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以四川省生猪产业为例
2017-02-11田文勇余华
田文勇,余华
(1.铜仁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2.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 成都 610041;3.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协同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以四川省生猪产业为例
田文勇1,3,余华2,3
(1.铜仁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贵州 铜仁 554300;2.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 成都 610041;3.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将生猪产业链与技术链协同中的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过程抽象为两者之间的完美信息讨价还价动态博弈,利用逆向归纳法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博弈策略选择及纳什均衡解,得出:博弈纳什均衡解由双方协调耐心度和期望决定、博弈回合次数与成本成正相关、主持企业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占据优势。基于结论及实况,提出坚持“共赢”理念,扩大知识产权利益;分散目标,避开冲突;换位思考,实现协同建议。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讨价还价模型;主持企业;科研单位
如何依托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革除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存在的生产和科技“两张皮”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难题。依靠产业和技术的协同发展,尤其核心产业链和核心技术链协同发展是一条有效的路径。而四川在全国率先启动生猪产业链与技术链协同项目,通过整合优势科技资源,组建跨行业、跨学科的生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生猪产业链和技术链、探索新型产学研合作发展模式,最终实现技术链支撑产业链,产业链带动技术链,双链协同,实现共赢(图1)。项目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实施中也存在着协调管理、经费配给、知识产权界定、补偿机制、利益分配、激励机制等问题。虽然承担主体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措施,但由于参与主体较多及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主体协同、过程协同及管理协同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如何分配成为影响承担主体与参与主体合作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对协同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探讨,对创新产业与技术协同机制、实现“双链协同、产研互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图1 生猪产业链技术链协同图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狭义指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吴汉东[1],2004)。我国最早规范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法律是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当前依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版本规定为准,目前按参与要素分配是最好的一种方式。纵观近年来的文献可知:对知识产权内涵、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研究已较成熟,而对知识产权主体利益分配策略研究成为热点,国内外专家、学长从多角度对合作中的前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策略,具体相关文献如下所示:
David N.Laband[2](2012)通过对经济学和农业经济学科顶级期刊上合作发表论文的作者合作概率、合作作者数量、致谢人数目及按字母顺序排列署名权四个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学科间存在的显著差异极大地影响到科学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分配。Sharma、Sanjesh[3](2011)通过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指出法院的判决在未来一段时间会影响到私企和接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公立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的顺利开展,也影响着如何分配合作中的知识成果利益。D Foray、M Cassier[4](2011)通过对高科技财团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分配知识资源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基于所有权制度特征建立的协调和激励机制能确定各参与方在集体发明中的贡献大小,进而能按照贡献来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张丽娜、谭章禄[5](2013)对知识产权特性进行研究,指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属性与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共享等特征存在冲突,而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商品及可交易等经济属性能够较好地解决协同主体间的产权利益冲突。王京安、赵顺龙、胡雁南[6](2011)则认为解决好技术知识产权重叠、模糊等问题是解决好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关键。
而提出的分配策略分别是:按最低成本预防者规则进行分配(马士国[7],2008);在制度创设中赋予双重性的效益分配机制(郑国辉[8],2013);按投资的重要性和参与主体的谈判地位进行分配(胡吉祥[9],2011);明确产权利益类型,按制定的分配专项管理办法,并优化具体分配方法进行分配(李玉香、刘一麟[10],2007);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收益机制进行分配(赵莉[11],2007;赵达薇[12],2004);坚持黄金分配法则,按知识产权创新者和使用者的投入产出比相等进行分配(陈体滇[13],2006);按提取一定比例利润、改变股权设定或配发奖励股权进行分配(黄忠全[14],2002);运用知识权法协调知识产品给私人和公共者带来的利益冲突,按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分配(李玉璧、周永梅[15],2013);以利益平衡为参照点来平衡各方拥有者的利益原则进行分配(王汴文、郑绍钰、张翀[16],2012);按组织中不同产权主体成员利益均衡原则进行分配(邱爽[17],2009)。
由上述可知,目前对协同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研究已较多,已有研究主要运用规范性分析法,对企业、产业、环境等领域中合作主体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利益分配策略,而对生猪产业链和技术链协同主体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的还较少,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并提出解决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建议。
一、理论分析、方法选取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生猪产业链与技术链协同实质上是协同主体基于产业技术供给和需求背景下的新型产学研合作,与传统产学研合作不同之处是协同主体促进产业链和技术链协同机制形成,形成持续长久的协同效应。主体协同、过程协同及管理协同贯穿于产业链与技术链协同全过程中。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是主体间很难协同,即作为项目承担主体、产业技术需求方的主持企业和作为技术供给者的科研单位,双方的协同过程却很艰难,重要原因之一是双方间和双方内部间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未能很好地解决,具体分析如下所示:
