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真相

2017-01-30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7年23期
关键词:催债冠县高利贷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真相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3人,刺死1人。今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近日,二审法院还原了本案一些细节,真相水落石出。然而,本案背后的一些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审还原“辱母杀人案”始末

在二审中,根据山东高法官微发布的信息将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还原。

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元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于是,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21时50分许,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令人发指的是,杜志浩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露出下身对着苏银霞、于欢等人,离苏银霞最近,并左右摆动。上诉人于欢一方对此无异议。被害人一方对暴露生殖器没有异议,但杜志浩(被刺死)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没有摆动动作。

根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讨债一方还收走于欢和苏银霞手机,向苏银霞弹烟头。杜志浩像唤狗一样唤于欢:“欢欢,啧啧,欢欢”,并扇打于欢脸颊,揪于欢头发。杜志浩看到于欢鞋子说:你家还没钱呢,你看你穿的耐克鞋。遂先后脱下于欢两只鞋子让苏银霞闻。上诉人一方无异议。被害人一方称杜志浩拍打于欢脸部力度不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殴打。

最终,催债人的这些举动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2016年4月14日22时13分许,一辆警车到达,民警朱秀明带2名辅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民警进入接待室询问“谁在打架”?苏银霞说“他们打我儿子”,而杜志浩、郭彦刚则说“没人报警,也没人打架”。随后民警就说了一句“要钱归要钱,不能打架”,随即离开。

苏银霞和于欢试图跟出去,却被人堵在门口拦下。辩护人称警方离开时于欢曾大声呼救,检查员称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这个声音录入。被害人一方无异议。

于欢供述称,之后他站在沙发北面,被人卡住脖子,杜志浩一方人让他坐下,于欢不愿意坐,就被讨债人员往东南角推。于欢被7、8个人围着殴打,被踹腰部和大腿、用拳头打头等,外围有人拿办公桌椅朝于欢身上戳。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刀,朝围着他的人挥舞刀子,杜志浩动手打于欢胸前,于欢捅刺杜志浩,被害方否认动手。

今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

于欢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上午在该院第22审判庭依法进行二审,最后认为: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首先,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

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侮辱等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等;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

三个阶段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于欢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进一步升级。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

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

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

第四,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

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

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第五,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属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杜志浩等人的目的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

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为何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对于“辱母案”,一审判决后,人民对于案件发生时警察的“不作为”也是义愤填膺,希望能得到应有惩罚。不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据悉,检察机关调查认定:2016年4月14日22点07分许,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员工报警称“有人打架”。22点17分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带辅警2人到达现场。民警发现办公楼接待室聚集多人,遂进入询问。双方均表示没有报警,民警警告不准打架。民警准备出去寻找报警人,苏银霞母子打算一同离开接待室,被讨债人员阻拦,民警再次警告不准动手。

22点22分许,源大公司员工(非报警人)向民警反映情况,再次安排辅警“给里面的人说不能打架”。

22点25分许,接待室传出吵闹声,民警跑进室内,发现有人受伤、于欢手里拿着刀,民警立刻将刀收缴、将于欢控制住,同时安排打120电话,伤者同伴表示开他们自己车去医院更快。民警随后对现场及证据做了保护和固定。

22点35分许,副班民警带2名辅警赶到现场。副班民警是从家中赶过来,大约在接到电话12分钟左右,这个速度也是比较快的。

最终,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苏银霞”们为何落入高利贷陷阱

于欢的定罪与民警的定责是二审的主要内容。而对于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已由有关部门依法、依归调查处理。

那么,对于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来说,她的不幸遭遇也让我们注意到那些掉入高利贷陷阱的人们。他们为什么会陷入高利贷陷阱,这从苏银霞身上可管窥一二。

