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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配电网改造工程转包纠纷不断农民工工资无处讨

2017-02-12徐广忠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延庆分包劳务

本刊记者//徐广忠

延庆配电网改造工程转包纠纷不断农民工工资无处讨

本刊记者//徐广忠

春节过后,很多农民工开始返城务工,而天津市农民工王俊生等人却依然奔波在讨薪路上。2016年,王俊生等人参与建设的北京市延庆区实施国网北京供电公司延庆分公司输配电改造工程,仍欠他们80余万元工资及其他费用,至今没有着落。

王俊生等农民工在反映材料中称,2016年初,孟令报以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法人委托的身份与北京市延庆区诚惠电力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公司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随后,孟令报又于2016年4月1日和王俊生等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王俊生等人。该工程以总承包的形式,要求王俊生等人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和施工能力,并有主要工种的上岗证。双方以签字按手印的形式签订合同,没有任何公司的公章。

既然是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哪来的承包资质和上岗证呢?然而就是这样的合同签订后,59位农民工就进驻工地施工了,期间所有吃住等费用都是农民工自己承担。到了5月份,由于一些四川籍的工人要走,农民工集资给26人垫付了15万元的工资。随后,为了工程进度,孟令报要求王俊生增加人数。5月26日,又有19名农民工经培训、考试后进场施工。

据工人们介绍,由于各种原因,工地施工一直未能正常进行,最后工人们决定离开。按照工程约定,期间应该支付工人工资665,080元,以及工人购买工具花费的8万元和租房吃饭等6万元费用,总计80余万元。当工人们找孟令报结算工资时,却联系不上他了。

随后,工人们去找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要钱,该公司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他们又去找延庆区供电公司,但延庆区供电公司称和他们没有关系。工人们反映到延庆区政府、区劳动局等部门,至今也没有结果。

为了解相关情况,记者日前到延庆区供电公司采访。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到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孙总。据介绍,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和延庆供电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由于人力不足,诚惠电力工程公司又和北京市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由其负责具体施工,但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将工程又转包的情况他们不清楚,该给的工程款都已结算完毕。

据介绍,诚惠电力工程公司为延庆供电公司的下属企业,部分办公地点就在延庆电力公司楼上。工商资料显示,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地点在延庆县延庆镇。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是北京市电力安装市场规模较大的电力施工企业,也是北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的主要施工力量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俊生等农民工的情况并非个案,在延庆供电公司配电网改造工程中,还有几起劳务纠纷至今没有解决,有的还起诉到法院。

记者在一份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看到,原告阎希国因劳务纠纷,曾将国网北京市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在国网北京供电公司提供的答辩状中看到,“阎希国架线工地属于西红山路段,挖杆坑、架线的劳务作业内容已由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承包。具体过程是,2015年3月,国网北京市供电公司与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期支付合同价款。为加快施工进度,2015年12月31日,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与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因此,阎希国与国网北京电力公司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

从几起劳务纠纷中记者发现,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北京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其在和北京诚惠电力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后,将大量工程违规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再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而出现问题后,这些农民工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按照工程管理的规定,既然诚惠电力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巨电国宏公司,就应该有相关的责、权制约关系,在工程出现问题后,能否一推了之呢?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提出查看国网北京延庆供电公司与北京诚惠电力工程公司,以及诚惠电力工程公司和巨电国宏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对方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提供向劳动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票据。

在采访后不久,延庆供电公司一负责人告知记者,目前延庆区劳动部门正在核算相关务工情况,等结算单出来后,会妥善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另外,国网北京市供电公司已将巨电国宏公司剔除工程合作名单,意味着该公司以后将不能在北京承揽电力公司的施工业务。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邱训利律师告诉记者,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若劳务分包方为自然人或无资质的企业,则该自然人或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与劳务发包方将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务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发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邱训利指出,现实中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以及包工头之间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事宜经常推诿扯皮,导致农民工工资无处可要。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下发了相关文件,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等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2月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指出,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

劳动监察人士认为,只要这一工作得到重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农民工讨薪难“顽疾”还是有望得到较大程度遏制的。另外还应当将国家出台的欠薪保障金制度执行落实到位,做到保障劳动者工资及时给付,同时,基层劳动监察部门要真正发挥行政执法与监督作用,日常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按月发放工资等,而不能等到问题爆发再疲于应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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