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侦查手段打击茶业活动犯罪
2017-02-05罗丽萍
罗丽萍,林 威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如何利用侦查手段打击茶业活动犯罪
罗丽萍,林 威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茶叶起源于我国,并在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承中,逐渐向全世界扩散。而随着茶文化的崛起,饮茶之风也在全球盛行开来。茶叶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茶叶犯罪活动却也越发猖狂。如何有效地打击茶叶活动犯罪,是茶叶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结合侦查手段的相关内容,对茶叶活动犯罪的整治进行了论述。在阐释了侦查手段的特征、种类与适用原则后,又对其在打击茶业活动犯罪中的应用现状进行了具体解析,并最后就如何利用侦查手段打击茶叶犯罪活动进行了详细阐述。
侦查手段;茶叶犯罪;适用原则
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运用到的技术侦察方式,其是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案件的侦破具有鲜明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现代的科技社会中,高智商的科技犯罪越来越多,侦查手段也应随之而愈益完善,向科技化与智能化迈进。茶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茶叶犯罪活动愈益猖獗,茶叶品质造假、劣质茶叶在市场上横行霸道、茶叶商标权被侵犯等形形色色的茶叶活动犯罪不断涌现。但是,由于侦查手段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侦查手段应用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进而导致大量的茶叶犯罪活动分子在法网之外逍遥自在。同时,茶叶犯罪活动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其犯罪类型丰富多样,犯罪形态也是截然不同,而单一的侦查手段不能有效地打击茶叶犯罪活动。所以,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茶叶犯罪活动,我国应该建立健全的侦查手段制度体系,以不遗余力的姿态坚决打击茶叶犯罪活动。
1 侦查手段的内容概述
侦查手段是指在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为了获取相关的犯罪证据,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员采取特殊的侦查措施来揭露案件的真相。通常来说,侦查手段一般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年、询问证人与被害人、勘验检查以及扣押物证与书证和鉴定辨认等具体措施,不同的侦查手段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其所秉持的使用原则也会有所差异。但是,其却均以打击茶叶犯罪为主要目的。
1.1 侦查手段的特征与种类
侦查手段作为案件侦查的主要措施,其通常分为普通侦查与特殊侦查两个方面。普通侦查所指向的是寻常案件,其不需要通过实施特殊的侦查措施即可破案,主要适用于简单明了的案件。而特殊侦查则主要适用于社会影响大、危害国家安全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然后由侦查机关通过秘密监听、跟踪录像以及拍照录音的方式获取证据与逮捕罪犯,进而以步步为营的方式还原案件事实,打击非法犯罪活动。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侦查手段具有一定的秘密性,特护侦查手段的使用大多是以秘密的方式进行的,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以不为人知的的方式控制其行踪。与此同时,侦查手段又被打上了公开性的烙印,普通侦察手段是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在事先知晓的情况下,利用侦查手段进行案件侦查。此外,侦查手段一般会带有某些技术成分,尤其是电子追踪与计算机数据分解都具有极高的技术难度,因而侦察手段在其应用过程中沾有不可分离的技术色彩,无论是电话侦听、电子监控还是邮件检查抑或是外线侦查都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而形成的。同时,面对特殊的侦查案件,侦查手段是以强制的方式被应用其中的,毕竟特殊的侦查手段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会因此而产生抗拒心理,所以,一旦侦查机关依法获得侦查手段的实施审批后,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当即对其采取特殊侦查。
1.2 侦查手段的适用原则
侦查作为案件破获的主要手段,其使用的范围异常广泛,几乎所有的案件侦查都会运用侦查手段。所以,侦查手段的实施必须以客观真实原则为指导而进行,否则其所搜集的任何证据都将会因为失真而丧失效力性。所以,侦查手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依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客观而全面的方式探求案件的真相,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置真实于不顾。所以,侦查机关大多会以当前的案件事实为立足点,尊重案件发展的规律,综合利用不同的侦查手段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应用。另外,侦查手段的利用目的是为了破案,侦查机关应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迅速制定侦察计划,并以案件的发展状况为基石及时更新侦查日程。同时,侦查手段的实施也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谨慎使用,不能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而以非法的方式进行案件取证,更不能以刑讯逼供的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即使面对案情重大危害深远的案件,侦查机关也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地使用侦查手段。此外,侦查手段的运用也应该注意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侦查机关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对于出庭的证人要保障其人身安全,并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以防止不法分子对其打击报复。
2 侦查手段在打击茶业活动犯罪中的应用现状
