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改革浪潮下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
2017-02-07吕波
吕 波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 211800)
产权改革浪潮下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
吕 波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 211800)
王利民教授曾指出产权改革的本质是法人所有权的变更,产权作为产权改革的关键点,其是由“产”和“权”两部分组成,所谓“产”是指财产,而“权”则是指权利,那么企业产权改革则可以视为企业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本文在先后论述了产权改革与产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后,又结合产权改革浪潮对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最后在产权改革浪潮下就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产权改革;茶企产权制度;民法意义;物权
在市场经济关系中,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身份而出现,其财产权也通常被称为法人财产权。所以,产权改革围绕的中心是法人财产权,产权制度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模式下,企业以国家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的形式经营,而企业在国家集中经营权的保护之下犹如温室的花朵,完全经受不住市场经济的压力,并且一度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十四届三中全会已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产权改革这一举措并从方针政策的视角阐述了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后,产权改革的浪潮席卷全国,霎时间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忙于建立产权制度体系,从财产权的归属出发对其产权制度重新进行全方位化构建。我国作为茶叶大国,茶企一直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而存在,其经营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也逐日降低,而在产权改革后其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将其法人财产权进行了重新具体化地认定,法人所有权的身份确立使得其民事经济行为更加自如。
1 产权改革与产权制度体系分析
1.1 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是指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其是针对我国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国有企业而展开的,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将政府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中独立生存,以自主经营的方式从负债累累的旋涡中走出来。国有资本控股模式下,企业的经济发展状态呈现出一股萎靡之势,而且政府干预经济生产的行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大相径庭的,因而在风云诡谲的经济形势中,为了使企业能获取长远发展的力量,我国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产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将企业从温室中推出去使其置于原生态的自然环境之中,依靠自己的内部力量在残酷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产权改革的浪潮,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进行了产权改革后都从艰难的经济形势中挺了过来,并且适应了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更为显著的是,产权改革后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愈来愈好,并且成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所以,产权改革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其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必然结果,以外资与民资这些新鲜血液为核心推动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向多样化迈进。
1.2 产权制度体系
产权制度是由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相组合而成的一种制度体系,其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调节经济运行态势为目标,进而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自人类私有财产诞生以来,产权就一直被视为概念化的意识。从法律上而言,产权包括可见的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以及不可见的知识产权,而从经济学的范畴来看,产权则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衍生出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与支配权等。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产权制度是以所有权为基石而建立起来的权责分明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我国在此方针的指导下对产权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产权的收益分配也进行了详尽规定。于是,我国企业也在产权制度体系中不断调整其经营策略,在产权改革理论的宏观指导下于实践中对产权改革制度进行创新化应用,而我国的产权制度体系随之愈发完善。总而言之,产权制度是与产权改革休戚相关的理论体系,其以产权归属为着手点,通过一系列具体化的产权改革措施来推动企业朝着蓬勃化迈进,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运转。
2 产权改革浪潮下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
2.1 明确茶企法人产权的性质划分
产权自提出之初就一直备受争议,学者们对于其含义的界定没有形成统一共识。然而,无论产权是财产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其都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干涉。产权所有人可以依法对其产权进行占有、适用以及收益与处分,并且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产权改革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阐释,企业法人拥有对产权的绝对所有权,其可以对所属的财产进行随意支配,不受国家政府的干预影响,完全将产权从政府的控制中脱离出来。我国茶企在产权改革之前大多是以国家控股政府经营的形式而存在,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都是由国家统一行使,因而产权是直接为国家所拥有的。但是,产权改革后茶企法人成为了产权的拥有者,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战略以及发展计划对产权进行调整设计,而不用拘泥于国家统一计划的框架之中,而这种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也为茶企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使其能从产权的法人性质出发进行战略部署,从而促进茶企经营模式向良态化转变。
2.2 促进了茶企物权制度的构建
产权改革使得企业法人成为了明确的产权所有者,其可以自主对财产进行支配与处置。而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民法上的物权概念也随之而生。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然后我国企业纷纷根据物权法对其产权制度进行重新构筑。物权究其本质是一种私有权利,物权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短句来形容“物权”,而一旦涉及财产权则必然会触及产权,由此可见,产权改革背景下茶企的物权属性也愈发鲜明。物权法以物权法定为原则,根据一物一权的宗旨对其所属产权进行公示公信。我国茶企则可以在物权法律规范的指导下,从民事权利、平等主体与民事关系的角度对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进行充分界定,以明确化的产权归属与物权分配设置建立茶企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无形中推动茶企物权制度向完善化与体系化迈进。
3 产权改革浪潮下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措施
3.1 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完善茶企无形财产保护体系
产权改革一般被认为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改革,其主要指向的是财产所有权。现代经济飞速发展,产权的概念也从最初有形的财产权向无形的知识产权延伸。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起步较晚,其法律体系也不健全,企业产权并没有囊括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而作为企业核心产权的知识产权也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因此,我国应该以知识产权为立足点,根据当前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的茶企财产保护体系。首先,茶企可以在产权改革这一契机中,寻求知识产权的过渡转化应用点,树立知识产权也属于产权的观点,切实重视茶企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茶企可以从产权保护的视角将其所注册的知名商标以及茶叶包装申请专利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茶企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其次,茶企也可以从其研究的新型茶叶种类着手,依法将新茶叶品种申请发明专利,从而使得茶叶知识产权向物质财产转变,从而在不经意间建立起完善的茶企产权保护体系,进而推动茶企产权制度不断向革新化发展。
3.2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的茶企产权制度
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使得物权这一法律名词也应运而生,物权法也随之而诞生。无论是产权还是物权,其都是企业法人的私有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我国也在物权法中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明确标示出来。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而企业法人财产权又与物权息息相关。因此,我国茶企可以物权法为切入点,从我国当前的物权法律体系着手,利用相关的物权法律规则构建完善的茶企产权制度。一方面,茶企可以从其生产经营方式入手,根据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运作机制,将同一财产置于不同的股权运动过程之中,使茶企从出资者的控制中走出来,以独立完整的形式进行自主化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使得茶企能游刃有余地在险象丛生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另一方面,经过产权改革后的茶企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脱离了国家的控制,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拥有,国家依旧可以对茶企产权行使占有、使用以及处分权。但是,茶企的经营权却由企业所享有,茶企必须合理地处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茶企产权制度体系。
4 结语
产权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经济革新措施,其改变的不仅是企业的经济形态,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因之而受到了触动。而且,产权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化的举措,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也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产权改革之下的产权制度也愈发完善,现代企业也在引入了产权制度后呈现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因此,无论是从民法意义的角度还是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茶企产权制度体系都在潜移默化中对茶企经营模式的现代化转变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使茶企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平等之态明确下来,为茶企的市场经济行为创造了合法的民事身份。
[1]朱雍.论我国企业产权转让制产生的由来——中国企业改革的第三次浪潮[J].社会科学,1988(6):2-7.
[2]王利民.企业产权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33-37.
[3]吴屾屾.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及其启示——以湖南酒鬼酒为例[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1):64-65.
[4]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J].中国法学,2005(2):73-83.
[5]鲍家志.国家财产权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论中国民法典财产权总则篇的设置[J].社会科学家,2016(5):100-104.
吕 波(1971-),男,山东荣成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电子商务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