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
2017-02-03聂志平姚兴安
聂志平 姚兴安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5)
农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
聂志平 姚兴安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5)
长期以来,农科类院校由于其自身的农业类定位性质,关注点大多集中在农业或涉农领域,关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明显不强。一方面农业类院校法学专业创办时间较短,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的快速转型,有关法学教育的竞争力度空前高涨。近年来,尽管随着国家和教育部门对法学专业的重新定位及重视,以农科院校为例,其法学专业都不同程度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在人才培养创新模式方面依旧存在较多问题。合理有效的分析农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发展困境,从而为农科院校法学人才的培养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是紧迫而必要的任务。
农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得到变革、完善,十五大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和目前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都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1]。农科类院校作为高等教育行业的重要构建部门之一,审时度势,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快法学专业的发展,既是整个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壮大学校自身实力,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2]。
1 农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现状
法学专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之前的初始阶段,此时的法学专业在各高校刚开办不久,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施落后。第二阶段,建国后至文革时期,此时各行各业处于百花齐放的繁盛时期,各校大力发展法律专业,吸引优质师资资源,建立了较为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第三阶段,文革时期,处于这一阶段的法律专业的发展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干扰,几乎所有高校法律专业停招,师资清空,教学书籍资料大多被没收或焚烧,陷入了瓶颈期。第四阶段,文革后至今,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实施,在国际化舞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需要更多的专业法务人才参与其中[3]。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2 000多所高校中多达1 500所高校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农科类院校中的90%都拥有法律专业[4]。各校为国家培养了一定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基本适应了社会化需要,并且在农科类院校培养法学—农学—工学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是今后学科发展的新趋向。
在农科类院校设立法学专业,这对于农科院校适应全球教育改革潮流和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高校专业的发展具有单一、片面特点。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知识的法律综合性人才有助于最大程度发挥人的潜能,有助于提升交叉学科、多门类学科协同发展,有助于农科院校向综合性大学迈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迫使以往法律人才难以符合要求,具体体现在他们无法跟上日趋扩大的法律事务,此时,综合型法律人才的优势就明显显现出来[5].。具有理工科背景知识的法律人才具有较严密的理性思维,往往能运用缜密的思想使得问题迎刃而解[6]。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意识到与专门的政法大学或实力强劲的大学相比,农科类院校法学力量基础薄弱,师资匮乏,教学资源短缺,这样一来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学生既没有学到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7]。为了扩大办学规模,在农科类院校盲目开展法学专业不仅是对国家有效资源的一种损失,更违背了办学初期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初衷。法学学科呈现“蓬松式”,致使法学毕业生的质量大大降低。最近几年,各调查公司都不约而同的将法学专业定义为就业红牌专业,失业率达到20%左右,即便是法律硕士毕业,除了部分律师事务所和政府相关单位招聘少量毕业生,更多的毕业生流向社会,就业情况堪忧。由此,相关权威机构建议国家应适当减少法律专业的招生规模,实行“质量优先”的培养原则。诚然,每年毕业的法学毕业人数不少,然而问题的关键是符合单位要求的毕业生却很少,供需矛盾突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农科院校过度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过度关注单一性知识的宣讲而轻视了学生具体能力的塑造、教学形式古板、教学内容陈旧、教学目标不明确等诟病。
