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工作规则》 破除业务本领恐慌
——第一季度支部大会学习心得体会
2017-01-30沈定江
沈定江 赵 丹
云南文山烟草专卖局监察部,云南 文山 663000
认真学习《工作规则》 破除业务本领恐慌
——第一季度支部大会学习心得体会
沈定江 赵 丹
云南文山烟草专卖局监察部,云南 文山 663000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既实现了纪委部门的自我监督,也是纪检队伍的工作指南。本文是作者对工作规则学习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工作规则;学习体会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举动充分体现出中央对反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对执纪者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与其他被监督者同置于一个“玻璃房”下接受监督。
一、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重要性
(一)《工作规则(试行)》是实现纪委监督“灯下明”的自我监督体系
长期以来,纪委部门作为监督者,其如何接受监督存在空白地带。党章赋予纪委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同其他权力行使过程一样,存在不少责任关键点和廉政风险点,因此,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等要求,以更细密的制度来规范执纪行为全过程,是更重要的自我监督。全会审议通过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初衷就在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让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细密的制度规范,既能增加执纪问责的规范性,提升自身的免疫力,又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确保监督问责无死角,使监督权力走入制度化轨道。实现纪委监督“灯下明”。
(二)《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队伍执纪问责的工作指南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工作规则(试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成为了纪检队伍执纪问责的工作指南。
二、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破除业务恐慌
《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队伍执纪问责的工作指南,但就像各项法律条款一样,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法律条款理解不同,《工作规则(试行)》也不例外,纪检监察新成员更是如此,规则虽然更明确了,但对具体规则的理解反而更困惑了,甚至一些“老纪检”也时感“业务恐慌”和“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查办基础能力不足。近两年,根据配齐配强要求,纪检监察队伍迅速壮大,但有实际办案经验,通读各项案件审理条例的人员却寥寥无几,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案件如纪委移送的问题线索,在具体的办理程序,办理重点,立案条件,初步审核等方面均缺乏专业的训练和储备,难以高效、准确、迅速的开展工作;二是定性准确能力不足。定性准确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这就要求在审理工作中研究、分析,逐一对应各项法规制度。对上述两个方面的不足,纪检检查干部要如何破除业务本领恐慌呢?
(一)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本领恐慌”更多的是积累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过去相比,我们今天学习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这是由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决定的。面对本领恐慌,唯一的出路就是学习,“非学无以广才”。“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这就要求纪检干部更要勤学苦学,始终保持一种知识恐慌、本领恐慌、业务恐慌的紧迫感,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态度、一种责任。纪检干部与一般干部相比,需要树立更加坚定的政治信念,在认真学习《工作规则(试行)》基础上,扩充掌握更多的党纪党规知识。
(二)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本领恐慌”更多的是理解不深
应从自身岗位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学习的入口和载体,才能更好地学以致用,练就过硬本领,破除恐慌症状,提升能力素质。首先,是学习有高度。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中心,发散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清楚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和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才会避免无所适从。对纪律检查条例和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结合案例学,吃透精神,举一反三弄懂条款,不能粗枝大叶,为自己建立厚实的理论和法规基础。其次学习有深度。纪检干部从事的是纪检工作,要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耕种好,就必须熟练掌握适用的法规条款,必须擅长制作案件的各种文书,把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文书制作进行认真的梳理。更应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问题线索、案件办理等具体流程,只要常看常学,就能深入领会。再次是学习有宽度。在前二项之外,还应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等,做到法纪清晰,防止界线不清。也应尝试学习一些社会学知识、心理学知识、财务知识等,这些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本领恐慌”更多的是实践不够
学习与实践“两轮驱动”,前者属于认识领域,后者属于行为领域。学习在于运用,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因此更要注重在实践中运用《作规则(试行)》。一要“行走”。多在单位内部走动,尤其是站、所,适时到烟农、合作社和零售户中走访等。通过这些,可以掌握第一手信息,寓意不言而明。二要“联系”。要与所在地纪委、案件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汲取办案经验和办法。也要与相关的纪检监察员和中层领导加强联系,延伸触角,捕捉信息。只有不断在实践中反复实践《工作规则(试行)》,提升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才能破除业务本领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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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5-028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