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原因分析及法律保护
2017-01-31卞佳挺
卞佳挺
摘 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打击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犯罪行为以来,近年幼儿园虐童事件仍屡禁不止,笔者收集八起典型幼儿园虐童案例,分析得出幼教理论素养低、儿童权利意识弱、职业压力大;政府财政支持不足、监管不力;法律重视不足、缺乏预防性法律体系,文化中“棍棒教育”观念、师德教育缺失等原因。预防与惩治幼儿园虐童行为应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学投入,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扶持合格民办幼儿园与提高幼教薪资与社会地位、重视师德培养、完善师德考核、严把教师入门资格、出台儿童保护专门立法、加大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宣传来预防与解决幼儿园虐童问题。
关键词:幼儿园 虐童 原因分析 法律保护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出幼儿园幼教虐童事件,2017年引起极大舆情的“北京红黄蓝幼兒园虐童事件“、“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都显示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不容乐观。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于2015年11月1日最新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加大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处罚力度,进一步保护了儿童权益。鉴次,笔者搜集近两年典型幼儿园虐童案件,拟在对其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探寻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并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探求幼儿园儿童保护的方法路径和法律对策。
一、虐待儿童的界定与样本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虐待儿童界定为:虐待儿童是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包含四个方面[1]:(1)儿童忽视:长期期、持续或严重忽视儿童,或者不保护儿童使之免受任何一种危险的侵害,如:寒冷、饥饿或者不给予儿童重要的护理从而造成儿童健康或发育的严重损伤,其中包括非器质性生长发育不良。(2)儿童体格/生理损伤:对儿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体格/生理损伤,或者不保护儿童免受体格/生理损伤,其中包括投毒、窒息等。(3)儿童性虐待:实际的或潜在的儿童青少年性骚扰。(4)儿童情感虐待:由于长期持续或严重的情感虐待或情感拒绝致使对儿童的情感和行为发育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严重损伤。
世界各国对于儿童虐待的界定,除了性虐待基本一致外,其他3项都基于本国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与国情拥有不同的见解。在亚洲一些国家,父母与教师对孩子的体罚并不算虐待,相反视为管教孩子成才的必要手段。在中国,研究发现受教育水平、被测试者年龄、职业、知法水平、经济、婚姻等因素均影响他们对儿童虐待的判断。[2]一般来说,虐待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遭受父母、监护人或看护人的侵害行为,该行为对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
自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后,网络上曝光的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并未减少,笔者收集近两年幼儿园虐童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
通过样本分析可知,幼儿园虐童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涉事幼儿园多属于民办性质
在八起典型幼儿园虐童案中,涉事八家幼儿园都属于民办性质,涉事幼教有一定无证上岗比例。有学者研究发现,“虐童”事件多发生于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发生次数总体战11%,民办幼儿园则约占89%,其中接近16%为无办园资质幼儿园”。[3]普通民办幼儿园普遍存在招收幼教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幼教虐童行为都属于长期与默认的行为模式
在七起典型虐童事件中,主要表现为幼儿行为“未达标准”为主要原因,如午休吵闹、吃饭与行动慢、集体活动不听安排等,肢体伤害与器具伤害为主要方式,在四起典型幼儿园虐童事件中,都存在幼教殴打儿童的行为,并且在两起幼儿园虐童典型案例中存在针扎与喂药等行为。在这八起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不少虐童行为都是在有其他幼教在场时发生的,这说明这些虐童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幼教间默认的管理儿童的行为模式,对于虐童事件的发现途径上,大部分是家长事后察觉幼儿行为异常或身体损伤而发现,具有一定滞后性,说明幼儿园虐童事件具有长期性。
二、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幼教层面
第一,幼教缺乏儿童权利意识,职业道德偏低。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世界各地所以儿童应该享有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利。虐待儿童是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缺乏儿童权利意识会错误的将儿童置于不适当的角色和地位,必将影响教师对儿童的特点、发展水平、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影响教师对儿童的行为。例如,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为好玩而对儿童进行虐待行为,正式因为缺乏儿童权利意识,导致虐童行为的发生。其次,教师职业道德偏低。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长期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自身素养的综合。在八起案例中,幼师的职业道德都令人大跌眼镜。当下我国幼儿教师需求量缺口大,很多幼教都是非教育类院校毕业,并且学校教育中重分数与考证、轻师德与伦理都加剧了幼儿园虐童案件的发生。
第二,幼教职业压力大,负面情绪易带入工作,薪资与职业声望低。首先,幼儿教师工作对象特殊,工作内容繁杂,在教育教学同时兼顾照顾儿童生活方面任务,幼儿教师在与儿童教育管理互动中难免受自身情绪支配和影响。儿童遭遇教师虐待的直接原因往往都是儿童触碰教师不良情绪的导火索,导致教师负面情绪爆发,做出“虐童”行为。[4]其次,我国幼教工作水平普遍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尤其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缺乏保障,经济压力所带来的负面情绪极易带入工作环境中,潜在增加粗暴管教方式的几率。
(二)政府层面
第一,政府对幼儿园的财政资金上支持明显不足,幼儿教育资源稀缺与分配不均。首先,根据统计,在国家财政教育的投入上,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GDP的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9%左右,经济欠发达国家达到4%左右,我国在教育方面国家财政支持投入2014年为4.1%,2015年为4.26%,2016年为5.2%,到2017年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我国的大部分教育财政投入都给了高等教育和义务教务,学前教育所占财政教育投入低。当前我国幼儿园情况是一二线城市幼儿增长,很多幼儿面临无幼儿园可上的境地,三线以外城市面临无幼儿上学的境地,大量幼儿园关门或合并。政府对公里幼儿园财政支持不足导致公立幼儿园开办不足,大量民办幼儿园开办,其中甚至有很多是无资质民办幼儿园。幼儿教育虽然是教育的重要阶段,但它并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也没有纳入义务教育序列,政府对幼儿园缺乏足够的投入。普通民办幼儿园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对于儿童监管教育上缺乏专业知识,易导致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
