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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推进党内监督

2017-02-13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两个责任治党党组

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两个责任”的内涵。十八大以来,我省一直走在坚持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压紧压实的路上,全省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很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明责:筑牢责任体系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到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并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了细化,这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条例》也进一步明确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是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总体上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只“挂帅”不“出征”,甘当“甩手掌柜”,使监督成为纪委(纪检组)一家之事;更有甚者,直接插手干涉纪委(纪检组)工作。

“党委主体责任不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将形同虚设。”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必须打破“大锅饭”定责,只有党委把党的建设抓好了,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在手上了,纪委的工作才好开展,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落实。

2016年11月,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严格党内监督 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就对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指出省委负总责、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等“五种监督”形式,构建了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式党内监督工作网络。

?履责:带头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请问赖书记,在扶贫攻坚战中,北川羌族自治县将有大量的扶贫项目和资金落地,北川如何保障廉洁扶贫?”一位特邀监察员向正在述责述廉的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赖俊现场“发难”。绵阳市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现场会上,5名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现场述责述廉,并接受现场质询和民主测评。一个个针对性强的问题,让一些党组负责人、部门“一把手”如芒在背、如坐针毡。

这是我省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系列举措中的一个范例。“签字背书”、提交述廉报告、开展述责述廉……这一系列具体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

回顾十八大以来我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并建立责任清单,明确了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让履责有了新的遵循。

省委带头履责,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从十届五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决定》,到出台的《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再到《关于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若干措施》,形成了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制度框架。

?问责:用铁的纪律将责任落实到位

2014年至2015年,雅安市名山区水务局套取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补助。名山区水务局原局长龙开泉因私设“小金库”、收受贿赂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联系水务系统的区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韦燕伟被诫勉谈话;欧阳方华作为区水务局纪委书记,不制止、不查处,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不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收缴违纪所得1.7万元上缴财政。

这是2016年1月29日,省纪委监察厅曝光的8起“两个责任”问责追究典型案例中的一例。从2014年启动“一案双查”以来,全省还有1016名(个)领导干部或党组织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401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这些实实在在的教训在全省上下起到了不小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催化了“两个责任”在各级的落实与重视。

除了对违反党纪的严厉问责追责,省委还将落实“两个责任”作为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

正如省纪委相关负责同志所言,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龙头和“牛鼻子”,以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的措施压实“两个责任”,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全局之要、根本之策、关键之举。

《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主体责任认识上的三大误区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其中,对主体责任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误区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腿”。恰恰相反,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腿”很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党委有组织部门在抓;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党委宣传部门责无旁贷;党委设专职副书记,就是要抓党的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总揽全局,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把压力层层传导、把责任层层分解,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腿”?

误区二: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这话只说对一半。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做到领导有力、指挥有方,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误区三: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近些年,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目的就是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以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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