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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法律信仰价值浅析

2017-01-31汪德敏

山西青年 2017年14期
关键词:信仰少数民族法治

汪德敏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01



民族地区法律信仰价值浅析

汪德敏*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01

习主席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恳切的提出“法律必将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的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法律人应该具有的精神状态,在市场经济自由化的今天,法律自然应当得到公民信任和敬畏,唯有如此,以公正、自由、秩序为本质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才能真正的权衡权利和义务,才能最大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当前,我国坚持法治治国,这里说的法治并不仅仅是局部的法治,而是一个国家全方位的法治,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地方都应当与国家法治建设保持同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实现,除了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以外更离不开民族地区的法律信仰作用。

法律信仰;民族地区;价值

一、法律信仰本质

法律这样的框架和体系如何能被公民信仰?为何要形成法律信仰?如何形成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自引进中国一直备受争议。在市场经济相对自由的21世纪,法律所包含的深层次本质将得到真正的体现,法律不再是单一的定纷止争的工具,不再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约束,不再仅仅是秩序的保障途径,他将真正体现正义、公平、自由的公民内心预期。法律将从形式和精神层面得到人们的信任,形成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又将促使这个慢慢实现自由最大化的社会越加公正。法律信仰是一种基于理性情感建立的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再仅仅是工具,而是人们内心追求不自由的国家管理模式下的最大自由的力量。探究法律信仰将一直作为自由、公正追逐者的终身事业。

法律信仰一词源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美国社会主义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他的相关论著中提供了法律信仰存在的论据,西方法治的建设是在世俗和教会中取得的,因此宗教和法律是紧密关联的,西方的现代发展历程因为市场经济极剧自由化,宗教的作用越来越小,法律在整个国家发展和公民权益保障层面的作用日益增大,法律信仰得到很好的延续和发展。信仰自古至今,均被认为是对宗教或者某种主义的内心的信服和尊重,并且成为行为准则,是内心自然而发的精神状态。但是,法律加之信仰的词眼之后,并非如宗教般油然而生,自然而然的主观的精神状态,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规则的服从,是对法律精神的敬仰和尊重,法律信仰的产生需要经过感性——理性——感性,怀疑——信任——信仰的过程。在市场经济自由化,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今天,我们是需要法律信仰的,需要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下,攫取自由的精神,并加以捍卫。

二、法律信仰在中国法治发展中的意义

卢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钟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事物之所以需要精神层面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虚张声势,并不是为了向他人昭示自己的信念和伟大,而是当一种外在的东西消逝的时候,我们仍然能从内心中重建起这个客观存在,法律制度也是一样的,而法律制度在国家的治理层面下,在政府权力社会是万万不可消逝的,负责人们在枷锁之下的自由、人权、博爱将永远得不到实现。中国政府没有美国式的三权制衡和民主党和共和党两种政治集团的抗衡,也没有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对君主权力的限制,在历史的各个时期都是单一的政权力量,在这种权力可能无限膨胀的环境下,只有法律能对其加以限制,唯有法律的力量才能捍卫人们在政府权力下的无力。所以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意义同西方国家一样重要,而要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完善的符合自然的良善的法律体系和人们内心树立的法律信仰是其应有之义。

三、少数民族法律信仰树立价值

当国家以其名义在总构建上力图实现依法治国,其内核的全民法律信仰是必须构建起来。以少数民族区域和非少数民族为区域进行划分,那么国家的少数民族区域和非少数民族区域都要进行相对应的法治的建设,居住在其之上的公民就都应当实现法律信仰的树立。少数民族区域是我国特殊的疆域,其经济、文化、环境都不同于其他区域,最为特殊的是其宗教信仰。故,建立“法律信仰”在国家的各个领域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少数民族地区,他们大部分依靠宗族的权威以及实在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会依靠法律来捍卫自身权利,这就导致了许多法在当地无法全面的贯彻,再加之民族地方立法的局限性,法律意识尚且在民族地方很难提高,更不要说法律信仰。但是,不管生存的环境如何,所需要的保障如何,在宗教信仰对人的精神的抚慰之后,法律是对现实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树立是为了自身对待侵权问题、违法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做出理性选择的指导;也是一个良性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少数民族区域在法治发展不足,但是,在法治大国建立的当下,有必要探究少数民族法律信仰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得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民族地区法治进程中少数民族主体价值分析

主体是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构成的重要部分,决定着人类社会的走向。法治的发展是人在推动和构建。中国战国时期的法家流派到现今的法学泰斗,这些为国法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古希腊及古罗马城邦中盛行的法律和法的价值理念一直影响着历代的人们。创立法学理论的先驱,制定法律文本的实践者以及众多法律人士都为国家管理下人类最大的自由——法治社会而奋斗。法律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利器”,他是所有生活在国土领域的人们手中的“权杖”,人人皆是自己的法律指引着。这就意味着,在这样的一个年代,我们都是法的掌握者、传承者,都应当是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人”。在整个法治社会的构建当中,国家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引导、推动作用,真正的实现者是14亿中国国民相互信任和对自由、平等的期盼。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的构建主体是生活在这片别具魅力的土地上的少数民族同胞,当然也包括顶层设计和管理社会实务的国家行政主体。大部分少数民族本土居民因为受地缘因素、教育因素、经济因素等限制,往往只能固守本土的生活理念,不能成为现代文明的传承者。自建国以来,在国家的帮扶下,部分少数民族同胞能够走出藩篱,成为少数民族地方的精英。这些精英往往会成为少数民族地方的建设者,成为当地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少数民族地方,外来人员往往不容易融入少数民族的生活,因为语言、习俗、宗教信仰、生活环境的限制,他们虽然在推动少数民族地方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巨大作用,但是真正能改变现状的只能是少数民族主体。因此,在少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少数民族主体起着决定性作用,唯有其才真正能实现民族地方法治建设,也唯有具有法律信仰的少数民族才能在其中扮演积极的建设者角色。

[1]谢晖,著.法律信仰的信念和基础[M].山东人出版社,1997:16,18.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汪德敏,北方民族大学,中国民族政策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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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4-0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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