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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中生网络购物中的不良行为与法律保护问题

2017-01-31张典

西部论丛 2017年12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保护高中生

张典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高中生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等问题,探讨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措施,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关键词:高中生 网络购物 合同问题 法律保护

一、高中生网购的不理智行为

高中生是肩负着沉重学习压力,心智尚未成熟,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的社会弱势群体,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产生不正确的消费观,大肆购买性价比低、实用性差的奢侈商品,因此需要根据高中生网购中一些不理智行为制定策略对症下药。高中生网购时的不理智行为表现在很多方面,以下无法一一详尽,只能选取以下三个方面作为案例以供参考:

(一)对网购的负面影响没有明确的认知,大量网购。许多高中生承担着巨大的学习压力,在??W购时能够将压力宣泄出去,网购对他们而言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压方式,然而他们对网购的负面影响并没有明确的认知,于是盲目网购大量消费。虽然能够获得一时的满足感,支出一旦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范围,长此以往必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这种经济压力又造成情绪压力,使得高中生难以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到学习生活中。高中生认为网购不会影响自己的学习生活,也不会给自己造成困扰的观念是错误的,高中生属于消费者,因此必须认知到网购与传统购物都需要节制,网购必须在能承受的经济限度内。

(二)无法做到理性消费,凭借一时的心情愉悦而网购。许多高中生在消费时并不能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常常凭借一时的心情愉悦而网购昂贵商品,在心情低落时,购买一些性价比低实用性差的商品能够让他们获得一时的心情愉悦,然而这些商品到手后使用率却很低,或者因为不喜欢而搁置一旁。这种盲目消费无法满足高中生自身的消费需求,这对于他们个人成长与学习生活是极为不利的,这种不理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三)沉迷网络购物,导致无心向学。高中生属于青春期,属于心理学上的磨合期,性格塑造期,因此特别需要得到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而通过不断网购,高中生能够感受到自己比周围同学物质上的优越,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这是沉迷网购的最主要原因。沉迷网购,无心向学的高中生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还会虚度自己的青春年华,毕业之时,一无所获,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精力,却未能学有所成,将遗憾终生。

二、网络购物的成立及生效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卖方将其商品在网店展示的过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請。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对于内容具体确定应理解为至少包括标的、价款两项内容。网上购物过程中,卖方展示给买方至少包含上述两项内容,故应视为要约。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宝网随后会提示买方及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是承诺行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笔者认为,此时买卖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是买方的付款行为,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宝,买卖合同即生效。非经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双方的合同不得解除。卖方应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网络购物履行问题

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方货款的支付和卖方货物的交付分别是通过专业化的第三方代为履行。

(一)货款的支付。通过上文分析,买方在注册成为淘宝网会员的过程中,基于对其注册条款的接受应视为双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支付宝(淘宝网)应负的义务就是买方在确认收货后无条件地将对应款项汇至卖方,确保买方支付行为的及时履行。此种情况有别于实体交易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虽然突破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因代为履行第三人违约承担责任的仍是原合同债务人。但在淘宝网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将打款至支付宝时其应付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支付宝和卖方之间因汇款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其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解决。

(二)货物的交付。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此过程涉及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卖方与物流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因运输费用负担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卖方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卖方代办托运。卖方为了促销,承诺包邮,邮费由卖方负担,或者买方在付款时预付邮费,然后卖方通过与专业化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无论上述何种方式,卖方都对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会突破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违约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对物流公司享有追偿权。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四、网络购物纠纷处理的依据顺位问题

淘宝网购物本质是通过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适用,即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卖方供应的商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淘宝网络购物与普通实体经营在纠纷依据适用上存在的主要区别淘宝网制定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理规则的优先适用。由于在注册成为淘宝会员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已经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故笔者认为,在淘宝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纠纷处理依据的顺位应是双方的合意、淘宝网的相关协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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