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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17-01-30刘辉张蕴甜

东南文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公益性文化遗产公益

刘辉张蕴甜

(1.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4;2.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文化治理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刘辉1、2张蕴甜1

(1.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 475004;2.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构基于传统文化多样性基础之上的文化共同体有着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有模式多建基于文化“管理”或文化“经济”的认识之上,因此,从文化治理的观点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保护主体单一、公众参与不足、忽视“文化纽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力推“公益性保护”,才能充分挖掘其公益价值、丰富其文化内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注入新的活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益性保护 社会参与 弱势群体 文化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1],而促进“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2]。

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有研究者认为,在现代化与城镇化加速推进、科技发展带动人们生活、生产方式改变及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堪忧,特别是“一些口头民间文化遗产”,如民间传说、口头传统、史诗、歌曲等,“没有文字记载,只是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得以世代流传”,而掌握着这些技艺的传承人多已年近古稀,若不及时抢救很有可能出现“人亡艺绝”的憾事。因此“抢救”是首要工作,抢救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方式。而抢救性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实地或文献调查,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然后开展图文资料保存和数字化保护工作;“另一种是通过确定濒危遗产项目及建立代表作与传承人名录体系,资助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濒危项目等方法”。其中第二种方式是抢救性保护工作的重点[3]。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以“生产性保护”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颇有成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简单地收藏在博物馆里仅供展示,“必须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让其不断发展”,“活态性”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进行“活态的保护而不是博物馆式的保护”,因此“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4]。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中的精神因素凝固于物质产品或者转化为文化类型的物质产品”[5],在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另有研究者认为,遵循整体性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古迹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修复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整体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保护遗址、古迹在资料内容上的完整”,即整体性原则的“内容观”;“二是遗址、古迹与周边环境的依存关系”,即整体性原则的“环境观”[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力图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和完整性”[7]。

这些观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文化“管理”或文化“经济”的意味较浓,尚未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文化治理的视域中。要么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需要“被保护”的“弱势对象”,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作用;要么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需要“货币化”的文化“商品”,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的文化“治理”作用。本文在文化治理的视域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继而以实地访谈所获得的资料为基础,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性保护”主张及其价值进行阐释。

二、“弱”治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主体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有待多元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社群及公民都可以在保护、传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囿于对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张和模式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就现有情况而言,保护主体单一问题成为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因素。

在抢救性保护模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收集、整合、研究以及后续图文资料保存、数字化保护多由专业学者在长期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名录体系构建则多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在生产性保护模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和文化内涵被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或经营者加以加工然后物化,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人或者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在整体性保护模式中,为最大限度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多样性,维持三者的系统性,保护方式多是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生存环境的前提下就地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只是同时拥有行政权力和经济实力的国家或地方政府。

由此可见,既有的保护模式多以政府或传承人为保护主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常常成为“唯一”主体,传承人或研究者只是变成“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保护主体单一问题突出。有学者认为,“非遗保护工作是一种政府治理工作”,政府的力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不可或缺,但政府的作用不能替代公众的作用。西方国家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财富”观念,“要强化宣传国家优秀非遗全民共享观念……政府要在此前提下,发展非遗公益保护事业,使这项事业从根本上得到持续”[8]。因此,如何使政府更多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作为政策制定者和平台搭建者的作用,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成为“唯一”保护主体的困境,已经成为摆在政府实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参与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吸引公众参与渠道有限

由于缺乏普遍的认知渠道和系统的教育背景,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大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古老神秘、远离生活的“小众文化”。在现实中,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触多是看电视纪录片、去博物馆、参与旅游景区的特色仪式或活动、购买旅游纪念品或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展销会等,其往往会对精妙绝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赞不绝口,感叹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由于这些形式带有浓厚的娱乐色彩,社会公众参与的动机往往以娱乐为主,常常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是属于传承人或政府的”、“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理应是传承人或政府的责任”的社会认知,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和参与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短期性,停留在较低层次,很难长期维持。在这种情形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推广和创新即面临着社会参与、特别是青年群体参与严重不足的问题。

通过对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当前有相当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现任传承人年事已高而“后继无人”的困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夹弦”的代表性传承人田爱云说:

