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02-08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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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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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不断推进,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目前,上海农业经营主体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格局。在此基础上,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多元复合、功能互补、配套协作的新机制。一是实现各类主体的融合发展。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实现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产出规模化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利益共享实现农民增收。在与农民的合作和联合中,一定要建立共享机制,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关系,要从简单的买卖、雇佣、租赁行为,逐步向保底收购、合作、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紧密关系转变,形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使农民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三是更加包容和开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鼓励多元参与、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城市工商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农业经营,电子商务等企业也可以发展生鲜电商、智慧农业等新业态、新产业。
经过多年来的自我发展和政策支持,上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家庭农场要还原本质特征。家庭农场要坚持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和集约生产。二是农民合作社要扩大规模。从国际合作社发展情况来看,总体上合作社数量在减少,但单一经营或服务的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要坚持合作社归农户所有、按章程分配的办社原则,积极发展联合社和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社,提高综合竞争力。三是龙头企业要发挥作用。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民发展,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这是中央扶持龙头企业的重要原因。要吸引农民以多种形式入股,形成经济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四是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坚持规范引导。要正面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积极性和取得的显著成效,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农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干不好、干不起来的领域,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实现共生、共赢。
要加快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加快发展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和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进行扶持,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