第二,政府对学前教育监管不力。任何公共事务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完善监管体系。在幼儿园虐童案件中,政府监管部门都是事后监管,没有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可能与缺乏专门学前教育监管制度与专门职能部门有关,尽管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工作作出指示和要求,但大多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未细分权与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概言之,国教育监管部门疏于幼教监管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对幼儿园成立的审批标准执行过宽;二是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该法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三是没严格推行幼教资格证书制度致使不符合条件的老师进入幼教师资队伍;四是没有建立和实行幼师业务培训制度;五是没有定期开展对幼师的综合考核制度(包括专业能力、心理素质、情绪控制等);六是缺乏专门负责幼儿家长投诉的制度;七是缺乏明确对幼儿园及老师失职、违法具体处罚制度,等等。[5]
(三)法律层面
第一,对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重视不足。目前,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立法政策散见于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妇联等与儿童保护相关的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当中,且大多只是围绕部门业务,呈局部化、碎片化、分散化状态,同时存在诸如缺乏责任主体、操作性差、缺乏罚则、缺乏资金支持等具体问题。[6]准确地说,相比英国在1989年就制定了《儿童法》来保护儿童权利,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出台一部系统的与基本的儿童保护法律,仅有的几部立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仅仅保护了儿童的受教育权。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保护儿童权利,明确了一个法律途径来解决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但是,纵观欧美那些十分重视儿童权利保护的国家,我国急需一部系统的、成体系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或政策。
第二,对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与缺乏预防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定。首先,儿童保护立法政策涉及多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易造成管理真空状态,没有一个专门的综合性的儿童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其次,制定法律或者政策首要目的永远都是预防犯罪或侵害事件的发生,缺乏预防性法律或政策,如美國的强制报告制度,是造成一系列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因素之一。
三、幼儿园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建设
第一,出台儿童保护专门立法,以专门儿童保护法在前,刑法保护在后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在防止儿童虐待方面的做法,日本一直以来都相当重视儿童保护,其在防止儿童虐到上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儿童福利法》与《儿童虐待防止法》为防止儿童虐待筑起了第一道屏障,《儿童福利法》对儿童福利、儿童虐待的防止做了一般性规定,《儿童虐待防止法》又在此基础上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职责义务、儿童虐待的通告程序、接受通告或送达的处理方法、介入调查、警察官的援助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具有操作性。[7]其次,日本《刑法》为防止儿童虐待筑起第二道屏障,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危害行为时,刑法加以禁止。
第二,从《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和35条入手,在强制报告的基础上,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在教师招聘应严格审核资格,对于发生儿童虐待时间,除幼儿教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幼儿园也应承担监管不力或过失责任,教育监管部门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二)加大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宣传,转变传统观念
中国虐童行为的产生有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封建专制文化和传统教育理念,在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念依然存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家庭成员中处于从属地位的妻儿人权的漠视以及对家暴、对虐童行为的容忍。[8]通过宣传、教育、典型案例等形式倡导平等、权利与义务观念,使家长、教师以及社会成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虐童的严重性,从思想上逐步根除“棍棒教育“。
结 语
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开始,国家已经就虐待儿童、保护儿童方向做了一系列的努力,但是,法律法规的根本价值在于预防犯罪。因此,有必要建立与完善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预防、监督、处理机制,形成一套预防监督、处置条款、处置部门、明文惩治的儿童保护体系,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福利机构,切实有效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
注 释
[1] 王大华,翟晓艳,辛涛:《儿童虐待的界定和风险因素》[J].中国特殊教育,2009(10):78-85.
[2] 王大华,翟晓艳,辛涛:《儿童虐待的界定和风险因素》[J].中国特殊教育,2009(10):78-85.
[3] 王萍,童宏亮:《教育舆论视角下的幼儿教师“虐童”现象分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8(04):121-124+143.
[4] 黄晓莉:《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三明学院学报,2017,34(05):91-95.
[5] 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02):79-88.
[6] 赵川芳:《我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J].当代青年研究,2014(05):71-78.
[7] 于改之:《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3):172-181.
[8] 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02):79-88.
参考文献
[1] 王大华,翟晓艳,辛涛.儿童虐待的界定和风险因素[J].中国特殊教育,2009(10):78-85.
[2] 王萍,童宏亮.教育舆论视角下的幼儿教师“虐童”现象分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8(04):121-124+143.
[3] 李响.非幼教专业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现状研究[D].长春师范大学,2016.
[4] 黄晓莉.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三明学院学报,2017,34(05):91-95.
[5] 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02):79-88.
[6] 赵川芳.我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J].当代青年研究,2014(05):71-78.
[7] 于改之.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3):17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