2.1 侦查手段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有法可依已经成为了法治社会的一大准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许可内实施,否则即为违法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侦查手段的适用也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依据为基础,不能僭越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无中生有非法实施侦查措施。但是,我国侦查机关在对茶叶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时,却因为侦查手段立法的缺失,不能依法对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来侦查茶叶犯罪行为。茶叶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其难以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适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进而导致茶叶活动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侦查机关也只能因为茶叶侦查手段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望着嚣张跋扈的茶叶罪犯束手无策。例如,不良茶商以劣质茶叶充当名茶而向市场倾售时,由于茶商所涉案的标的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又没有对消费者的的人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却对茶叶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侦查机关又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而不能对其非法行为进行取证,也无法对其依法定罪。
2.2 侦查手段的实施程序不合理
侦查手段对于案件的开展而言只是一个推动工具,但是究其本质其却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因此,侦查机关在利用侦查手段打击茶叶活动犯罪时,其必须以程序法的基本实施原则为基础,探寻茶叶活动犯罪的真相。然而,我国侦查机关为了破案,将侦查手段的审批程序置之不理,直接以先斩后奏的方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侦查手段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程序法沦为了一纸空文。例如,公安机关在茶叶犯罪活动的侦查中,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与监听,在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迹象,在既没有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又没有上级的逮捕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即刻对其采取逮捕措施,然后再后续补办逮捕申请程序。殊不知,此举是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倘若嫌疑人不是案件罪犯,那么其人身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又该如何弥补?公安机关的权威与可信度又该如何重塑?
3 利用侦查手段打击茶叶犯罪活动的具体措施
3.1 构建完善的侦查手段立法体系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大众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了公众的基本法律意识。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法无许可即禁止。因而,凡是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公民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茶叶犯罪是伴随茶业经济的繁荣而生的,但是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法律体系却是在此之前就已经确立了的。在时代洪流的推动下,茶叶活动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但是侦查手段立法规范的漏洞却层出不穷,不完善的侦查手段法律体系已经严重影响了茶叶犯罪的侦破进程。所以,我国应该以侦查手段法律为着手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基于当前的茶叶犯罪活动特点,对茶叶侦查手段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构建,从侦查手段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以及指向客体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茶叶活动犯罪类型,制定不同的茶叶侦查手段法律措施。继而,以宏观的角度为切口,就茶叶活动犯罪的现状总结出其未来的态势,并出台灵活多变的茶叶侦查法律政策。
3.2 严格贯彻侦查手段的适用原则
侦查手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必须以其所固有的原则为切入点,对茶叶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所以,我国侦查机关在以侦查手段打击茶叶活动犯罪时,应该坚持贯彻落实其适用原则。以迅速及时、客观真实原则为导向,采取不同的侦查手段对茶叶活动犯罪现场进行取证,以反映案件的真实状况为宗旨,全面搜集茶叶犯罪证据。另外,侦查机关也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恪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的手段打击茶叶活动犯罪,禁止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进而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者,我国侦查机关也应该谨遵保密原则,做好相关人员的信息保密工作与侦查资料的管理,在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资料,侦查机关应该依法对其进行保密,不能因为其是犯罪嫌疑人就对其身份信息以及姓名肖像在媒体进行恣意公开。同时,对于茶叶犯罪商标侵权的案件,侦查机关也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能因为案件侦查的需要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面对日益猖獗的茶叶活动犯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有效的侦查手段对其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以规范制约茶商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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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县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林 威(1978-),女,黑龙江伊春人,研究生学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