳动服务贸易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且仍有增加的态势。近年,全球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政策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发展重点放在新兴能源产业、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WTO规则已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开辟了有限额外空间,这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均有所体现,各国家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时同样可以参考使用贸易措施,新型贸易保护形式“碳壁垒”隐约可见。
(三)倾向性与争议性
在国际贸易制度和WTO贸易规则约束下,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适当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和合法性。随着传统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贸易措施逐渐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诸如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非关税类贸易工具影响力日渐扩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否认出口国资源禀赋优势,同出口国展开世界资源争夺,并将资源密集产业生产由国外转移到本国,从而够保障国内产业产能的提升和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此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凭借自身占据的比较优势,规避歧视性争议,在科技型产业频繁采取不公平的救济方式和保护措施,严重阻碍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发展,是包括发展中国家需要坚决予以抵制的。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取得经济快速发展所制定的产业转型政策也较易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度规则发生冲突,由于调查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国家间发生贸易摩擦时争议焦点较多且相互难以协调,如果分歧继续升级将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根据WTO贸易争端统计数据,自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DSU接受的482起案件中,双方同意已解决的案件共计94起,仅占案件提起总数的19.5%,仍在磋商中的案件149起,其他案件则以各种形式待以解决,争端双方所需时间更长、耗费资源更多,对于各自利益皆有影响。
四、全球贸易摩擦协调治理思路
贸易属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畴,全球贸易治理基本目标在于构建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提供缓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平台,形成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体现在国家间实施倾向性贸易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也由此成为全球贸易重点治理的领域。全球治理不仅要促进发展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国际组织机构间的合作成为深化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依赖于良好、高效的经济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才能够有效化解国家间频发的贸易摩擦。世界范围内各国家只有立足于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深化地区合作[8],沿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内外兼治型治理模式(见表1),才能有效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完善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WTO与独立贸易监督服务机构“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TA)不定期向全球发布贸易保护措施数据和研究报告,各个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国内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以便在早期阶段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事件做出应变预案。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是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环节,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各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数据交流与信息共享,保障传输渠道畅通;在贸易摩擦即将发生以前,应与贸易摩擦直接或间接所涉及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针对重大分歧积极磋商,努力变对抗为合作谋求共赢;主权国家应逐步建立全产业体系贸易数据监测,随时观察、及时发现贸易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减少甚至化解贸易摩擦。
(二)提升贸易摩擦妥善应对效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具有权威性约束力,能够有效减少肆意而为的大国单边行动,当出口国家面临侵害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和不公正的贸易裁决时,可以寻求主动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正当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贸易摩擦产生本因是国家间的利益损害,为此开展协商和谈判并达成一致共识是涉事双方解决贸易摩擦最直接的渠道,掌握一定谈判策略和方法能为化解贸易摩擦带来良好效果;当贸易摩擦无可避免时,出口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为核心,以行业商会、律师团队、涉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线,迅速开展贸易摩擦多元协同应对工作,维护国家经贸安全。
(三)促进全球贸易可持续性发展
WTO既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平台。在全球治理变革时期,WTO亟需重塑自身结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规则,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协调各成员共同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双方应善于借助地缘性或经济性区域贸易组织搭建双边会晤平台,保障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互有联系、互为补充;同时,出口国遭遇贸易摩擦后也应反躬自省,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产品技术质量,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经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缓解贸易不平衡状态,从而化解贸易摩擦。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G20集团涵盖面广,代表性更强,是促进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能够为有关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借助G20机制逐渐走向全球贸易治理前台,而政治、经济和贸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与WTO成员国间存在诸多利益重叠,这在客观上赋予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充当起协调者与建设者的角色,促使我国有责任在国际规则的制订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自身身份认同与国际压力之间实现一种巧妙的平衡,控制好平衡的程度和节奏,以平等互利、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区域合作及全球贸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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