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几点思考
2017-02-06赵颖文吕火明刘宗敏
赵颖文,吕火明*,刘宗敏
(1.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0066;2.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四川 成都 611130)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农业领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做法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赋予了农民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效地推动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对此,理论界对其解释多归结为微观层面的激励效应,或者认为是市场化体制下的资源再配置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指出这种家庭组织模式并不存在规模经济效应[1]。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高度分散、细碎化的小农生产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1978-1984年我国农业产值在经历爆发式增长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效应逐渐释放殆尽,农业“内卷化”困境渐露端倪,农业生产开始徘徊不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这种家庭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并由此激发了学界对于农业经营“规模效率”的持续争论。近年来,我国多地实践经验表明,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小规模与现代化”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在于破解小农分散生产经营的旧有模式,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长远来看,推动农业从传统分散经营向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对于推动农业走出一条规模适中、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987年中共中央在5号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采取不同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后,中央又连续在若干重要文件(如“一号文件”)和《决定》中多次提到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深刻反映出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的重要性和中央对其的重视程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鼓励承包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的改革方针。就经济目标而言,中央显然希望通过改变农地小规模、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以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2]。然而,大量的研究与这种乐观设想相悖,其研究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甚至发现农业生产中存在诸多“规模报酬递减”的事实[3-4]。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催生出一系列问题与矛盾,部分地方政府热衷于大力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以发展高效农业,并采用强制性政策手段推进土地流转,特别是将集中起来的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企业改变农地用途的行为不断增生,多处土地规模经营实践缺乏农民认可。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诉求不断增强,激发了学界和政界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深度思考。现阶段,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是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是什么?如何合理把控农业规模经营“度”的问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否存在普适性路径?等。这些问题均成为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难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本研究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梳析了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研究动态,厘清现阶段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和现实顾虑,并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视角深入辨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据此提出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评判依据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相关建议。
1 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分析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深受我国理论界关注,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经济渊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围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近30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涉及到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方方面面,为充实中国特色农业经济理论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截至目前,社会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特征、目标诉求及其路径选择的认知分歧仍然大量存在,致使我国各地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中产生了较大偏差。归纳而言,国内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热点大致分布在3个领域。
1.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与特征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理解多限定于土地规模经营研究领域,而这种认知又主要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界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认知理解有所提升,认为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一定要把握“度”的问题,而“度”的评判标准又在于能否有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这一时期的实践中,人们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认知仍存在多种误区,主要表现为将农业规模经营视为与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对立的;把农业规模经营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混淆了经营规模与规模经济的概念,认为土地规模越大,农业经营效益就越好[5]。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学界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解进一步加深,开始从农业全产业链的要素效率、资源配置和经营主体选择等方面来探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涵、特征及现实挑战等更深层次问题。如从全要素角度,罗浩轩[6]认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在既有的要素禀赋结构下实现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并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而变迁。从经营主体角度,曾福生等[7]认为,家庭、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进入农业规模经营环节,但主体仍应该是农户,工商资本大规模地参与农业经营,很可能会对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粮食安全。