苏银霞的公司源大工贸是做钢铁生意的。2015年钢贸行业处于崩盘状态,钢铁价格下跌,济南地区多个品种价格比2014年7月下跌近40%。银行也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抽贷,不仅停止贷款并且提前将贷款收回。资料显示,源大工贸自2015年前后因经营困难即四处举债,涉及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租赁和高利贷等渠道。在借高利贷之前,苏银霞已经多次以各种方式进行借贷,并与多家企业进行互保借贷,企图借钱维持企业的经营。但最终还是借了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个深不见底的深渊。于是就有了后来的债主纠集杜志浩等人上门讨款,杜志浩等人过激行为激起了于欢的反抗,被于欢刺伤刺死。

除了向吴学占借高利贷外,苏银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贸还涉及三起债务纠纷。这些纠纷表明,苏银霞及其企业不仅已经进入到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程度,更揭示了苏银霞为何会沾染高利贷的原因。

据悉,在苏银霞涉及的三起案件中,前两起已判决,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均败诉,被判还款。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这一“黑名单”。其中的两次系不能履行与仲利国际的案件判决引发,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时间为今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为,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华君100万元的借贷案件,苏银霞亦败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苏银霞被列入了这个名单,肯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失信“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向外借款时,也会参考该名单,一旦进入这个名单,向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去借款,也很难获得成功。因此,苏银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债务,一般性的民间借贷也几乎对她关闭了大门,为了偿还债务,她只能转向吴学占的高利贷。

不过,据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像苏银霞即使没有上“黑名单”也很难获得银行或民间贷款,所以很多像她这样的企业家为了资金周转,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就将面临暴力催债。

涉黑头目吴学占:嚣张背后有人撑腰?

对于苏银霞的债主,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17人目前全部落网。

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吴学占,35岁,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陈井村人,初中未毕业即在社会晃荡,数年之后进入赌场,并赚取了第一桶金。

“不管是不是违法,他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折磨你,超出你的承受极限,达到他的目的。”向吴学占借过高利贷的冠县工业园某企业主刘衡(化名)在谈到吴学占各种奇葩的催债手段时说。

刘衡说,吴学占下属将欠债人摁进马桶等逼债手段,只是他们催债的手段之一。“把人捆起来向河里扔,他们拿着绳子,淹的差不多了,再提上来。”刘衡记得,吴学占一名下属曾向他炫耀过一个催债的例子,此事发生在河北与山东搭界的大桥上。刘衡说,扔进河里的人,承受不住了,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或借别的高利贷还上吴学占的贷款,吴方才罢休。

据刘衡介绍,大约从2008年起,吴学占开始混迹位于冠县境内的赌场,在赌场内“放水”。“一般给赌客放水的规则是,以放10万元‘水钱’为例,放10万,实际拿走9万,约定当日或次日还10万,若是延期便变成还11万,以此类推”。刘衡透露,吴学占最初的本钱来自经营赌场的大哥。尔后,该赌场被捣毁。

刘衡不清楚吴学占在赌场中赚取了多少钱。但从赌场里捞得了“第一桶金”的吴学占随后开始对外放高利贷。起初,在冠县,吴学占放高利贷知名度并不高。不过,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吴学占在冠县的知名度越来越大,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等在内都乐意将钱放在吴学占处。

据一名已退休的冠县交通局官员介绍,在2012年左右,当地公职人员参与放贷是普遍现象。

“大家认可他,回报大、有办法、有手段。”刘衡说,外界把钱放到吴学占处,月利息起码在2分或3分,吴学占放出去的钱月息通常在1毛。

“这个也是看人,不固定的,如果谁对他的影响大、权利大,他就给谁回报大”。刘衡补充说。

刘衡记得,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大致从2012年开始进入冠县工业园,到2014年、2015年,达到巅峰,“冠县工业园约200家企业,50%到60%和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有关联,有的是借款,而是为借款担保”。

刘衡说,吴学占身边经常跟着一二十人,协助他催债。“但现在都被抓了”。

(《新京报》王梦遥/文、新华社2017.5.31等)

猜你喜欢

催债冠县高利贷
新语
世界银行考察团来冠县考察黄河下游生态保护与修复创新项目
催债与还钱
灵芝,冠县的富民之苗
我国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新时代节俭
收高利贷
收高利贷
航空梦想的摇篮——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第一中学
深度报道要警惕“主观推理”

新传奇的其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