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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

2017-02-09朱姝逸

魅力中国 2016年27期
关键词:保护法隐私权当事人

朱姝逸

个人信息,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定,个人的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可以与其他信息对找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可以归类于个人隐私的范围。通常来说,首先是从个人信息的性质上看是具有私人权力属性的。但是他又不能同等于隐私权力中的隐私权。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滥用和非法使用认为是触犯了隐私权。然而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这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概念的混淆。首先法律上的解释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与个人信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个人信息是一个人数据信息,隐私是个人活动。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重叠的内容。简单而言,通过个人的信息向当事人发布相关信息是扰乱当事人的私人空间。从自由的角度分析,这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侵害。这极大的限制了公民在社会中对于事业和情感的追求。这是对个人的私人时间和空间的迫害,严重制约了社会公民的自由。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现状

在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一片空白的。从我国的民法上通过对人民人格的保护上就能很好的表现出来。这些法律条款说明了我国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有了立法的体现。虽然人格、名誉、自由、隐私和信用等人格权的范围和概念有很多的不同。但是,非法侵害个人信息是侵犯了人更大的隐私权利。国际对于这些权力的保护就是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在计算机时代到来之前,个人信息还是通过一种比较原始的方法传播的,对于个人信息的内容的保存方法也是非常单一。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只有这个人的姓名、年龄、信仰身高、体重、住址、单位、电话、学历等。开始运用计算机技术以后,不仅通讯和通信等技术飞快的发展,个人信息也是从20世纪70年代的一般信息发展成现如今的个人金融信息、信仰、身高、体重、交友信息、住址、等更加广泛的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对这些信息的滥用已经不仅仅是对个人信息的暴漏,更是涉及到商业信息等机密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我国在网络个人信息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做了明确的规范。目前,我国已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了立法的议程。

二、个人信息立法的社会发展要求

在欧洲自由主义兴起之前,自由主义的观念还不是非常盛行。虽然也有人提出对自由的需要,但是仍然没有形成对于个人私生活的尊重的观念。当时的社会解决温饱才是对重要的问题,自然在精神和思想上的需求并不是很积极。所以那个时代自由是没有发展空间的。进入到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当人们的温饱得到解决后,人们便开始重视其对私人物品和人身自由的需要。在霍布斯到贡斯当的自由理论中,终于明确了人们有不受干预的私人生活自由的隐私观念。贡斯当认为“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对于公共私人领域的划分以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对于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对于保护个人信息,他可以保证人在社会中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主,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个人信息保护对公民的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个人隐私自由的保障。个人信息中的内容有不少涉及到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按照我国专家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内容,个人的医疗记录、照片、人事记录等能够和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特定的个人就可以归类到个人隐私的范围。对于个人医疗信息的非法使用,侵犯到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另外,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同时还对他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通过获得的信息使用该信息向他人发布不良信息或者干扰他人个人生活的行为。在通俗意义上,通过他人的个人信息来打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在自由的角度说,这是对个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严重影响了个人在社会和自己个人事业以及情感的追求。制约了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和向往。

2.个人尊严的实现。在尊严的角度属于个人的荣誉感。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对个人名誉权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对个人名誉权也可能会造成不小的危害。当别人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向外界传达一些消息的时候,不能确定这些信息是否会对被泄露这造成伤害。这些个人信息被非法的泄漏以后,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荣誉感和个人名誉。以及对外人拥有这些私密资料而产生的安全感的缺失。特别是在这个已经非常看重个人隐私的社会中,对于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侵害这将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严重伤害。

3.个人沟通自由的实现。在个人信息中的住址、电话和邮箱是人际交往中最主要的沟通工具。一个人的正常的沟通和交流,相互交换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和电子邮箱是非常正常的人际交往环节,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一种行为。现在社会里的信息化越来越重要,对于个人信息的交换也是越来越看重。但是个人信息的泄漏是一个人的正常生活被打扰。这是他们正常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判断受到许多来自外界环境的干扰,是当事人会做出很多错误的选择和判断。这不仅让他们在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上有了冲突,还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4.对个人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中的一些信息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在法律规定上,信用权就是财产权,信用的财产属性可以从信用的作用、内容等方面得到结论。一方面,信用是对一个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的评价,能够使人在市场中得到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机会,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可以为信用人带来许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信用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信用本身可以通过信用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计算出当事人的财产价值,信用也可以当策划那个是一种的特殊的资产。对财产登记进行量化和评估。但是对于信用的使用一旦超出了合法的范围,这就是是对个人财产权产生了侵害。它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在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特别是网上贸易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每个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在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和资源,对它的利用频率和使用程度已经可以影响到个人乃至社会财富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个人信息的保护一开始是对尊严隐私和人权的自由到现在对于财富的保护,很大程度的体现了整个社会人权的发展,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体现。在我们这个越来越要求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家需要重点思考的一个大问题。订立个人信息立法更是现在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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