1.主体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由于主体双方自身基础知识、对将要创造的前景技术知识及其潜在的市场价值认同存在差异,导致全过程协同合作很难实现。协同合作初期,由于双方谈判地方相对均衡和政府政策引导,双方还较容易达成一定的前景知识产权协议保证项目顺利开展下去,随着协同过程的深入开展,前景知识产权利益实现时,双方将围绕特定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多次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签署知识成果分配协议。但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主体双方会出现逆向选择,常常导致知识产权利益不能很好地分配,此时需要对过程协同中的参与主体双方进行管理。否则,协同主体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矛盾造成双方分道扬镳或者各自单干或者寻求其他合作者,导致协同机制难以形成。
2.主体内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协同中的各主体承担着相应的产业技术研发任务,根据签署的协议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发挥成员各自的基础知识进行技术研发攻关,最终获得集体知识成果。随着协同过程的推进,集体知识成果利益实现时,主体单位需要按照成员贡献度大小进行合理利益分配,但现实中又很难对成员的贡献进行精确度量,常导致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不均,不仅造成主体单位难以获得应有利益,而且还将严重地挫伤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造成内部人员流失,导致更大的损失。
3.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原则。主体协同的总目标是将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成果效益做大,形成协同效应,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主要解决怎样分配才使各主体及其内部成员公平合理。各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兼顾其他主体及内部成员的利益。最关键的是准确界定参与主体中企业家、技术研发人员及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做出的贡献大小,在理论层面制定分配标准,实践层面贯彻标准,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付出与利益回报基本保持一致,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增强各主体凝聚力,力促协同机制形成。
(二)方法选取及研究假设
生猪产业链和技术链协同中,涉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主体是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双方在协同实施前期、中期及后期,分别围绕协同过程中创造出的前景知识成果产权归属和实现的特定成果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签署知识成果分配协议。显然双方每次协商是一种为了既定利益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抽象近似为完美信息条件下讨价还价动态合作博弈行为,博弈结果取决于双方的主观认知、效用、风险态度等。而运用鲁宾斯坦提出的讨价还价模型,从理论层面重构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围绕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动态博弈过程及探讨博弈纳什均衡解较为合适(于维生[18],2007;张维迎[19],1996)。鉴于理论分析及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假设:
1.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都是理性经济组织,双方对于知识成果的完成都付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都希望取得较高比例的利益分配份额,其会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提出分配方案。
2.主持企业期望的分配份额区间为[s1,s2],且si∈[0,1](i=1,2),科研单位期望的分配份额区间为[h1,h2],且hi∈[0,1](i=1,2),双方预先知晓彼此所获份额,博弈过程中完全了解对方。
3.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都有足够的讨价还价能力,即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提出的分配方案,双方就达不成协议,双方将得到较低的效用。
4.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具有完全信息,即先由主持企业提出分配份额,科研单位不同意则其提出新分配份额。鉴于实际状况,最多允许双方进行四回合完美信息合作博弈,若在第二、第三或第四回合达成分配协议,则双方的协调耐心、沟通能力、谈判权力及所获利益份额要打折,引入折算系数δi∈[0,1](i=1,2),同时双方也知晓彼此提出的分配方案会如何影响自己及对方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一)分析过程
对于模型分析过程,按博弈回合分析如下所示:
第一回合:主持企业先提出科研单位分配份额为x1,如果h1≤x1≤h2,则科研单位接受x1,博弈停止,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得益份额分别为1-x1、x1;如果x1
第二回合:此回合中科研单位根据第一回合情况提出主持企业的分配份额为x2,如果s1≤x1≤s2,则主持企业接受此分配份额,博弈结束,则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分别得益份额为δ1x2、δ2(1-x2);如果x2 (二)模型求解 在讨价还价博弈中,主持企业、科研单位的理性行为是希望自己提出的分配份额能被对方接受,即要在对方感到接受分配份额,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行为假设下,可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该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谷冬梅[20],2006),具体求解过程如图2所示。 第四回合:科研单位提出主持企业的分配份额为x4,希望主持企业接受,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即求解最大化问题: 第三回合:主持企业提出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x3,希望科研单位接受,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即求解最大化问题: 第二回合:科研单位提出主持企业的分配份额x2,希望主持企业接受,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即求解最大化问题: 第一回合,主持企业提出分配份额为x1,希望科研单位接受,且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即求解最大化问题: 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结果是:主持企业提出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为δ2(1-δ1+δ1δ2-s1δ2),如果科研单位同意接受主持企业提出的份额,则其获得的分配份额为δ2(1-δ1+δ1δ2-s1δ2),主持企业的分配份额为1-δ2(1-δ1+δ1δ2-s1δ2)。 图2 讨价还价模型的博弈过程及求解 (三)解讨论 由于折算系数δ1、δ2及s1只知其取值范围,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结果可能有五种情况,如下所示: 1.δ1∈[0,1],δ2=0时,即科研单位的折算系数为0,不论主持企业的折算系数取何值,主持企业都可独享知识产权利益,而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为0。 2.δ2∈[0,1],δ1=0时,即主持企业的折算系数为0,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分别为1-δ2(1-s1δ2)、δ2(1-s1δ2),若0.5<δ2(1-s1δ2)<1时,科研单位所得份额较多,若0<δ2(1-s1δ2)<0.5时,主持企业所得份额较多。 3.δ1=δ2=1时,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分别为s1、1-s1,当s1>0.5时,主持企业所得份额较多,当s1<0.5时,科研单位所得份额较多。 4.δ1=δ2=0时,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分别为1-δ(1-δ+δ2-s1δ)、δ(1-δ+δ2-s1δ),若0.5<δ(1-δ+δ2-s1δ)<1时,科研单位所得份额较多,若0<δ(1-δ+δ2-s1δ)<0.5时,主持企业所得份额较多。 