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清白打掉孩子,谁侵犯了我的生育权
2017-02-09田野丛林
田野 丛林
自行打掉腹中的胎儿,应该是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可是,安徽省芜湖市一名女子在自行打掉腹中的胎儿后,却向男方讨要生育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2016年7月13日,安徽省芜湖市的两级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为自证清白打掉腹中胎儿,到底谁侵犯了谁的生育权?
夫妻闹矛盾,腹中孩子丈夫拒绝认领
现年30岁的刘静怡,是安徽省无为县的一位农家女孩。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经人介绍,她与同县的一名叫方海波的农家小伙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经过大半年的相处,两人彼此都感到比较满意,加之年龄也都不小了,在父母的催促之下,没有办理结婚证的两人,于同年10月5日国庆长假期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恋爱及举办婚礼期间,方海波为刘静怡购买了价值近6000元的黄金首饰,并在举行婚礼当天给付了3万元礼金。刘静怡的陪嫁物是一部空调和一台洗衣机,价值4200元。
婚姻本应是两位新人生活的新起点,新婚燕尔原本应该幸福无比。但是步入现实生活,夫妻俩矛盾不断,逐渐由小吵变成大吵,加之缺乏必要的沟通,双方的矛盾也越积越深。不到半个月,刘静怡一气之下,于同年10月17日回了娘家。
2014年10月20日,刘静怡前脚刚回娘家,方海波后脚便来到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刘静怡及其父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刘静怡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并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费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刘静怡及其父母对方海波的起诉,当庭辩称:方海波给刘静怡买了黄金首饰是事实,但刘静怡离开方海波家时并没有带走这些首饰,都留在了方海波家。方海波起诉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此外,刘静怡还有陪嫁物品在方海波家,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刘静怡的父母还提出,他们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就在为官司连续奔波期间,刘静怡常常感到恶心想吐。去县医院一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证实她怀孕了。
得知自己怀孕后,对于腹中的孩子是留还是不留,刘静怡虽曾有过瞬间的犹豫,但转念一想,自己虽然与方海波有矛盾,但孩子是无辜的。在得到父母的支持后,刘静怡决定留下腹中的孩子。因此,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刘静怡提出,因为自己怀孕了,希望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一并考虑子女抚养费。
听刘静怡说自己怀孕了,方海波先是一脸的愕然,继而淡定如初,冷不丁冒出了一句让在场的人都感到十分惊愕的话:“我们结婚后,刘静怡一直拒绝与我同房,我与她没有发生过关系,孩子根本就不是我的。”
“你……”方海波的话让刘静怡有口难辩。与自己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父母显得局促难堪、无地自容,旁听席上的亲朋好友或交头接耳,或窃窃私语,刘静怡感到莫大的耻辱,她用手拭去脸上委屈的泪水,愤而指着方海波,一字一句地说道:“我会证明给你看的!你要为你今天所说的话负责!”
为证清白打掉胎儿,女方讨要生育权
法庭上,方海波拒认自己腹中孩子的行为,让刘静怡又气又恨。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刘静怡来到法院的立案庭,以方海波为被告,向无为县法院提起一般人格权诉讼,并申请对胎儿做亲子鉴定,以证明方海波与胎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申请鉴定之后,鉴定机构的法医明确告知刘静怡和方海波说:“如果现在做亲子鉴定,胎儿就保不住了,要等到孩子生下来后再做亲子鉴定。”法医的话让刘静怡陷入了两难境地。
亲子鉴定完全可以等到孩子出生后再做。可是,方海波索要彩礼的官司在紧逼着,更主要的是方海波现在矢口否认腹中的胎儿是他的孩子,官司一旦输了,那自己的名誉就彻底地毁了,虽然等到孩子生下来后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到那时谣言不知道传出多远了,真的还能完全还自己的清白吗?然而,刘静怡心中又十分不舍,虽然自己与方海波存在矛盾,可孩子是无辜的,她舍不得放弃。
在两难之下,刘静怡多次找到方海波,表达了不愿做人流、希望生下孩子的意愿,并希望两个人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每每此时,方海波总是沉默不语,不予回应。在多次交涉仍得不到方海波的回应后,刘静怡彻底死心了,只好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最终,法医通过取胚胎样本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明,胎儿与方海波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刘静怡为此花去医疗费共计3821.59元及鉴定费3000元。
“打掉了腹中的孩子,虽然证明了我的清白,但这不是我的本意。方海波故意歪曲事实,致我名誉受损。造成现在的这一局面,都是方海波逼的,他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生育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我要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方海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共同承担我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且支付鉴定费3000元。”
对于刘静怡当庭的控诉,方海波反唇相讥:“孩子是你自己打掉的,怎么能说我侵犯了你的生育权!我已向法院申请要保住孩子的,可你却自行打掉了孩子,要说侵犯生育权,也应该是你侵犯了我的生育权,所以,我不会赔偿你的。”
谁侵犯了谁,两级法院给出意外答案
无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海波在刘静怡已怀孕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谎称刘静怡怀孕与自己无关,导致刘静怡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申请对胎儿进行亲子鉴定。法医明确告知双方如果做鉴定胎儿将不保,可生育后再做鉴定。此后,刘静怡多次与方海波沟通希望保住胎儿,但方海波一直没有善意回应。而且,方海波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保全胎儿,一方面又坚持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也不愿承担相关费用。在万般无奈、极度失望的情况下,刘静怡只好做了人流手术。事后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方海波与胎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方海波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刘静怡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刘静怡的生育权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因此,刘静怡要求方海波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相关医疗、鉴定费用,予以支持。考虑方海波的过错程度、刘静怡的精神痛苦程度、方海波的经济负担能力、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7000元。
2015年10月20日,无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方海波一次性赔偿刘静怡医疗费3675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并判决鉴定费3000元由方海波负担。
一审判决后,方海波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芜湖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方海波要求解除与刘静怡之间的婚约关系并且不承认胎儿是自己的,才导致本案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和刘静怡的流产手术。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6年7月13日,芜湖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方海波提起的彩礼纠纷案件,无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海波和刘静怡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此后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成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明确。方海波所购买的价值近6000元的黄金首饰及举办婚礼时所给付的礼金3万元,应认定为婚约期间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但是,方海波、刘静怡虽然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已无共同生活可能,为此,方海波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地习俗因素,刘静怡以陪嫁财物折抵部分应返还的彩礼后,应另行返还方海波人民币1万元为宜。由于刘静怡的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因此方海波诉请刘静怡的父母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无为县法院判决刘静怡给付方海波人民币1万元,她的陪嫁财物归方海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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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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