2 农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窘境
虽然定位是农业学校,但是其最终目标一致,与法政院校联合培养出具备过硬专业知识的法律型人才,如此一来,摆在面前的有这样几个难题,首先,需要塑造怎么样的专业人才,其次,如何塑造出符合要求的专一性人才,这其实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说是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探讨问题[8]。既然是人才培养模式,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培养目标、培养过程等具体问题,最终达到标准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目的。
农业院校正在逐步意识到法学专业发展模式单一、培养体系不完善的实际性问题,有扩大法学学科规模、丰富培养模式、完善培养体系的趋势,试图打破常规政法院校的培养方式,建立起具有农业特色的法律专业培养形式,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农科院校的专业多数集中在农业领域,与法律专业的差异较大,造成了法律专业发展步履维艰的尴尬局面。此类院校难以吸收到强大的师资力量,硬件和软件上都难以达标,教师更多的是机械性传授知识,难以拓宽知识面,不能量体裁衣,针对不同的学生给予针对性指导。
2.1 片面以农业院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法律专业。农科院校,特别是老牌农业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关于农业或者工科的教学理念较牢固,形成的教学思路也较稳定。农科院校若是设置法学专业,几乎都会采用过去的其优势专业的教学模式,因为其更加熟悉其中的形式与套路。不过,由于各专业之间的较大差异,完全使用已有的教学形式,并未考虑到法学专业独特的教育规律和形式,以至于农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并不合理,导致此专业的发展受限,难以取得长久发展。
2.2 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当前农业类院校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第一,模糊了宽泛化与专业化两个概念,错误的认为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就要扩大规模,实行规模化培养。第二,未能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农科院校的背景相结合,单纯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缺少能将法律同农业和理工科相结合起来培养的实例,在日后的教学中,应加大对此方面的重视。第三,定位的精准度太高。这点指的是在培养过程中既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又要求随时把控高尖端的法律专业学术动态,缺乏与实际结合的实践环节,最终在社会中因为工作经验不足而惨遭淘汰。
2.3 采用理工科教学尺度度量法学专业。农科类院校以理工科专业居多,这在潜意识里也就不自觉间整个学校的学术氛围偏向于理科,虽然也存在部分人文社会科学专业,但不足以改变整体理科学术面貌,所以很多的人文社会专业的评价体系和标准都参照于理工科专业。以课堂教学为例,将理科专业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运用至法律专业课堂上,会导致师生互动不足,学生缺乏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思维难以开拓,不利于其在本专业的后续继续进一步发展。此外,运用理工科教师的工作量评价体系指标来衡量法律专业任课教师明显方式欠妥,二者分属不同学科范畴,难以统一,可能会因此影响法学专业授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由此带来一系列恶性循环反应。诸如此类的弊病还有很多,这些都鲜明的指出了农业学校法律专业发展的缺点和不足。
2.4 自身法律专业基础薄弱与后期发展失调
2.4.1 自身法律专业基础薄弱。农业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多数是在思政教学室发展演变而来,师资力量、学生的专业基础、书籍资料资源、科研经费的供给明显要弱于同类政法类院校。首先,师资力量薄弱,没有学科带头人,牵头羊的功能难以实现。其次,科研经费缺乏,这势必会影响到学科点评估、发展壮大,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缺少足够的经费都将无法正常开展科研教学等工作。
2.4.2 后期发展失调。第一,农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发展的目标不明确,既想壮大规模却又不愿投资、既想培养精英化人才却又时常陷入困境,在设置专业课程、设置的难度及结构方面依旧存在不小的困难。第二,基础薄弱、后期扶持偏少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法学专业的良性发展,由此陷入尴尬的局面,即,农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更多时候只是一种大学专业开办的需要,缺少真正基于学生角度培养素质过硬人才的功能。
3 农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途径探究
要想取得本专业的远大发展,必须寻求一条光明道路,塑造出具有农科院校特色的法律人才。由此,对农科院校的教育理念、培养人才导向、教学管理形式、学科建设四个方面进行改革显得十分重要。
3.1 打破无差异的教育教学理念。正如任何一个人都要找到自己的合理的人生目标一样,作为宏观物体的大学在发展法律专业的时候也应该找到有利于其后续发展的合理定位,只有在正确的目标导向下才有可能实现最优功能化。依据外部大环境的特点,结合专业本身特质,突破惯有的思维定式,努力实现“无中取有、有中取胜”,创新出具有农科院校特色鲜明的专一法律型人才。农科院校工科较强,可借此将工学与法律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融汇工科的缜密推理思想于法律学中,大力深化交叉学科的改革,缩小不同专业之间的横向距离,重点突出法律专业的特色优势。这样,不仅有利于农业院校稳定发展法律专业,同时也避免了不同专业之间恶性竞争而致最终鱼龙混杂,一无所成的局面。
