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集锦
2017-02-0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粮食局成立执法督查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11月,中央编办批复国家粮食局以监督检查司为基础成立执法督查局,强化中央事权粮食特别是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监管职能。执法督查局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管理制度、粮食流通企业履行国家粮食安全社会责任等专项检查工作。
2. 负责拟订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办法;承担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组织工作;负责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和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监管。
3. 负责拟定中央储备粮监管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中储粮总公司落实内部管控制度和责任;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政策、制度、规章、技术规范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
4. 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购销、轮换、计划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动态监管系统,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的日常巡查。
5. 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储粮总公司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抄送国资委作为对中储粮总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6. 依法组织实施对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追责建议。
7. 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国家政策粮库存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购销和社会粮食流通活动,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8. 负责组织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履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职责;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 负责“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的受理、处置、调查、反馈以及运行维护工作。
目前,国家粮食局根据中央编办批复文件要求,正在抓紧组建工作机构、完善制度规则、充实人员队伍。执法督查局将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执法督查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来源: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粮食局对2000年至2017年6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2月6日
附件: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管〔2000〕151号
2.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储备粮库预验收程序的通知,国粮办管〔2001〕282号
3. 中央储备粮地下仓代储资格认定标准,国粮通〔2006〕1号
4.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拱形波纹钢屋盖结构罩棚安全隐患防范和改造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6〕226号
5.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号
6.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9年第4号"
7.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
8.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进出仓作业管理严防粮堆埋人事故发生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64号
9.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露天储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4〕295号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发布《外销玉米整车运输减免高速通行费》通知
据哈尔滨日报消息: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11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秋粮购销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全面做好黑龙江省秋粮购销特别是市场化购销工作,坚决守住不出现区域性“卖粮难”和“坏粮”的底线。各级金融部门要为各类粮食企业提供收购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有钱收粮。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容,挖掘当地仓容潜力,扩大收储能力,确保有仓收粮。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散粮运输和多式联运,研究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继续实施外销玉米整车运输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确保有车运粮。
根据通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为农指导服务,及时公布粮食价格、收购需求、气象变化等情况,引导农民有序、错峰、适时适价售粮。组织引导市场多元主体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企合作关系,通过提前预约锁定收购粮源。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分中心作用,通过组织农民粮食网上专场销售,推进“互联网+粮食交易”。黑龙江省将继续强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粮食购销,确保有人收粮。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吉林省启动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7〕223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吉林省启动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17〕35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11月24日起在吉林省启动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23日
三部门出台意见部署秸秆综合利用
本报北京1月2日讯 记者顾阳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推动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产业化发展进行部署。
实施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的重要抓手,是农村清洁能源供给的重要方式,也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到2020年,建成若干秸秆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实施县,实施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有效替代农村散煤,为农户以及乡镇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供应炊事取暖清洁燃气。(来源:经济日报)
乌克兰推迟取消对大豆和油菜出口增值税退税
乌克兰国家新闻社12月21日消息,乌克兰拉达(议会)议员、议会农业委员会委员尼古拉介绍,乌最高拉达推迟取消大豆出口增值税退税到2018年9月1日,油菜到2020年1月1日。向日葵出口一般不退增值税。
尼古拉提醒说,今年12月7日,随着税法修正案的出台,代表们通过了有争议的第180号修正案,该修正案取消了对大豆,油菜和向日葵出口增值税退税。乌克兰农业商业协会会长塔拉斯·维索茨基解释说,第180号文件对在乌从事这些产品的大的加工商非常有利。(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