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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2017-01-30

山西青年 2017年1期
关键词:对物私力自力

王 越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王 越*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项制度,并在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分量。本文以占有的物权保护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各学说观点,对我国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对占有及占有保护的概述入手,对占有及占有保护进行简单概括,其次着重对占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对我国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时,纳入占有制度进行肯定并关于占有的保护制度进行总结以及提出不足之处以及完善建议。

占有保护;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缺陷与完善

一、占有及占有保护概述

(一)占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现今民法之中,占有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不仅所有权人的占有还包括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等,都会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物的事实秩序,禁止他人以私利进行破坏。占有是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即已存在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其得以确立的宗旨,即是占有人通过占有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对物的实际控制,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优士丁尼时期已经成熟。近现代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比如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日本、韩国以及我国民国时期民法典,均规定有占有以及占有保护制度。

(二)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作为物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占有保护制度历史悠久,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各占有保护之形态与产生也进行了不断地改变。针对于我国对占有保护发展脉络的研究,怎样更好地运用占有保护制度或移植该制度,其效果是非常重要的。

占有实际上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其学说包括人格保护说、意思保护说、所有权保护说、债权的利用权人保护说、法律秩序保护说、生活关系继续保护说等。各个学说的争议,从19世纪以来,从来没有停止过。目前,大多数学者更倾向于后两种学说。

二、占有的物权保护方法

(一)占有人的私力救济

我国民法典草案没有承认占有人享有私力救济权。多数沿袭日耳曼法的国家,都对于此类问题予以明文立法。

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体例,占有被侵夺时通过下列方法进行自力救济:

1.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是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通过自力行为加以防御的权利。它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其目的是为了防卫侵害,排除侵害,必须在受到现实的侵害,而不单单是有侵害的危险时行使,具有消极权能。且其更多地在于防御侵害,排除侵害。

2.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是占有人在其占有完全被侵夺或妨害后,可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占有状态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行使权力取回对物的占有,以保护自身的现实对物的占有的状态,从而更好地保障占有人之占有,而不仅仅是排除侵害。

(二)占有人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权是占有人向相对人请求或直接通过诉讼强制维护其占有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的享有公力救济权以实现对原占有人的保护。在超过对私力救济的可以行使扥期间后的造成的妨碍,以及可能的危险,只能使用公力救济得到保护,因此,对防止个人权力的滥用来讲,公力介入很必要。

为了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占有人可以依据其享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占有保护之诉。占有被侵夺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公力救济的途径如依据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占有。

三、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立法缺陷

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并在该法第五编并列列入了占有制度和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从而构成了我国现今的物权法体系。虽然我国立法已经对占有及其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并在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然有其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性质、分类界定不明;其次,也没有对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作出明文规定;最后,虽然我国立法赋予了占有人一定的公力救济权,但其内容规定只有一条,这种试图通过一个条文来对占有进行“一网打尽”似的保护,也过于简略①。

总而言之,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立法缺陷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以及思想原因等。这需要我国立法者根据社会具体情况加以弥补。

(二)对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保护占有,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对于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占有保护制度之不足,应当详细划分占有的类别;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但必须对自力救济的行使进行限制,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纷争。最后,将占有保护体系并入我国物权法体系之中,虽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这种改变也不是近乎完美,还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比如完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等。

四、结语

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应有之义,占有保护的发展和进化与现今的立法趋势和整个民法体系的构建息息相关,我们仍需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探索研究,使占有保护制度更加完善,以更好的保障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 注 释 ]

①赵晓钧.论占有效力.法律出版社,2010:225.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赵晓钧.论占有效力.法律出版社,2010.

[4]郭玉.对物权法中占有制度若干问题的探析.经济与法,2012(6).

[5]季境.占有之债权保护路径思考.法律适用,2012(3).

王越(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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