3.2 重新确立明确的培养人才导向。人才培养的导向目标或方向出现偏差,都将不利于进一步塑造人才。因此,能否尽早确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是决定法学专业有序发展的关键。工科学校长久以来的片面观点是大力强化工科生的培养,认为文史类专业有用性不大,所以大量的教学资源、关注度都转向至理工科专业,可能出现的现象是工科学生缺乏必要的人文社会学素养,专业技能较强,创新意识较为显著,但是情商偏低;另一方面,法律专业的学生思维过于活跃,没有理性的思维作为其背后的支撑,和社会需要的人才相脱节。若能把工科和法律联系起来,可以为工学专业注入新鲜的活跃文科血液,也可以逐步增大法律专业的竞争力。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任务,必须牢牢把握初始目标始终不变的基本原则,将人才的培养致于学校工作的重点工作中去。
3.3 建立较为完善的教学管理形式。“教育的初衷就是为了让人得到更大层次的发展”。农业院校的法律专业课堂存在机械行为教学、教条化思想,传统形式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同日新月异的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节奏相适应,国外成功的教学经验值得效仿,在课堂上多以案例分析、情景再现、师生共同探讨展开教学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处理法律案件的热情,给予学生足够多的权力自行解决法律问题,教师要适时引导其合理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不定期邀请法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官员到学校开展讲座、座谈与课堂讲学,与上述机构建立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借助外界力量,分析本校法律专业发展过程中的指标体系不准确问题,尽可能的提升办学实力。“引进来与走出去”应该作为一种优良的传统美德不断的传承下去。
3.4 以市场需求导向为培养人才的根本目标。背离经济社会发展目的的培养人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培养模式,结果只能是学校耗费了人力与物力,学生也相应的付出了辛勤的努力,然而最后学生的毕业出路并不明朗,甚至有些狭隘。专业培养的目标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校法律专业的日后发展壮大,是法律专业改革专业课程和制定新的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农科院校培养的是具有多重能力的全面型法律人才,他们的未来出路将不仅仅是单一从事有关法律专业的相关工作,更多的是可以为政府部门、各个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3.5 重视中低端人才的重点培养。法学毕业生将来从事高尖端职业的比例毕竟只占一小部分,进入高级律师咨询事务所和进入顶尖高校的法律专业深造的人数并不多,大学的一个功能便是将接受教育的人送入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行业中去,这也就限制了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入驻高端行业。特别是农科类院校,学生底子薄,教师资源弱,因此,适时适度的改变过去的教学目标有助于学生的人性化发展。农科院校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上要注重时效性与实际性。时效性指所授予的法律知识应是能够较全面反映当前社会真实现象的一种写照,实际性指要立足于基层单位和农村地区展开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毕竟在众多的基层部门和广袤的农村地区,受资源限制的影响,隐藏在其背后的法律纠纷现象还很多。首先,通过定向培养培养之类专职人才可有效缓解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至于临近毕业而手忙脚乱找不到人生的方向,其次这样也可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法律纠纷问题,大大推动了我国法律事业在农村地区发展的进程。
3.6 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课程教学与研究。“互联网+”指的是利用网络资源,广泛传播一切有利信息,帮助人们走上发家致富之路,但是互联网还集中在与工业、农业、商业的融合阶段,与法律行业的融合几乎没有。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是少量且浅显的,学校要搭建优质的网络化教学平台,让学生可以利用其快速便利的获取更多优质教学资源,这样学生就可以利用手机、电脑不限时间和地点的随时有选择性的吸收先进的法律内容。此时,教师的传道授业的一贯角色就要重新被定义。部分学校出于树立教师的威信和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的目的,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课堂,这种做法到底是对还是错要分情况来看待,不能一味的全盘否定。教师可以有效指导学生在课堂上使用电子设备观看、查找部分教学内容,将课堂教学利用率提高至最大化。把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同时联合起来,学生的学习效果将会更加明显。
4 结语
农科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创新模式探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何突出其学校办学特色,又不失法律专业的强大生命力,还需要不断的挖掘、探索,将法律专业打造成农科院校优势学科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化进程开展力度的一个真实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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