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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为何法院不支持

2017-02-09

伴侣 2017年2期
关键词:通奸婚外情损害赔偿

问:

我和丈夫宣某本来很恩爱,但他自从开公司有了钱之后,就开始越轨了,与女下属有了婚外情。我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他赔偿我40万元。不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请问: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请求?

答:

你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这是因为你混淆了有关术语造成的。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许多人对这里的“同居”一词的理解有偏差,把“婚外情”等同于“同居”。婚外情不是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过程。一般认为,婚外情包括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形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虽然宣某有婚外情,但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特性,而属于通奸性质。因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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