1.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度”的衡量
现有研究通常通过对农业经营效率的定量测评来确定农业适度规模的量化范围,农业经营效率又往往通过土地“单产量”或“单产价值”进行静态评估。杨素群[8]认为,农地经营规模要符合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投入产出比达到最优时效率为最佳,进而得到最适农地经营规模。郑少锋[9]指出,不同目标诉求会出现不同的判断依据,当农户耕种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土地经营规模为农户最适规模,而土地的稀缺性又促使政府在土地产出率最高时确定最适土地经营规模,这又会滋生不同评判依据之间的矛盾性。张瑞芝[10]等跳出了既往“农地”规模经营研究视角的局限性,认为应将经济效益、经营能力和物质技术装备等多方面纳入考量范畴。
在实践层面,人们更倾向接受的农业规模经营“度”的标准是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水平应高于从事非农产业所获得收入时对应的经营规模。但总体来说,现有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度”的测算方法,其前提假设通常过于理想化,且多是针对农地规模的研究,很少将其他要素影响考虑在内。
1.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张红宇[11]认为通过推动土地有序流转,扩大集中连片经营面积能有效促成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张光辉[12]认为,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推进机械化,可以提升经营规模并带动单产水平提高。杨启智[13]指出,规模经济不仅仅是由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产生的,更重要的是要发展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效益的农业辅助性服务体系,如建立“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得以实现。之后,更有学者建议要从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协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后,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研究被推向了更高层面,学者们开始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构建、现代农业多功能性拓展等多个维度,探寻新时期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路径。杜志雄[14]认为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有条件的,前提是真正实现人口城镇化和稳定的非农就业。张红宇[15]针对不同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指出要以新型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引领两种路径的农业规模经营,如在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或完全离农的城市郊区,应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推动生产规模化;对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的广大农区,兼业化现象突出,应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推动服务规模化。可见,尽管存在着明显差异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路径,但其目的始终较为趋同,均在于克服传统小农生产的落后性和局限性,不断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2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与现实顾虑
2.1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自2009年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呈现出“双加速”局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一时间,各地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规模经营改革试验,推动农地规模流转经营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一方面,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日渐趋于成熟。首先,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部门,极大地降低了农地需求,为农地规模经营腾出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二是农民增收渠道发生根本性转变,工资性收入对农民的增收贡献率长期占据五成以上,通过农业生产促农增收的重要性明显减弱;三是严重老龄化的小农自给模式正逐渐瓦解,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新兴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在不断壮大,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多样化发展。据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约2 980万hm2,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图1),经营面积在3.33 hm2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图1 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及其占总承包面积的比例Fig. 1 Circulated rural contracted land size and ratio
另一方面,中国务农劳动力数量依然庞大,农地经营规模在0.67 hm2以下的农户数量达2.29亿户,加之农业兼业化、休闲化现象大量存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是农业生产的最主要形式。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及其市场谈判能力愈来愈趋于下降,农产品生产供给与市场消费需求相脱节,农业服务成本不断抬高,小户分散经营格局又进一步推高了农业人力资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以及农技推广成本。更为紧迫的问题是,尽管学界与政界普遍认识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但目前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演进路径仍然很不明晰,还存在着多方面顾虑。
2.2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现实顾虑
1)粮食安全问题。Brown[16]曾两次发问“谁来养活中国”引发了世界对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的热议。尽管从2004年起,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十二连增”,但是仍处于脆弱的紧平衡状态,目前粮食自给率已降至86%,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越来越凸出。黄宗智和彭玉生[17]指出,当前中国农业正处于大规模非农就业、人口自然增长减缓和农业生产结构转型的三大历史变迁的交汇期,农业比较效益持续走低,农业生产中“离农”、“弃农”现象严重。此外,“谷贱伤农”和国内外粮价“倒挂”等问题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未来中国“谁来种地”的问题会愈加严峻。城市工商资本对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又会进一步助长农地“非农化”与“非粮化”态势,对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有学者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的“非粮化”问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因土地流转引发农业生产衰退和影响粮食安全[18]。
