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规划引领 依法规范管理 有效破解农民建房难
2017-02-08
坚持规划引领 依法规范管理 有效破解农民建房难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郑金龙
2014年初,浙江省政府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桐庐县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围绕“3-5年基本解决无房户、危房户”的总体工作目标,出台政策、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保障用地,通过2年多的努力,全县的农民“建房难”问题得到有序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两年来,共解决了3276户农户的宅基地审批,涉及用地面积5665亩,其中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942亩。
一、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强化制度管控
前些年,桐庐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普遍存在“无规划、乱审批、缺监管、未批先建多、建新不拆旧”五个方面突出问题,农村违法建筑泛滥,宅基地资源浪费严重,造成了一头是农村建房乱,一头是农民建房难。针对这一局面,2014年,桐庐县出台了《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细则》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了省市文件精神,既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规划意识,严格按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从紧控制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科学分配、节约利用宅基地资源。新规划的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或亩均安排宅基地2.3户以上;原有村庄超过120平方米的,除古建筑保护和地质灾害搬迁需要外,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村民按规划原基拆建,在不超过原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每户最高可奖励20平方米。
2.定义清晰,明确审批条件
明确了“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概念。无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农户,或住房困难户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又无宅基地的已婚子女。危房户是指现有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农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农户。细化列举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5种情形和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15种情形,只有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和规划搬迁户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农户只能通过原基拆建改善住宅条件(规划不允许的除外)。
3.明确责任,规范农房审批
按照“县级部门规划、乡镇街道审批、村级民主管理、农户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管理原则,明确基层干部和农户的法律责任。重新设计印制了《农房审批表》,要求自然村、行政村、乡镇城建办、基层国土所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及乡镇分管领导共7个人签字,一经查实农户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镇村干部弄虚作假的,都将按照欺骗审批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借助“无违建县”创建的良好氛围,桐庐县的宅基地管理《细则》得以认真贯彻实施,得到了农村广大群众的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规范审批,加强程序管控
为确保有限的宅基地资源优先安排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公平分配,桐庐县对宅基地审批工作进行了严格规范。
1.严格审核村民身份
村民应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股权证,村集体违反政策颁发的股权证无效。“非农户口”的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持有本村的有效股权证,未曾享受房改政策,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不以“农业户口”为标准,严格认定“村民”身份,既符合当前农村实际,又能够处理好“蓝印户口”等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适应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
2.严格把好“分户”关
必须按“村民家庭户”审批宅基地,公安分户仅作参考,杜绝人户分离、乱分户、不合理分户骗取宅基地利益。公安户籍已经单独立户,但不符合《细则》规定的,不予审批宅基地;村规民约已经制定,但不符合《细则》规定的,不予支持。特殊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政策组审核。
3.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
只有无房户可以新批宅基地。因规划、房屋结构等原因无法进行原基拆建的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视作无房户。拟新批宅基地的无房户名单,由乡镇(街道)在每月25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统一在县级媒体《今日桐庐》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执行“拆旧建新”政策
村民申请建房必须自行拆除所有旧宅(包括无证房屋、附房、庭院等),否则不得领取《农房审批表》。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办理村集体收回手续并注销其土地证、房产证。通过调剂形式处置旧宅的,受调剂户必须符合建房条件,并依法办妥调剂手续和土地证、房产证过户手续。
▲美丽乡村——钟山髙峰
三、创新思路,拓宽农民建房渠道
1.推行房票安置
坚持“有偿退出”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将“宅基地有偿使用”列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出台《桐庐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房票制度。房票是被补偿(征收)人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商业营业用房结算的特定票据。对被补偿人选择房票购置商品住宅(或商业营业用房)达到规定的被征收房货币化安置款50%的,给予被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的15%奖励,并计入房票总额。超过规定50%比例(但不得高于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货币安置补偿总额)的,超出50%以上部分给予22%的现金奖励。
2.允许宅基地跨村流转
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有偿使用”原则,在不突破全县宅基地管理关于建房条件和面积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在所在村无宅基地,或将原宅基地交还所在村集体,并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村民,到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其他村进行宅基地跨村流转。既给予了县城和集镇务工村民进城安居乐业,又实现了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统筹安排和节约集约利用,同时还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
3.加快推进“一户多宅”清理工作
以“无违建县创建”和“三改一拆”为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清理行动。通过深入排查摸底,党员干部带头,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着力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公平公正,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注重拆后利用,坚持惠民利民优先,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的原则,对拆除之后土地采取拆除、收回、调剂等方式分类施策,及时安排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审批建房,切实解决了一批农民住房难问题。
4.允许合法农房通过原基拆建进行危房改造
结合实际,在已经停止项目实施的规划复垦区内,危房户在新安置点无法安排宅基地的,即可以申请原基翻建,不再对土地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审查,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农房审批手续。
5.使用零星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安排农民建房
对村庄规划范围内、单宗面积不超过3亩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安排农民建房,按照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管理,不收取划拨费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3亩以上的存量国有土地,安排农民建房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过2年多的努力,桐庐县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难”问题得到有序解决,基本杜绝了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现象,宅基地管理全过程都充分体现了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此引起的信访大幅减少。下一步,桐庐县将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总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创新举措、依法审批、严格管理,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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