现在别说是演戏的断代了,看戏的也断代了,所以如果再不往下传,再不培养继承人,那就危险了,说实在的,就要灭绝了。像我这一代的,年轻人不多了,所以年轻的也有五十多岁了,五十多岁这一代的他们唱的和我们唱的又不一样了,你想我今年都76岁了,我们一不在了,这个剧就失传了。(访谈记录:2016年1月9日)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仅靠政府、学者和传承人自身的力量来保护远远不够,因为归根结底,“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9]。文化既是一定时间和空间中人与人(自然、社会)关系的符号化过程,也是一定时间和空间中人与人(自然、社会)关系的符号化再生产过程。如社会关系不存,或者说一定时间和空间中围绕特定文化符号的社会参与不足(乃至消失),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符号的生命力亦将消亡。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通过国家的“想象力”和制度化平台来搭建,强化社会参与、特别是青年群体的参与,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关系网络基础。

(三)被忽视的“文化纽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从“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转变

在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是作为一种单纯的原始文化形式而存在,或是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文化商品而存在,或是作为一种历史存留而存在,均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纽带在社会关系再生产和文化共同体建构中的作用和价值。

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将“文化”定义为:“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10]在既有的“保护”话语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作为“被保护”的对象,其文化纽带的作用和价值被“遮蔽”,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矮化”的文化存在,而不是一种“正常”的“伟大”文化存在。作为五千年中华文化未曾中断的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象征;而凝结在其中的风俗习惯、制度规则、文化元素、价值取向等中华文明的特质,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共同体的文化建构具有重要作用。提到凝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中国智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汴京灯笼张”第七代传承人张俊涛列举了“走马灯”的例子: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聪明,早在1000多年前就发明了这种灯。马灯利用的实际上是能量守恒与转化定理,它是利用蜡烛燃烧之后产生的热能,热能转化为动能,利用动能然后促进其旋转。这个定理虽然是后来外国人发现命名的,但是我们的祖先早就已经把它进行运用。……想想1000多年前的北宋就产生了这样伟大的发明。为什么要把我们这个博物馆做好?因为它不仅仅承载的是一种传统的生产技术,而且包含着大量其他东西,比如说历史文化。(访谈记录:2015年7月16日)

有学者认为,在当下中国国家文化身份构建的过程中,应尽量充实文化的内容,“使之更好地发挥连接全体社会成员的文化和情感纽带的作用”[11]。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展示中华民族身份的一张重要名片,也是新时期建构国家、社会、社区和社群共同体建构的文化纽带,应充分重视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纽带作用。

三、公益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主张

“公益性保护”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行动者通过搭建制度化平台,实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依靠传统传承方式已难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公益服务资源、社会弱势群体为帮扶对象、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作为公益行动参与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传播、社会参与和万众创新的过程。“非遗做公益,公益传非遗”是“公益性保护”的基本理念,政府、社会组织、非遗传承人、企业等社会行动者是“公益性保护”的可能发起者和实施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公益”是“公益性保护”的基本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挑战赛、公益接力赛等是“公益性保护”制度化平台的可选择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文化增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传播、社会参与和万众创新是“公益性保护”的主要目标。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从需要“被保护”的文化存在升级为对社会弱势群体文化增能的公益服务资源,社会公众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参与者升级为行动参与者,公益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从直接参与升级作为第三方协调沟通平台间接参与。如此一来,既有利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传播和社会参与,又可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文化增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受保护资源到公益服务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深厚的文化价值,在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文化资源而存在,社会环境变化日新月异,其传承与发展日渐艰难。一方面,在“父传子”、“师带徒”的传统家族传承模式下,一辈后代中往往仅有一人可以作为正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就使得掌握这一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人数目有限;个体力量的有限性进而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播范围受到影响,难以长久生存,甚至濒临失传。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青年群体的就业选择增加,相较其他新兴高薪职业,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收入微薄,竞争力下降,一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家族面临着后代不愿继续以此为生、难以招到徒弟等困境。再者,中国地大物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星罗棋布,但也正是由于其分布广泛,带有浓厚的地域与民族特色,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小众文化,不仅受众有限,而且传播范围有限,限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给予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资源而存在,这种社会福利可以是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学习机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价值被充分挖掘,由传统受保护的文化资源转化为传播公益精神的公益服务资源。一方面,这将打破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家族内部传承模式已难以为继的困局,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也可以作为传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一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失传的风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原本受保护而艰难生存的“弱者”形象转变为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力量,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提升了其存在的价值。

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社会公益资源,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方面,藏文研究专家三智才让先生已经进行了积极尝试。他创办的青海西宁贡奔香巴林孤残职业培训学校是一所非盈利慈善学校,学校无偿收养藏区孤残儿童,并为这些孤残儿童提供学习机会,学习唐卡、刺绣、石雕、木刻等技艺。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孤残儿童得以掌握一技之长,同时一些古老的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一种对孤残儿童的帮扶资源,其公益价值被充分挖掘,有利于增强其社会认同度,提升其文化地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念”参与到行动参与