2)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土地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强制行政干预下的规模经营发展反映出的是政府过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为流转而流转的现象,违背了农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伤害了农民切身权益。加之,城镇化发展推动了农地非农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地上被剥离出来,一部分农民终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成为“失地农民”,成为社会的问题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问题备受社会瞩目。而“以土地换保障”也成为近年来各类研究及政策实践中经常提及的应对措施,但这一方面严重忽视了土地本身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土地换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如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生育等制度难以有效衔接,造成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内容、形式和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别,城乡二元结构刚性特征持续并存在加剧的可能。因此,如何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切身利益,是学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
3)效率与公平问题。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过程中,深刻面临着兼顾效率与公平选择的棘手问题。在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可逆转的趋势背景下,尊重农户自身意愿、保障农民切身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借助市场力量推动农地资源逐步集中,找准农民权益和资本经营的契合点,成为当下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近年来,工商资本大举进军农业市场,2015年企业从农户手中流转的承包地面积高达307万hm2,占据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0%[19]。工商资本攫取了大量的农地资源、市场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挤占了农民生产、就业甚至生存空间,导致其与民争利的矛盾愈加鲜明。一是农民因难以合理地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效益,进而加速了农村内部的贫富分化甚至阶级分化;二是工商资本进驻农村,迫使“离农化”倾向越来越浓,村庄“空心化”现象广泛蔓延;三是工商资本入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要素资源在各类经营主体中难以实现有效配置。效率与公平问题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备受瞩目。
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性解析
3.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
随着人们对农业规模经营认知的加深,对其内涵界定也从过往单一的土地要素规模扩张研究拓展到统筹考虑多种要素的综合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学界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延伸之中。鉴于当前农业生产经营实践,本研究认为对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解,应结合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两种理论综合解析。农业规模经济效益体现在,通过适度扩大相对稀缺性资源以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或提升分工专业化和合作组织化水平来降低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成本以实现规模效益;农业范围经济效益体现在,把农产品生产拓展到其他关联产品的生产领域,或将农业产业与其他关联产业有机融合,促成外部市场内部化,生产过程中要素资源共享,成本互补与分摊,实现一体化经营效应[20]。
具体来说,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促成农业内部规模经济,多体现在农业生产环节。通过对农业内部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投入量的优化配置,以实现农业产出规模或效益的提升。如针对我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偏小的现实农情,积极探索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地块互换等方式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提高土地产出率;针对当前单位土地承载劳动力过密的问题,通过持续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针对当前农业发展资金供给短缺的难题,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和撬动社会化资本入农积极性,以提升资本产出率;针对当前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弱的问题,通过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头开展科技服务,打通农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二是促成农业外部规模经济,多体现在农业产前与产后环节。基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契约、激励等制度安排,推动农业分工专业化和合作组织化,以实现农业经营效率的有效提升。如针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高、雇工成本高等现实境况,借助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物资采购、农机耕种、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方面的规模化服务,或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促成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规模化经营;又如依托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运作模式拉通产供销(生产—加工—物流—销售)全产业链,促成产业分工、协作和利益的有机联结。
对应而言,农业范围经济效益的实现主要通过关联农产品的联合生产和农业多功能属性的拓展以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包括农业内部范围经济和农业外部范围经济两种方式。一是促成农业内部范围经济,多表现为农业内部产业发展的纵向一体化。如依靠小规模的“菜—果种植”、“粮—经种植”、“粮—渔复合”、“果—牧结合”等,以及发展立体农业和循环农业等模式避免单一农产品生产的周期性障碍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闲置,促成生产成本的互补与分摊,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和增加产业附加值。二是促成农业外部范围经济,多表现为推动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融合互动。如以农工融合、农商融合和农旅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为路径,以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和产业功能转型为表征,促进农业资源、要素、技术、市场等在三产之间创新重组,带动形成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如以农产品生产为依托,向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以及乡村旅游业顺向融合;也可以依托农村加工业或服务业基础向农产品原料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逆向融合[21]。同时,不拘一格地推动农业“六次产业化路径”,拓展农业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多元化功能与价值属性,为现代农业转型发展注入新动能。
3.2 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评判
鉴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范围的复杂性,对应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也涉及到不同层面,归纳起来,主要分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两大类,并由此延伸出农业生产要素规模化、农业经营环节规模化、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和农业产业融合规模化等多元化发展模式。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主体主要涉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产业联盟、农业供销社等。而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要依据不同经营主体的具体目标诉求做出分类评判。
一是从生产经营个体的微观视角来看,如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考量,主要在于能否通过对既有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内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潜能,积极促成配置效应,微观层面上实现长期生产平均成本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
