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物尽其用
2017-02-12吴学安
文/吴学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物尽其用
文/吴学安
背景:据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路祎介绍,为方便申请人查询行贿档案,2016年以来,西峡县检察院推行了预约查询、容缺查询、一企一码以及化零为整四项便民查询措施,为企业实施精准服务,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办事由“跑多次”到“最多跑一次”的跨越。(6月14日《法制日报》)
受贿与行贿,本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正因如此,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司法设计中。近年来,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突出。但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对受贿者深恶痛绝,对行贿者却恨不起来。之所以如此,与司法机关对受贿者实施严厉处罚、对行贿者处罚过轻有关。同时,人们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认为受贿者以权谋私,得到了好处,而行贿者失去了钱财。
虽说,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但现实情况是,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逍遥法外的情况比比皆是。从法律角度看,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分化瓦解,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因此,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来,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尽管就成因上讲,行贿与受贿确实是性质迥异。在潜规则盛行的语境中,行贿或有些许被裹挟的成分。其实,行贿的钱与他们由此获得项目赚的钱,乃小巫见大巫。细究起来不难看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就无法受贿,反之亦然。
正如俗语所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据了解,自2012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以来,查询量逐年上升。在当今中国的法治态势下,刑不上行贿者,无疑是一种无奈,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司法不独立、信息不公开,反腐技术难度大,执法部门往往只能依靠“情妇反目”“同僚举报”等偶然性事件途径获得办案线索,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司法困境。
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要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强制查询制度。另一方面,各个地区可以视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及事关公共利益的项目要求强制查询,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纠正,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尤其是在法律上要完善对行贿行为的各种处置标准,切实告别“刑不上行贿者”,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真正成为反腐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