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2017-02-02李开春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受到罚款、信用惩戒、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等严厉处罚。
《办法》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行了分类界定。分为产品欺诈、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宣传欺诈、食品安全信息欺诈、食品检验及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等。
对食品生产经营欺诈行为,强调了标签说明书欺诈。明确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食品宣传欺诈行为: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食品安全信息欺诈行为: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 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本刊记者 李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