多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初始的比较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进入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12],但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度依赖政府的力量,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的参与严重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和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公布制度,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各级政府和民间文化组织的推动下,诸如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等活动层出不穷,但大部分活动都不可避免地落入“形式重于内容”、“空喊口号”的境地。在这样的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受到了形式上的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

关于如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汴京灯笼张”第七代传承人张俊涛认为,“任何一种技艺的传承都必须创新”,要“融入时代的因素”,“适应现代人的审美眼光之后再重新走入人们的视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强调互动”(访谈记录:2015 年7月16日)。为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社会公众更多“互动”的机会,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机会了解和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张俊涛自筹经费建立了“汴京灯笼张民间艺术博物馆”。博物馆建立后免费向公众开放,并与河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高校合作建立了实习基地,学生和其他社会公众可到博物馆中参观灯笼作品,体验灯笼制作过程等,由传承人亲自讲解和示范[13]。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由“理念”上升到“行动”。多年来,博物馆的影响力日增,灯彩文化依托博物馆这一载体也为更多人所熟知,对“汴京灯笼张”的宣传和保护效果也日渐显现。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笪欣也非常认同“互动”的重要性,在谈到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在探索的保护方式时说:

像灯笼张、年画这种就进行现场操作,……因为有些像美术类的这些是可以现场操作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它带到包括去河南大学、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有时候是在社区,还有开封大学这些我们都去过,让这些艺人现场操作,工具带过去。(访谈记录:2015年7月14日)

公益性保护模式以“非遗做公益,公益传非遗”为理念,一方面号召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作为志愿者,以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在帮助第三方平台搜集、整理、汇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与弱势群体长期交流“陪伴”的过程中,加深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保护理念,以实际行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另一方面,政府开展针对社会特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学习活动,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虽然是接受社会福利和关怀的对象,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欣赏者甚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学习者,他们也将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实际行动当中。如此一来,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不管是志愿者还是弱势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从(准)“理念”参与上升到行动参与;这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知名度和保护的社会参与度,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性。

(三)公益组织参与方式:从终端化参与到平台化参与

我国传统的民间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大多采取终端化的直接参与方式,例如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和中国台湾喜憨儿福利基金会。中国昆剧古琴研究会是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性组织,研究会致力于昆曲和古琴艺术的挖掘、抢救、保护与继承,其运作是通过发起人的力量来吸引该领域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艺术家,共同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台湾喜憨儿福利基金会是具有代表性的关爱弱势群体的公益性组织,其运作以基金会为依托,由组织直接为受助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即通过职业复健及相关技能的专业工作指导,改善憨儿的智能与体能,提升其工作能力,帮助其自力更生,以更好地融入社会。

区别于传统公益组织对其帮扶对象的终端式直接作用,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由公益组织等社会行动者搭建的(第三方)制度化平台作为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志愿服务资源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枢纽”,是以间接方式(和直接参与)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弱势群体帮扶过程中。这将提供一个多方资源集合汇聚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得到展示和传播,甚至可以寻找到合适的传承人,解决了其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低的困境,避免了“艺绝人亡”的悲剧;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作为志愿者,按照平台所构建的制度和提供的资源进行系统化志愿服务;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欣赏或习得一技之长,将实现自身的文化权利和提升自身的文化资本,甚至将之转变为能安身立命的“人力资本”而改善物质生活条件。

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以下简称“成都遗产节”)即是一个类似的典型平台。作为以“推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宗旨的文化节会,“成都遗产节”通过在节会期间举办博览会、文化论坛、展演会等活动,为来自全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展示、交流平台,为社会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参与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为大众所熟知和喜爱,获得了更多展示和传播的机会。对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意味着“艺绝人亡”风险的降低,有利于其重新焕发新的时代活力。就平台本身而言,“成都遗产节”与笔者所述的(第三方)制度化平台稍有不同,其功能也更多地倾向于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但通过“成都遗产节”的成功举办及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所起到的作用来看,搭建(第三方)制度化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志愿服务资源和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整合”和协调这一思路是可行的。

四、文化治理效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保护”的价值

(一)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将日趋多元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使“文化遗产能够以本真的、自在的、健康的状态得以传承与延续”[14]。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因素。公益性保护模式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相比最大的创新是,强调在保护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主体(特别是青年群体)的参与,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社会弱势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通过公益性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从原来以政府(或传承人)为主,变成政府、公益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这将超越出身、背景等因素,使得多元社会主体都可以作为行动者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甚至创新当中。同时,社会弱势群体在接受帮扶的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对非物质遗产文化技艺的学习,也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人。由此极大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拓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艺绝人亡”的风险。通过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的参与,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还有利于整合社会多方的优势资源、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