5.δ1∈[0,1],δ2∈[0,1],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分配份额分别为1-δ2(1-δ1+δ1δ2-s1δ2)、δ2(1-δ1+δ1δ2-s1δ2)。 通过对以上五种可能解分析,可知: 1.双方协调耐心度和期望决定了利益分配均衡解。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的大小取决于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折算系数δ1、δ2及主持企业的最低期望份额s1,其中折算系数δ1、δ2也代表双方的协调耐心程度,耐心程度反映出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协调时间成本、协调能力、协调权力、博弈中的地位及利益风险偏好。 2.博弈回合次数与成本成正相关。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博弈回合越多,双方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信用成本越大,双方的协调能力、协调权力也要受到影响,相应折算系数δ1、δ2对双方将获得的知识产权份额打的折扣也越高,对弱化双方最终所获份额的作用也越明显。博弈过程中一旦出现双方可以接受的最低期望分配份额,应终止博弈,达成分配协议。 3.主持企业在知识产权分配中占据优势。主持企业既是项目主持者,又是科研经费管理者、技术需求者,其在知识产权分配博弈中具有主动性的优势,其率先提出最低期望份额及代表其协调耐心程度高的折算系数大,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博弈均衡解。而科研单位由主持企业按照双方的协议拨付其科研经费进行技术研发,其不仅要承担技术风险,还承担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风险,其在分配中处于劣势。 (一)结论 通过构建具有完美信息的两人有限期讨价还价动态博弈模型,在参与双方理性行为等假设前提条件下,利用逆向归纳法分析了主持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结论表明:博弈结果取决于双方折算系数及主持企业的最低期望份额;双方博弈回合越多,双方所耗费的成本也越高,各种能力和利益也受到影响;主持企业的折算系数大,其最低期望份额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博弈均衡解,其在知识产权分配中占据优势。 (二)建议 1.坚持“共赢”理念,扩大知识产权利益。“共赢”是知识产权分配的一种指导性理念和途径,其根本目的是平衡知识产权中各参与方所应得的利益。实现“共赢”,首先要进行产权确权,即公平、合理地分配权益是前提;其次加大投入、创新合作机制,扩大知识成果数量是根本;再次,加大知识成果转化力度,扩大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是保障;最后,探索知识产权利益“共赢”分配机制是路径。建议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坚持“共赢”理念,加强沟通、合作,投入更多的资源,扩大知识成果数量,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扩大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探索“共赢”分配机制,实现参与方全方位“共赢”。 2.分散目标,避开冲突。在扩大知识产权利益基础上,分散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期望目标,完善分配制度,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建议一方面主持企业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按照知识产权转化所获的一定比例利益来分配给知识成果完成者;另一方面科研单位在知识成果所有权问题上做可容忍性、适当性的让步,即优先享有成果拥有权、支配使用权的同时,积极加强与主持企业合作进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合理协商双方知识产权及利益分配份额。 3.换位思考,实现协同。建议主持企业和科研单位要“换位”思考彼此期望的利益,合理地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要“换位”考虑对方所承担的潜在风险,加强沟通,探索合作方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体;双方要“换位”考虑对方为知识成果所付出的劳动,合理协商构建一种按劳动投入要素和贡献大小的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和合作激励机制,实现双方长久协同。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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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云侠) Game analysi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s distribution of the main collaboration body——take the swine industry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ian Wenyong1,3,Yu Hua2,3 (1.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TongrenUniversity,Tongren554300,China; 2.Sichuan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Bureau,Chengdu610041,China;3.SchoolofManagement,Sichu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engdu611130,Chin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s allocation process between hosting enterpris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in the collaboration of industry and technology chain have been abstractedas the information-bargain dynamic game. Using backward induction method, it analyzes the game strategy choice and Nash equilibrium solution.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game equilibrium solutionsare determined by the degree of coordination patience and expectations, the number of the game round is positively correlation to the cost, and the hosting enterprise is superior to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s in thedistribution.Based on the above conclusions,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adhering to the win-win concept to exp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s, dispersing targets to avoid conflicts, empathic thinking to realize collabo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rests allocation; Bargain model; Hosting enterprises; Scientific research unit 2016-10-20 田文勇(1984-),男(汉),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畜牧业经济方面的研究。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2014IK242);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3NZ0056);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4ZR0118)、(2015ZR0108)、(2015ZR0188);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立科技项目(SK2015105);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计划项目(SK201314) F307 A 1671-816X(2017)01-0001-06三、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