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与社会责任
2017-01-30王博
王 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文化企业与社会责任
王 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我国的文化产业受到国家大力的支持。文化企业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又是一种精神传播媒介。其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就使得文化企业在追求盈利的同时,还应当肩负起提高文化创新能力、提高品牌力和竞争力、促进文化传播、引导正确价值观的社会责任。
文化产业;文化产品;价值观;道德责任
一、文化产业与文化产品的独特性
文化产业是体现了一国文化发展的新兴行业,是新世纪的朝阳产业,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代表。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有着明显的特殊之处。其产品通常通过“购买原材料-加工原材料-销售成品-提供服务”的方式把所有的企业部门、生产资源、运输方式、销售活动及人物力资源系统地整合起来,以达到生产顾客最为满意的产品为最终目标。因此文化产业的独特性表现在:第一、十分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产品是公共产品,个体的消费行为不会影响其他个体的消费行为。人们购买文化产品消费的不是物质载体而附着在物质载体上的精神内涵。同时,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高,但是相比于生产成本,文化产品的复制成本十分低廉。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第二、具有很高的商业风险。文化产品的生产往往起源于一个独特的“创意”,而文化市场的供求关系都很难预见到,生产商甚至连消费者自己都很难预见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文化产品。
因此文化产品也有独特之处:第一、文化产品具有个体性。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消费的不是物质载体而是附着在物质载体上的精神内涵,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因而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文化产品,依赖于他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知识体系。每个消费和都有自己认识体系,生活的时代不同,生活的环境不同,对事物的理解和感受也就有所区别,文化产品的生产者都会利用文化产品的个体性为消费者构建满足其独特需求的产品。第二、文化产品具有公共属性。文化产品是为了满足人民大众对精神需求而产生的,不仅刻下了一个时代的烙印,更能代表一段时期内人民的精神需求和生活状态,是一个社会追求的体现。文化产品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体的消费需求,更传达着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代表着一个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第三、文化产品具有垄断性。一方面,文化产品在生产初期需要大力的人物力投入,而复制文化产品却只需要很小的投入,因此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文化产品的创新性,制订了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保护性法律来保护文化产品,因文化产品很难有替代品产生,在一定的领域内就容易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和创造性受地域影响的原因,文化企业需要相互合作、依赖推广产品并且发现消费者所需求的文化产品,这就会加剧一定范围内文化产品的垄断情况。
二、文化企业的定义
文化企业指是生产、加工、销售文化产品并且为文化产品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但是这个定义太多宽泛、程式化,无法突出文化企业的特点、产品性质以及与其他企业的区分。2012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将我国文化企业分为两部分共十类。这十类企业包括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工艺品、信息传输等多种领域,对文化企业下一个合理的定义就必须先分析文化企业的特点。第一、文化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型。一个文化企业新产品的出现,往往起源于一个极佳的“创意”或者“灵感”,这种产品不同于简单机械复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文化企业与传统的工业企业相比,无论是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还是发展模式、产品销售途径都充满了创新的色彩,只有依托于文化企业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文化企业在能不断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正因为文化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文化产品生产成本高,但是复制成本很低。这也就是文化产业十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第二、文化企业依赖人力资源。与传统工业企业依赖庞大的资金链和自然资源相比,文化企业对资金链的需求相对较小,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也较小,相反文化企业十分依赖人力资源。是因为,无论是文化企业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发展模式、产品销售都依赖人员的创新性能力,甚至文化企业的新产品最初来源于员工的具有创新性的“创意”或者“灵感”,这种“创意”或者“灵感”正是文化产品真正的价值所在,也是文化企业投入成本最多的地方。因此文化企业新产品推出、企业规模扩大、价值创造能力都更加依赖于人力资源,在产品的成本结构中,人力资源的成本往往也占有很重的地位。本文将对文化企业采用如下定义:以文化创意或文化灵感为产品基本元素,通过投入人力等无形资源,提供符合消费者生活方式或者满足消费者精神需求的产品,通过销售或者传播该产品并为其提供服务以追求商业收益的经济组织。
三、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制度完善建议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首先,文化企业与一般企业一样是社会的经济单位,是社会中的“企业公民”,以追求更好的商业利润为目标,在享受社会福利、占有社会资源、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社会作出贡献、承担相应的“企业公民”义务,而该公民义务实际上就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不同要素之间的复杂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组成的法律实体和经济实体,股东投资了实物资本或
者技术资本,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应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他们也应当有权从企业中获得收益。①而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还应当以一种对社会提供利益额度方式来运行。但是文化企业除了有经济属性还具备文化属性,经济和文化属性共同决定了文化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产品带来的社会影响都不同于其他企业,文化企业不仅与社会其他个体存在物质上互动,同时在精神上影响着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因此,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着其独特之处。
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传统的工业企业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组成部分最基本的责任,道德责任往往不带有强制性,承担情况通常取决于一个企业的管理层。而文化企业相比于传统工业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较少、对资金的需求较小、规模普遍偏小、对公众通过精神而不是物质层面产生巨大影响的特点。因此本文认为文化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处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第一、文化企业对于通过文化产品和相配套的服务对于公众的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精神的层面,比如公众生活观念的转变、对社会新闻事件的评价、对民族文化的宣扬以及社会价值观的传播。同时,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整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因为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和配套的服务使用具有公共特性,是用来满足人民大众而不是某个社会个体的精神需求,就必须与社会价值观相匹配。文化企业的产品和配套服务能够对社会成员在精神层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会主导大众的价值观走向。文化企业要对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避免产生社会负面的效应,使文化产品和配套服务要符合社会的价值观要求,还要时推动我国的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因此,文化企业需要承载更为厚重的道德责任。第二、文化企业依赖企业的创新能力、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创新使文化企业的灵魂,而复制剽窃使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严重打击,文化企业需要比其他企业更需要在提升创新力的同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文化企业需要建立比知识产权法更加严格的行业规则,来要求文化企业承担不断提高创新力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软法责任。第三、文化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人员较少、对自然资源的占有较少、对环境的污染也较小。传统的工业企业由于规模大、员工众多甚至需要员工承担高危作业、对环境的污染也较大,因此传统工业企业较多承担的社会责任员工人身财产利益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环境的保护等法律责任,而文化企业由于不具备这些特点,对员工人身财产利益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环境的保护这些法律责任承担的力度也通常较小。因此,文化企业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性以及文化产品和配套服务的特点使得文化企业也要注重道德责任,即产品的价值属性应当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匹配。
文化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文化企业与传统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文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传统企业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国对于文化产业及文化企业的立法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层面,法律层级不高,对于文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就更加少见,由于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来评价、监督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如下:
(1)推出文化产业基本法,如《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
(2)制定或完善有关文化企业运行监管的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3)建立规范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体系。
(4)完善或者制定地方性文化产业立法和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5)建立文化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机制及监督或司法审查制度。
[ 注 释 ]
①唐雪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与实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87.
王博(1992-),男,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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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5-00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