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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01-30陆泉旭

山西青年 2017年15期
关键词:性关系强奸规制

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婚内强奸的法律问题探讨

陆泉旭*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随着婚内强奸的法律变革以及女性运动发展和人们性观念的日益转变,关于将婚内强奸现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内涵外延也不是非常清晰。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对这种特殊性案件,进行一定的探讨,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婚内强奸;立法;强奸罪

由于婚内强奸行为属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内强奸能否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立法上一般是予以排除,而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有一定条件的承认并判决。婚内强奸问题在英美国家以及中国台湾等地区已然有了相关法律规制,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已成为趋势。本文通过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探讨是否应该重构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以及应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处理婚内强奸问题,研究婚内强奸问题同时也将更好的维护女权与性权利自主性,起到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一、婚内强奸的定性

因为文化历史的差异,中西方对婚内强奸的看法和法律定义有不同见解。一般而言,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此处的“婚内”是否只规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进而确立的合法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能否包括在内。1994年以后,事实婚姻明确界定为非法同居,我国不再存在这种婚姻状态,可见民法上的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但刑法中却并非如此,事实婚姻是影响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重婚罪就包括未经登记的婚姻,从刑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婚内”应包含事实婚姻。

婚内强奸中关于“强奸”的语义射程与普通的强奸是否应有差别,也是个重要探讨问题。“插入说”是基本立场,在此基础上已有适当的扩大解释,笔者认为,扩大解释的强制性行为都应包括在内。

二、国内外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

从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未明确肯定或者肯定丈夫作为婚内强奸的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栽量权,从王卫明案件与吴跃雄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实践中,婚内强奸案出现的频率在上升,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在长期的一段时间里可能会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此时,婚内强奸是否入罪的答案可以更好的保障女性的权利并指导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是学者支持婚内强奸入罪的一个理由之一,他们认为其更符合现状的需要,可以解决日益增加的婚内强奸纠纷。

英国《性犯罪法案》的修正案1994年通过,其中不再承认丈夫在婚内强奸的豁免权,具体是指只要利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应当就此承担刑事责任,而不管是否有婚姻关系的存在。

美国最早取消丈夫豁免原则,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承认在夫妻分居条件下的丈夫强奸罪。

我国台湾地区一开始也不认可婚内强奸,但自其《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通过,则发生改观,其中规定婚姻中丈夫也可以犯强奸罪,只不过是亲告罪。

综上所述,虽然国内外对于婚内强奸虽有一开始的两种相反看法,但随着时代观念的变化,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逐渐开始承认婚内强奸的发生,对于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转变。从婚内强奸的立法情况可以看出,自上个世纪7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刑法上就渐渐开始排除丈夫法律上的性暴力特权。因此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趋势是明朗的,我国虽然法律上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且司法实践不统一,但国内外对于婚内强奸的立法趋势已属必然。从大方向来看,我国对婚内强奸实施刑法上的规制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发展趋势的必然。

三、婚内强奸的学说

目前关于婚内强奸主要有全盘否定说、全盘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学说是依附于不同的情形的。虽然对这一问题没有定论,但在一些情形之下,可以作出探索。具体而言,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一问题可以达成共识,例如男女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未进行同居或者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女方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长期分居的;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或者是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丈夫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表面上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但夫妻之实已然不存在,这个时候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毫无疑问应当认为构成强奸。在若在普通情形下,丈夫仅是出于冲动而采取十分轻微暴力等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情节很轻微,危害比较小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可以认定为其他犯罪。但如果是采取十分暴力的行为,如严重伤害妻子的身体,进而达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我们应当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强奸罪,其只不过是披着一层合法婚姻的外衣,实质上与强奸行为并无区别。

四、规制婚内强奸的制度设计

虽然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婚内强奸的犯罪化问题已达成共识,但对于一般而言的婚内强奸仍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由前文分析可知,婚内强奸的立法问题还是比较紧急的。

从如何将其纳入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设置专门的条款,并规定独立的罪名,当然,除了此种做法外,还可以通过款、项将其放置到强奸罪中,这种做法相对而言更加科学,可以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简洁性,而且使得普通人更加容易理解与接受。

要将其纳入刑法,应该有具体的制度构建,如上文已经提及的犯罪主体、强奸的范围,诉讼时效等。从维护妻子合法权益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角度考虑,两个问题应重点考虑。一是,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相比具有隐蔽性,因此可将该罪设计为亲告罪,更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诉权;二是,婚内强奸的调解机制的引入,夫妻之间并非是处于完全对立的两方,在婚内强奸发生后,可先进行调解,更有利家庭的稳定。

[1]曹雪辉.婚内强奸问题刍议——基于对婚内强奸之概念、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定位的考量[J].西部法律评论,2010(6):76-83.

[2]张珂.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看“婚内强奸”入罪[J].法制博览,2015(3):20-24.

[3]李立众.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52-73.

[4]袁润.论婚内强奸[J].法学研究,2016(7):73-74.

陆泉旭,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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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15-02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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