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无可阻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纪实
2017-02-12叶斌
本刊记者/叶斌
执行无可阻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纪实
本刊记者/叶斌
2016年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在北京执结“二案一执”的仓库强制腾退案,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挽回数千万元的贷款。这起执行案案情曲折复杂,执行难度大。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经过15天日夜的鏖战,成功将该案顺利执结。
贷款企业控制人失联
案件的起因是无锡市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向银行贷款后失联。无锡市宝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鹏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法人代表钱梅珍,实际控制人曹亚萍。
无锡市冠鹏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冠鹏公司)是无锡交行的一家长期授信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7日,法人代表陈建清(曹亚萍配偶),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与无锡交行一直建立着较好的业务往来。截至2013年初在无锡交行授信敞口余额14400万元,敞口授信绝大部分为仓单质押,剩余有部分保证及少量抵押。同时,该公司在他行敞口授信共计18800万元。
由于该公司仓单质押风险频发,无锡交行对冠鹏公司加强了排查力度,在仓库盘货过程中,发现冠鹏公司库存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无锡交行要求借款人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曹亚萍表示会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希望无锡交行能给予他们时间。
2013年7月无锡交行发现曹亚萍实际控制的单位北京中海福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名下在北京有一块商业用地及房产,占地面积10800.24平方米,建筑面积3017.50平方米,无锡交行向其提出用该处房地产抵押来置换仓单质押额度。
无锡交行在与曹亚萍多次面谈后,曹亚萍同意以北京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置换在无锡交行的贷款,同时将贷款移到相对比较干净的平台宝鹏公司名下,抵押物评估价值18010万元。无锡交行于2013年9月办理抵押后给予宝鹏公司发放贷款10800万元,置换冠鹏公司的仓单质押贷款。
2014年初,曹亚萍经营的宝鹏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开始欠息,公司5笔贷款共计10800万元本金陆续逾期。无锡交行为化解逾期贷款找到曹亚萍协商解决方案,当时有曹亚萍北京的祁姓合作伙伴愿意全部承担无锡交行的10800万元贷款本息,但要求曹亚萍将中海公司的股权全部转入至其名下,二人协商未果。之后,无锡民生银行对曹亚萍启动了刑事诉讼,曹亚萍失联。
无锡交行起诉欠款企业
2014年6月10日,无锡交行把宝鹏公司、中海公司、陈建清、曹亚萍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欠款企业的抵押物查封。
无锡交行的起诉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9月26日,宝鹏公司与无锡交行签订了编号为Bocdm-A003(2013)-2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无锡交行向宝鹏公司发放借款金额为4300万元,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2013年9月3日,中海公司与无锡交行签订了编号为Bocdm-D144(2013)-19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海公司为宝鹏公司自2013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与无锡交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960万元。抵押合同并对抵押担保责任及抵押担保的范围等均作了明确约定。
2013年9月22日,陈建清、曹亚萍与无锡交行签订了编号为Bocdm-D161(2013)-21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建清、曹亚萍为宝鹏公司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2960万元。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责任及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作了明确约定。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无锡交行按约放款,但宝鹏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贷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中海公司、陈建清、曹亚萍亦未向无锡交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11月17日,无锡交行因另一笔贷款将宝鹏公司、中海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陈建清、方正投资公司、王炜、塘钢贸易公司等诉上法院。
法院判决欠款企业履行义务
2014年10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锡商初字第0161号判决书对无锡交行第一诉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认定,宝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借款本金9999955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宝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84600元;交通银行有权对宝鹏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抵押物登记证号为“X京房他证朝字第418116号”“京朝他项(2013)第00421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29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陈建清对上述宝鹏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在12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亚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就陈建清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书最后明确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5年4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2014)锡商初字第0310号判决书对无锡交行的第二诉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认定,宝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宝鹏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期内欠息、逾期罚息。
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腾退
上述两案判决生效之后,无锡交行申请法院两案一并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2015)锡执字第99号执行此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着手开展处置抵押物的工作。经调查,涉案的三千多平方米房屋及一万多平方米土地被一家物流公司占有使用。该物流公司曾与中海公司签订《聘任管理协议书》,将绝大部分房屋出租给附近十里河文化商城、古玩城的近百家商户做仓库使用,另有十余间房屋改造成群租房,少量空地作为收费停车场。《聘任管理协议书》约定:中海公司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开发使用时,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协议,物流公司需无条件退出。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现场张贴了限期搬迁公告,责令物流公司及其他使用人于2016年8月1日前搬出涉案房屋、土地。该物流公司不服并提出异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随后,该物流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为顺利推进执行,避免引起社会矛盾,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再次张贴限期搬迁公告,要求物流公司、租赁的商户及居住人员在公告后十天内搬离。但期满后相关单位和人员仍未搬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克服畏难情绪,在现场连续张贴了4次公告,宣讲法规,耐心劝导,做好每一个执法细节,最终得到了部分民众的理解并顺利搬迁。
由于抵押房地产被他人占用,一些潜在的买受人担心竞买后法院不能及时交付,不敢参加竞买,债权人无锡交行提出先清场交付其看管的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实施强制腾退。依照有关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北京法院协助执行,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函后,指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此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多次沟通联络、实地查看现场、反复研究案情,仔细排查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爆发点,制定了严密详实的强制清场方案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为规范强制清场工作,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两名同志赴北京进行现场监督。
2016年11月4日清晨7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分管院长带领执行法官、法警30余名,出动警车4辆,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赴京执行案件的20余名执行法官、法警,共同对涉案场所进行强制清场工作。清场当日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通力合作,无锡交行风险保全部派出10余人参与法院的后勤工作。
清场现场位于北京东三环,交通发达、人口密集,周边有多个大型古玩市场,承租单位和个人来自不同地域,现场情况较为复杂。无锡交行风险保全部10余名员工在无锡交行行长的指挥下,克服环境恶劣的不利因素,在没有生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耐着饥饿、顶着严寒,协助法院进行现场的管理,为广大搬迁户做好咨询、登记和帮助工作,受到当事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经过一天的努力奋战,当日完成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60间房屋的100余家出租户的强制清理工作。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奋战15个日夜后,该案圆满执结。
在执结此案后,2016年12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变卖程序,最终该资产以9087万元成交。2017年1月17日,无锡交行顺利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回拍卖款项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