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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下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7-02-05余金枝

福建茶叶 2017年8期
关键词:茶文化文化遗产权利

余金枝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渭南 714026)

基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下的法律保护研究

余金枝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渭南 714026)

中国是茶的故乡,具有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茶文化。然而,中国对于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工作却显得较为薄弱,由于意识上的偏差,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无法利用其功效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也在较大的程度上导致了茶文化资源的流失,对于中国传统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为此,本文即探讨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价值,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便更好的实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茶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传承

中国传统茶文化悠久而意蕴深远,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智慧结晶和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在当前经济文化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日益突显,为了使我国的茶文化传播得更为久远,我们要重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要由“静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动态”的保护模式,更好地挖掘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价值。

1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中国是茶叶的起源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茶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印记了我国农耕文化、茶文化、地域文化等历史文化内涵,具有极为深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我们要重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首先就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括有: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习惯、传统手艺、自然界的知识技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中,以非物质性为主要内核,突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活动成果。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制茶工艺、茶艺、茶风茶俗、茶礼、茶事活动等。它是指在特定时期之内、特定地域之内形成的有形文物,具有特殊性、单一性和不可再生性,它并非单独存在,而是体现于特定的群体之中,并以口头的方式加以传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 文化功效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时期内群体社会文化的承载和表达方式,它具有时期性和地域性的特征,渗入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茶风茶俗和茶礼等内容,是不同地域群体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具有独特创造力的表现形态。因而,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出其深远的历史价值和独特的文化价值。

1.2 审美功效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不断丰富和变化,并生成了独特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形式和创作技巧,如:地方茶歌、茶艺等,它们都呈现出极为独特的艺术审美情境和氛围,给人以赏心悦目、醍醐灌顶般的艺术审美享受,人们在感知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领略到其所蕴含的群体历史风俗和审美情感内容,欣赏到其独特的艺术创作风格,为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大量的素材,由此可见,这些原型的、本土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有极为巨大的审美价值和潜能。

1.3 社会功效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向人们传递出淡泊、幽静、雅致、和谐的茶道和茶德精神,在当前多元文化渗透和融入的时代背景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向社会传达了积极向上、进取奉献的精神和品质,对于规范社会价值取向、凝聚人心有重要的促进价值和效果。我们要注重挖掘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茶德精神,以“和”、“静”、“美”、“廉”的茶德精神引导当代社会民众,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要旨得以传承和弘扬,更好地推动中国社会的前行和发展。

1.4 经济功效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尤其丰富,它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共融的过程中,与人们日益提升的精神文化需求相契合,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和需求,使这些传统的、独特的茶俗、茶礼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推广和普及,获得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和消费情感满足,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出不可多得的经济价值和功效,极大地开拓了市场经济价值和功能。

2 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晰

在我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过程中,由于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和变化性,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面临窘境。通常来说,在茶叶申遗的程序中,要由明确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然而,中国传统茶文化并非是某一个人的创造,它是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的集体智慧结晶,大多散落于民间,表现出较大的地域群体性和流动性特征,这就为茶叶申遗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尽管可以对某一茶叶进行申遗,然而却并没有人能够独自享受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此外,有一部分人拥有真正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却存在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他们自身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而是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归于他人的名下,导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主体权利旁落他人,影响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册与正常发展。

2.2 茶叶品牌产品匮乏

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之中,其客体应当是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的名称、制作工艺、茶叶生产制造商、茶叶服务组织等,这些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可以成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标志,体现出物质与精神的统一。然而,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之中,却存在种类繁多的现象,它们难以统一,并无法形成品牌产品效应,不利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3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全面的法律保护

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方面,表现出法律保护形式单一化的问题,大多数人将视线集中于对茶叶商品的名称申遗上,而没有注重对证明茶叶和集体茶叶的申遗,从而引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管理中的混乱现象。

2.4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权责不明确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加以法律保护,并在公有领域运用时使用公权力保护,以更好地实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征和经济特征,在与社会相结合的市场化进程中,焕发出其旺盛的活力和生机。然而,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保护之中,主要是体现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性质,这是民间组织或传承人的基本诉求的体现。这样,在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于公益表演、旅游活动时,就会出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独占,而无法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出其社会性价值和功能,也容易引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纠纷。

3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

3.1 落实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

要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育先使用权和优先申遗权加以保护。所谓在先使用权,是指先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之前,就一直在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可以让其在不损害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基础上,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正常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主要是考虑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缺乏申遗意识,而忽略了法律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规定的。所谓优先申遗权,则是指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过程中,其正宗的传承人及其后代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更为深切的理解和诠释,相较于他人而言,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美学内涵有更为深入的体会,因而,他们具有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先申遗权。

3.2 把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范围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入到市场化之后,产生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我们还要考虑运用法律的保护措施,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确认合理的保护范畴。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不可过分强调其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有性,因为这样会使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弱化,不利于实现保护本真的初衷。同时,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还应当在不妨碍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行为。

3.3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内容的限定

法律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权利内容还有如下限定:(1)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2)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让权;(3)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权;(4)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续展权;(5)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禁止权。同时,权利人还有下述责任义务:(1)维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象义务;(2)不能破坏茶非物质文化遗产;(3)加入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中。

3.4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追究

现实中存在不少侵害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形,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人实施责任追究,具体包括:(1)未经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从事茶叶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商业行为;(2)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申遗茶叶专用权商品;(3)未经许可擅自更换茶叶商品的行为。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到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前提下,针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保护,并使之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地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之下,从而更好地帮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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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枝(1979-),女,湖北大悟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法律史和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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