二是从产业组织化发展的中观视角来看,其“适度性”主要反映在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能否通过合理分工,以形成较好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统分结合的经营格局,促成多元化互动、多形式互补、多方共赢的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三是从产业融合的宏观视角而言,考量农业内外部产业融合经营的“适度性”,目标在于能否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属性拓展等方式,开辟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径[22]。
可见,不同农业生产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不同生产要素投入(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结合不同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产业联盟、农业供销社),在不同生产经营环节(农技推广、农资采购、信贷支持、农产品加工、销售及储运等)与不同产业之间(第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会促成差异显著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演进路径,进一步论证得出,并不存在普适性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
3.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辨析
就我国实际国情而言,中国地域辽阔,区域间资源禀赋、经济水平、政策环境、气候条件等差异明显,因此,不同地区,或同一个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甚至同一地区同一发展阶段不同经营主体间,均存在着差别化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
我国沿海平原地区,资本量充足、农机化水平高,但耕地紧缺,人力资本较高,可以推行资本替代劳动力模式,走“家庭工厂化”经营模式。在土地资源禀赋较充足的东北平原地区,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绝不能忽视粮食战略要地的规划部署,要谨防出现工商资本大规模圈地,造成区域性粮食垄断或短缺现象。
对于地形特征差异较大的地区,如地处内陆腹地的四川省,其境内成都平原,经济发达、资本量充足,可以采取资本或技术替代劳动力模式,逐步推广“家庭农场化”经营模式;而在山丘区,要积极开发适应其地形地貌特征的小型便携式农机具,并配套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缓步推行“小规模家庭农场”模式;对于贫困山区而言,经济严重滞后,土地分散、细碎化程度较高,可以继续保留其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在确保满足农民基本生存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三产适度融合开发促进提升农业经营效益。
此外,我们还要重视不同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分类需求,重视现代科技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灵活运用,注重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现代化,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23]。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完善等市场经济形势的必然选择,其关键在于有效规避农业规模经营中的多元化风险和合理把控农业规模经营“度”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激发农业内生活力。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一定要与各地资源禀赋、经济水平、要素构成和政策环境等实际情况相契合,要在确保粮食安全、农民社会权益和兼顾公平效率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通过积极培育多元化社会服务组织,合理构建契约激励机制,大力提升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要素规模化、农业经营环节规模化、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和农业产业融合规模化等多种模式的交替互动发展,促成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在满足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基本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形成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多层次、多形式和动态演变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格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支农压力日趋增大,农业信贷融资渠道不畅,农业规范化发展进程缓慢,严重阻滞着农业要素资源的有效整合,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处于小、散、弱状态,组织化程度低,与承包户、专业大户、产业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衔接不紧密,加上工商资本下乡对传统小农生产经营的“挤出效应”影响,我国推行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势必任重道远。
4.2 建议
首先,要深刻认清农业规模经营路径中面临着多元化风险。实践中发现,许多地区难以把控农业规模经营“度”的标准,导致过度规模化后边际效益递减,如土地流转规模过大导致土地租赁费用快速上涨,并伴生着巨大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家庭农场中过度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导致其发展偏离比较优势的政策初衷;配套设施与服务体系的滞后,又会导致新型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缺乏保障与稳定支持;工商资本进驻农业后造成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加重,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缺失以及社会效率与公平失衡等问题。因此,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路径中,要对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做出良好预判,找准施力点,科学、客观地制定出农业规模经营“度”。
其次,需强调的是,推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等于消除家庭经营模式。农户家庭经营与推行其他业态经营模式并不冲突,家庭经营规模可大可小,也可以向其他业态模式自然转换,这离不开市场化机制的驱动与政府的合理引导。在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政府要根据各类经营主体推行下的农业规模经营实施分类指导。但基本政策至少应涵盖3个方面,一是在土地流转中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改变和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理性推进工商业资本下乡入农,强化监管机制;二是在财政保险、金融信贷、农业保险、技术推广等方面要逐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倾斜力度,有效强化激励机制;三是要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以进一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配套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适度推行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标的农业规模经营。
总体而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甚为宽泛的概念,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及其主体具有多层次与多样性;不同经营主体与不同经营形式下的适度规模存在显著差异性,不存在“普适性”路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不能一哄而起、一蹴而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紧密结合民众意愿,顺应农业经济规律适时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适度规模经营重在对“度”的把控,不是一味地扩大规模,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适当缩小规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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