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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网络空间治理思考

2017-01-31刘永强

西部论丛 2017年12期
关键词:政治教育网络空间治理

刘永强

摘 要: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网络空间不是简单的技术和场域概念的叠加,还包含了主体借助技术在场域中进行的各种活动和形成的各种复杂社会关系,它同时具备工具属性、空间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空间治理具有主体一致、场域重合、路径同向和目的统一的内在契合性,这使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效介入网络空间治理,并借助价值引导、规范约束、动力支撑和路径选择等完成介入网络空间治理的可行性表达。

关键词:网络思想 政治教育 网络空间 治理

1.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理论

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研究,国外的研究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学者主张网络自由主义,主要以美国学者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Lapin)为代表,在他们看来,“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在他们看来,在网络空间中,政府的作用只是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基础是平等、开放、自由和统一。第二部分学者主张网络空间政府监管。以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为代表,他们认为网络空间的过度自由虽然能让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但是也会造成信息言论过于偏激等问题,这些问题是违背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中,政府的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会为使得网络空间的多元化多主体协同治理变得具有合法性。

2.治理措施

2.1培育公共精神

网络空间要求平等、开放和自由,但“一种合理的平等主义应该把责任的考虑纳入其中”,它要求人们一致地看待自己和他人。这就涉及主体对自己与他人关系的处理,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其涉及的是主体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在关注个体成长的同时也同样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性诉求,它是社会公共价值观的有效传播渠道,也是进行公共精神培育的有效手段。要保持在网络空间中活动的平等和自由,主体具有公共精神是一种内在的保障。 在网络空间中公共精神的培育在于强化主体对这一活动领域的责任意识,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公共精神的培育虽然侧重一种公共认同,即解决主体的国家归属感,但其也内在地包含了对主体责任意识的培育,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可以形成对主体活动的约束。

2.2要着力抓好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是中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不同时期中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是不一样的,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并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与工作计划。前一阶段中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解决的是“建平台、用技术”的问题,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喂什么料、怎么喂”的问题。结合主要矛盾的变化,中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重点在内容供给上下功夫,提供更为丰富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有说服力的网络理论文章,开展寓教于乐的网络文化活动、更具内涵的网络主题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精准度”和“科学度”,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公信力与引领力。

2.3要科学把握“度”的问题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中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在立德树人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就是要围绕“育德”展开,用热情、真情、温情、感情来感染师生,引领师生的思想认知与价值观念。为此,一是要对网络舆情有一定的“容忍度”,借助原生态的网络舆情更好地分析梳理师生的真实诉求。二是要调控好平台建设的“丰富度”,平台太少、吸引力不够,网民就会流失;平台太多又容易出现建设精力不足,很难做到集中式的优质教育。三是要处理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宣传度”,对工作平台要多宣传。

2.4要充分用好课堂主渠道作用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归根结底是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既然是教育,就离不开课堂的教育教学,要充分发挥好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特别是注重加强线上与线下的联动。一方面,要充分用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课堂,通过理论教学、案例教学、討论式教学等,让师生更好地了解网络的发展、网络舆情的特征与潜在的风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理与工作实务;另一方面,要积极用好其他课程的课堂,通过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优势,让课堂教学丰富起来、活跃起来,让师生在融洽的课堂氛围中充分感受网络的正能量,自觉抵制网络的负效应。

2.5完善网络法制法规,保障网络空间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空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对于加强网络法制法规,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已经开始重视起来,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但是,在网络空间中,法律始终是在网络问题凸显以后最后才进行的控制方法,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程序冗长和严重滞后。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仍然是最权威的、覆盖范围最广的、最具强制性和效力的手段,是解决网络空间问题最终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虽然网络主体具有超时空性和隐匿性等特点,但是随着现在网络实名制和虚拟现实的制度实施,法律依然能够对那些危害网络和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进行制裁。其次,对于不能遵循网络空间治理准则的责任主体,法律也能依法追究其主体责任。所以,针对当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特点,我国应该针对当前的网络空间问题和预见性的研究探索,有针对性的对网络空间进行一些立法探索,可以参考国际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也可以在原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和修订。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也是公众的诉求和要求,多主体多元协调治理毕竟只是治理方式,而真正的网络空间问题仍然需要法治理念。

在完善过程中,要注重各个主体的公平参与和利益诉求,以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法律准则为准绳,以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为支撑,持续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法律法规建设。

2.6强化网络媒体监管,营造公平正义网络空间

当前,我国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很多新兴的网络媒体企业,比如网络直播、网络新闻、网络游戏等企业,这些企业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性很高,因为这有利于他们的企业发展,但是他们是以实现自身利益为追求目标,当面临危害网络安全和获取高额利润双重选择的时候,它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因此,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力度,以道德约束为前提,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公平正义的网络空间。

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媒体企业负责具体的网络活动行为管理,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发现网络空间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政府通过给网络企业施压,让这些企业成为普遍存在的网络空间问题的管理者,也可以通过设置一些网络规则来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郑中玉,何明升.“网络空间”的概念辨析[J].社会学研究,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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