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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茶叶企业经营中危险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7-02-04王滋海

福建茶叶 2017年10期
关键词:刑法利益茶叶

王滋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 571100)

浅谈茶叶企业经营中危险行为的刑法规制

王滋海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 571100)

本文以茶叶企业的危险经营行为为入手点,先后论述了危害消费者、危害员工以及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并简要阐述了刑法对于规制茶叶企业经营中危险行为的价值,最后提出了规制茶叶企业危险经营行为的刑法措施。

茶叶企业;危险经营;刑法规制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也随之发生变革,现代化企业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中也随之而建立起来。我们大众的衣食住行几乎全依赖于企业的生产与制造,服装、餐馆、道路以及酒店等方方面面,到处都是企业活动的踪迹。企业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其以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的生产目标,其所从事的任何行为都带有浓厚的商业性质。一旦,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商人逐利的本性也会暴露出来,可能会为了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为名利所累,对于金钱是趋之若鹜。我国茶叶市场也受此影响,部分茶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也纷纷走上了投机取巧、钻取法律空子的不归路。面对不法的茶叶企业经营行为,民事惩罚以及行政制裁都不能对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只有从刑事处罚的角度对茶企的危险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性制约。

1 茶叶企业经营中的危险行为概述

1.1 危害消费者的行为

企业在现代经济结构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经济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追逐高昂利益不惜以身犯险,从事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的产品,进而以次充好在市场上流通售卖,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倘若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了攫取利润明知商品存在缺陷而故意继续销售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名茶的价值往往高于普通茶叶,而茶叶企业为了获取利润,通常会在名茶中掺入普通茶叶并以名茶的价格进行出售,进而从中牟取更大的利益。虽然,此举不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损害了茶叶市场的经济运行秩序。“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茶叶企业的危险经营行为也具体表现在茶企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以特殊方法打造出茶叶的不同口感,利用大量的化学添加剂对茶叶进行加工制作,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饮茶需求。但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的茶叶大多残留化学成分,其茶叶上所附有的毒害物质过多,一旦食用即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茶企的这种非法加工制作茶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1.2 危害员工的行为

工业革命的迅速推进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工业革命所产生的附属品——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音污染等也在不经意间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企业作为工业革命的现代衍生物,其为大量的劳动者提供了工作,但由于糟糕的工作环境也使得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时刻处于危险之中。据了解,茶叶的制作工序特殊,其对于环境的要求较高,为了生产出高品质的茶叶,工人们必须使用一些化学物质对生产车间进行消毒,而长时间在此环境内工作的人,都会在无意识中受此毒害物质的影响,使得人体机能下降免疫力低下,并最终导致其身体器官发生病变。员工作为茶叶企业的主要生产人员,其身体健康水平直接决定了茶叶企业的生产效益。此外,茶叶企业经营行为中对于劳动者危害较大的还有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茶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侵犯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1.3 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其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流通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经济责任的增大而增大。因而,企业的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置于社会合理的框架之内,否则其可能会僭越社会公众的利益。茶叶企业作为企业形式的一种,其在市场中发展之时,也势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那么也就意味着茶叶企业的经济行为必须合法,不能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然而事实上,很多茶叶企业在利益的诱惑下,均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毒害物质以保证茶叶的质感,并且将大量的化学污染物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出来,不仅污染了环境而且也对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假若掺杂了毒害物质的茶叶进入市场流通,消费者必然会购买,然后毒茶叶也会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大范围的茶叶中,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侵害。

2 刑法规制茶叶企业经营中危险行为的意义

法律即正义,任何法律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个开放性的现代社会里,公民的生存风险越来越高,社会的危险系数值也不断攀升。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沦丧,信仰的遗落,使得每个人都陷入了紧绷的怀疑漩涡,然后人人自危。尤其是在这个金钱至上的社会里,部分人利欲熏洗为了钱无所不为。而企业作为主要的经济主体,其经营行为的正当与否直接关乎着市场秩序的好坏。对于茶叶企业的非法行为,不良茶商的不当竞争行为以及茶叶企业的危险经营行为,法律都可以对此进行有效性规制,及时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不同的法律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毕竟,现代法律是由不同法律位阶与不同法律属性以及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组合构成的一个行为制约体系。民法、刑法、行政法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但是其所保护的客体不同,最终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也有所区别。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也是最为严苛的法律处分,任何犯罪分子都逃脱不了刑罚的制裁,其是不可避免也是无法逃脱的。我国茶叶企业的危险性经营行为一旦触碰了刑法,那么其毫无疑问会受到刑事制裁,而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将会在不同程度上湮灭不法茶商的嚣张气焰,极大地打击其非法经营行为。

3 茶叶企业经营中危险行为的刑法规制措施

3.1 明确茶企危险行为的刑法规制理论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其主要是以预防为目的,在打击犯罪之时也兼顾保障作用。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很多人对于法律的认知依然停留在较为浅显的阶段,其对于刑法规范的了解更是空泛。据调查,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种空白认知而产生的,大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刑法规范里条条款款的具体内容,自然也就无法知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我国刑法应该将茶叶企业的危险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对于不可预知的危险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在刑法中明确罗列出来,进而使得茶叶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

3.2 建立完善的茶企刑事制裁法律体系

茶叶企业作为一个盈利的经济组织,其任何经济行为的最终落脚点是利益。但是,部分茶商因为刑事处罚的力度太小而屡次犯险,不断挑战我国现有的刑事处罚的底线。因此,为了对其危险经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立法人员应该根据当前的茶叶企业危险经营行为的性质出发,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将其定罪量刑的广度与密度进行具体化设定,对茶叶企业的危险经营行为的量刑幅度进行合理化设置,从而使得不同性质的茶企危险经营行为都能受到有效制裁,进而渐渐肃清茶叶企业的不正之风。总而言之,茶叶企业危险经营行为必须以严厉的刑法为主,结合民法与行政法的辅助,才能不断矫正即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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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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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晓红.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机能的冲突和调和[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2):84-87.

王滋海(1982-),男,海南万宁人,硕士研究生,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监狱学、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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