(二)合作共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治理能力将不断增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关系网络中重要的文化纽带,能重新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纽带的互动各方形成长期互动、相较平等的关系及信任合作。

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志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弱势群体等多元主体将直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政府或原有的社会组织得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事务中退出,由原来的直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为制定政策或沟通协调,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元化主体。“提供服务并非政府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提供得以实现”,就像乔治·拉蒂默(George Latimer)在1986年重新定义的“治理”那样:“当局将会越来越经常地规定自己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然后把各种资源手段结合起来让其他人去解决这些问题。”[15]

同时,当政府作为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志愿服务资源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第三方平台时,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将不再是命令者而是服务者,它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也就由传统的命令——服从关系变为共同进退的平等合作关系。公益性保护模式的治理效应将得以呈现。

(三)文化增能:社会弱势群体将实现从受助者到自助者的转变

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资本可以表现为三种基本的形态,即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其中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以具体的状态、客观的状态和体制的状态三种形式存在,其中具体的形态主要是指文化资本中与自身有关的文化能力。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关系到对某些得到大家公认的和熟悉的网络的占有,从集体拥有的资本的角度“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16]。

现有的社会弱势群体帮扶模式,例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能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忽视了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当中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不足的问题。公益性保护方式在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经济资本问题之外,强化了其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

弱势群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学习和继承,提升了自身的学识和修养,提高了自身文化能力,其所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最终将会转化为外在的文化产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保护方式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文化资本积累。

“文化资本存量越高,越有可能获得较高社会地位”[17],由于自身文化资本存量的增加,弱势群体得以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获得了向上进行社会流动的机会,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得以构建起新的社会关系。在第三方平台和志愿者的帮助下,弱势群体从之前孤立的受保护个体转变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员,有利于实现弱势群体的文化增能和社会资本的增加。

(四)公益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渠道和保护效果将不断升级

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传统受保护的文化资源转变为传播公益行为的公益服务资源,由以往只能依靠外界保护艰难生存的“弱者”变为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只是传承人或政府的责任,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群体都能以志愿者的身份,系统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创新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得到丰富;通过志愿者的长期沟通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在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实现通过志愿者的人际传播;当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作为安身立命的“人力资本”、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之后换取经济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实现通过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又一次人际传播。

由此,社会公众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原来只为少数人了解与关心的“小众文化”变身为引领公益行动的文化符号,其公益性和福利性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非遗做公益,公益传非遗”,充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广泛传播。

[1]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年10月17日。

[3]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中国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

[4]谭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几点理解》,《江汉论坛》2010年第3期。

[5]杨亚庚、陈亮、贺正楚、陈文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探索》,《东南学术》2014年1期。

[6]王巨山、夏晓晨:《整体性原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艺术研究》2011年第3期。

[7]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6期。

[8]董晓萍:《政府非遗与民间非遗——从两种知识的角度切入》,《西北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9]贺学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言》,《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6月1日第3版。

[10]〔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

[11]沈桂萍:《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国家认同的文化纽带》,《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2]王文章:《“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人民日报》2013 年6月7日第24版。

[13]《汴京灯笼张民间艺术博物馆》,《汴梁晚报》2014年10 月23日第8版。

[14]段友文、郑月:《“后申遗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文化遗产》2015年第5期。

[15]〔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16]〔法〕皮埃尔·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89—211页。

[17]仇立平、肖日葵:《文化资本与社会地位获得——基于上海市的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霞;校对:徐秀丽)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Governance

LIU Hui1,2ZHANG Yun-tian1

(1.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enan University,Kaifeng,Henan,475001; 2.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ublic Affairs,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the national soft power.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cultural community based on traditional cultural diversity.The existing pattern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re mostl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ither cultural"management"or cultural"economy".Therefore,in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governanc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s still facing many problems,such as the lim ited acting parties,the lack of public participation,and the ignorance of the"cultural bond".It is sug⁃gested to promote the"public welfare protection"in order to reveal its public value and enrich its cultural connotation,and instill new vitality to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ublic welfare protection;public participation;vulnerable groups;cultural governance

G112

A

2016-10-26

刘辉(1981—),男,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文化与民俗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文化治理与公共服务创新。

张蕴甜(1994—),女,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校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文化治理与公共服务创新。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黄河中下游地区乡村习俗的现代转型研究”(16JJD850001),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文化治理视角中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研究:以河南省为对象”(2015CZZ013),得到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2016T90324)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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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医院的“公益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