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官巨贪”刻不容缓
2017-02-08刘瑞乾
□ 刘瑞乾
治理“小官巨贪”刻不容缓
□ 刘瑞乾
2017年6月23日,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提出公权力在手的小官巨贪问题较为突出,2016年扶贫、社保、生态环保等审计中发现小官贪腐问题300多起,涉及基层经办人员450多人。近几年,“小官巨贪”案件不断增多,数额不断攀升,如: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某镇会计服务中心主任张某多次擅自动用代管的村级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总投资额8.21亿元,并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进行理财,收益归个人所有。另有2000万元到期未能收回。其间还收受某信托公司业务员给予的感谢费14万元。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凸显,而且涉案人数在不断增加,级别在不断刷新,这一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一、“小官巨贪”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内控制度未落实。有的单位没有制定内控制度,制度建设出现“空白”,有的基层干部就钻这一“空子”,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大肆为个人谋利益;有的虽然制定了内控制度,但由于领导不带头执行,很难落实到位,致使内控制度成了摆设;有的单位由于人员少,内部分工不明确,相互牵制无法做到,为一些干部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价值观出现错位。有的基层干部对自身职务、工资收入不满,以致心理失衡,用贪污腐败来补偿职务不高、收入过低、付出过多带来的“失落感”;有的基层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私利品”,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权力当作自己营私舞弊的工具;有的领导干部违背民主集中制,喜欢大权独揽,热衷于“个人说了算”,把权力和大量资源掌控在自己手中,通过瞒上蒙下、弄虚作假等手段,“搅混财务”、“账外设账”、“粉饰报表”,私设“小金库”,大量敛财;有的人员迷恋不良嗜好,到了难以自拔程度,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道德法治观念滑坡。有的人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极易出现权力寻租;有的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法治观念缺乏,党性信仰丧失,自我要求不高,把当官作为为自己或家族谋取利益、发家致富的一种手段;有的基层干部“家族体系”或“派系观念”比较严重,导致权力运行高度集中,资金资产管理与分配随意性大,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和有效的防控风险机制。
(四)监督体系不够到位。有的上级单位对基层单位过于放心,长期不进行检查,或检查也是碍于情面,蜻蜓点水,走走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有的基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领导以信任代替监督,对下属过分信任,如:将银行预留的印鉴全部交由出纳管理,对出纳管理的现金长期不进行盘点,对银行实际存款长期不与银行核对,监督出现了“死角”,为一些不法人员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有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碍于面子,不主动或不好意思对主要领导实施监督,助长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利用家族势力长期一手遮天,对监督者实施打击报复,使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小官”长期处于关键岗位,人际关系复杂,很容易形成监管“盲区”。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健全管理机制,实现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硬约束。一是积极构建结构合理、程序严密、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监督到位、相互牵制的基层权力运行机制。二是深化选人用人制度改革,选好配强基层干部,尤其是“两委”班子,建立完善透明的权力清单制度,对基层干部的权限进行规范,对履职行为进行约束。三是大力推行基层干部定期交流、岗位轮换、任职回避等制度,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轮岗,打乱错综复杂的关系,消除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的空间。四是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使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制约,防止少数人违规用权。
(二)加大检查力度,减少基层干部违纪行为的发生。一是充分发挥巡视的“震慑”作用。各级巡视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提高查处惩处率。通过查处案件,提升震慑力、影响力,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粮农补贴、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还民于公道。二是充分利用审计的“利剑”作用。审计是查处基层干部在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要借助互联网,运用大数据,前移审计关口,转变审计方式,调整审计思路,变事后审计为事前监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隐患杜绝在未发之时。三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举报”作用。农民直接与基层干部打交道,对基层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所以,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四是充分借助媒体的“曝光”作用。对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新闻媒体要加大曝光力度,让违法违纪人员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躲藏。
(三)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创新基层权力运行监督形式,努力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督网络。资金管理实行管钱与记账分开、开票与收款分开、审批与报销分开、采购与审批分开等,把每个环节都置于不同主体、不同人员、不同方式的监督之下。二是配齐配强基层领导班子,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引起的贪污腐败。三是推进村务信息公开,创新公开方式,规范公开程序,拓宽公开内容,细化公开事项,明确公开时间,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四是全面加强财务监管,对一些职务不高但身处重要岗位的基层干部,适时开展任职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长期在同一工作岗位而滋生腐败。五是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形成自上而下、层层制衡、自己监督和他人监督相互补充的长效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