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氏文通》中“名字”的界定及其划分
2017-01-30王迪
王 迪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浅析《马氏文通》中“名字”的界定及其划分
王 迪*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马氏文通》作为我国第一部汉语语法著作,虽然已经过去很多年了,但是对我国的语法研究仍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对事物的界定及其分类。马建忠有关字类的分类蕴含着形式逻辑的原理,马建忠既从理论出发,超出理论的又加以说明和解释。本文将以《马氏文通》中的“名字”为例,着重来探讨其有关“名字”的界定及其划分。
字类;界定;划分
《马氏文通》(以下简称《文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汉语语法著作,为后来汉语语法研究奠定了基础。历来研究《文通》的学者都认为马氏对事物的划分依据是意义,是照搬了拉丁语语法的做法,但是,我们理解某个作家的作品要站在作者的角度来看待,不能这样简单地下结论。我认为作者并不是生搬硬套拉丁语法,马氏的《文通》蕴藏着传统的形式逻辑原理,马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对事物的分类。在这里,我们以“名字”为例,来看马氏有关字类的界定和划分。
一、对“名字”的界定
根据传统形式逻辑对概念的定义,我们要明确“名字”这一概念,首先就要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我们知道概念的内涵是事物的特有属性的反映,①明确概念的内涵,也就明确了事物的特有属性。因此,在这里要明确“名字”的概念,首先就要对其下定义。
《文通》在界说二里,给“名字”下定义用的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属加种差定义的形式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被定义项=属加种差。②
根据上述的公式,“名字”就是被定义项,而我们要给“名字”下定义,就是要首先找到比它更广泛的类,即它的属。我们根据《文通》中的界说一的可以知道,马氏先根据字有无事理可解,把“字”分为“实字”和“虚字”,而“名字”则是包含在“实字”里边的,所以“实字”就是它的属,在这里我们不具体讨论“实字”的概念。但是“实字”的这个属,除了包括“名字”这个种外,还包括许多“非名字”,所以还要进一步找出“名字”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非名字”的种差。也即所有“名字”所具有,而其他“非名字”所没有的特有属性。而我们又可知“名字”区别于一切“非名字”的种差是“名字”是给事物命名的类,因此,马氏在《文通》里是这样界定的:“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③在这里,我们结合下边两个例子来看。
(1)“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④(《史货殖传》)
(2)“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⑤(《史项羽本纪》)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例一中的“天下”指的是天下之人,是“名字”。而例二中的“大”、“细”、“小”则不是“名字”,不是为事物命名的类,属于“静字”,是来修饰“名字”的。在这里我们不详细展开来说“静字”。
概念是反映事物及其特有属性的思维状态,而一个概念的确定就要确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概念的外延确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内涵也可以由之确定。⑥反过来也同样。由上边的界定我们从内涵上明确“名字”这一概念,而要明确它的外延,就需要进一步通过划分来确定它的类别。
二、对“名字”的划分
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从概念来说,也就是将一个属概念划分为若干种概念。换言之,划分也就是把一个属分为几种。把一个母项分为几个子项,必须根据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⑦前人对其“名字”的分类已作过详细的分析,得出了其分类的范围大小不一的结论,即“界说二”和“名字章”中的两种分类的外延不能吻合,而且都不能同古代汉语名词的外延一致。在这里我并不这么认为,我们依次来看“界说二”和“名字章”中对“名字”的分类。
(一)正名界说二中对“名字”的划分
在“界说二”中这样写到,“凡实字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
“事物二字,一切毕赅矣。在天之日月星辰,在地之河海华嶽,人伦之君臣父子,物之有形者也。怪力乱神,利命舆仁,物之无形者也。而所教者文行忠信,所治者德礼政邢,所得者位禄名寿,所艺者礼乐射御书数,皆事也,皆名也。凡目所见、耳所闻、口所嗜、鼻所嗅、四肢之所触,与夫心之所志、意之所感,举凡别声、被色无声、无嗅,苟可以语言称之者,无非事也,无非物也,无非名也。”⑧
由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依据事物进行的分类,《文通》先把“名字”分成了事和物,然后又进一步把物分成有形的物和无形的物。有形的物包括天地人三者,即天地之间的日月星辰,山川河流,以及人所处的社会等级关系、生物关系等等。无形的物指我们看不到的、摸不着的怪力乱神等。其次,《文通》又进一步对事物作了解释,孔子提倡教育学生的文行忠信;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德治、教化、政令、刑罚;《中庸》中提到的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以及所习得的技能,礼乐射御书数等等都是事。马氏说得很清楚明白。最后,它又进一步说明,但凡可以用语言来称之者,无非事、无非物、无非名也。所以它是把所有可以命名的事物都囊括在内了。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一致的。
(二)“名字章”中对“名字”进行的划分
从集合的定义来看,集合、元素都是泛指,或说是抽象的。⑨因此,不仅数、点、形,世界的各种事物无不可以按某种属性或关系的比较加以类聚。数学可以舍弃这些类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而使用各元素的集合对不同事物的结构共性给予抽象、概括。我们具体来看马氏“名字章”有关“名字”的分类。
名字共分为两宗,一以名同类之人物,曰公名。
“禽兽二名,凡翼者皆名曰禽,凡蹄者皆名曰兽,故禽兽名为公名。凡名之不止名一物者,皆此类也。”
一以名某人某物者,曰本名。
“曰尧曰舜者,古今来止一人为尧,一人为舜,故称曰本名。嵩岳泰岱止一山名,江淮河汉止一水之名,曰本名。”
公名别分为二:一曰群名,所以称人物之聚者。
“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又五家为邻,二十五家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故师、旅、邻、里、乡、党皆群名也。”
一曰通名,所以表事物之色相者,盖离乎体质以为言也。
“论学而:‘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温、良、恭、俭、让,皆夫子之德耳。又恭、宽、信、敏、惠与夫刚、毅、木、讷、位、禄、名、寿等字,皆通名也。”⑩
在吕叔湘和王海棻编的《马氏文通读本》提到,“这里的‘别分为二’,不是‘分为两类’的意思,是‘又从里面分出两类’的意思。”⑪在这里,我认为马氏应该是共分为两类而不是从里面又分出两类,马氏先根据包含事物元素的多少,把“名字”分为公名和本名,也即一级分类标准;同时,又以公名中禽兽二名为例作了解释。在公名的类别下,马氏又根据所表事物抽象与否,将公名分为群名和通名,也都属于公名,即里边包含不止一个元素。也即二级标准是符合一级标准的。这里,它也是对事物进行的分类,它划分的外延和其内涵是一致的。
与现代汉语中的名词相比,马氏把“名字”分为公名和本名,相当于现代汉语中所说的普通名词与专有名词;公名又分为群名和通名,相当于现代汉语中所说的集体名词和抽象名词。这一分析已基本概括了名词的各种类型,与现代意义上的名词相比,只少了时间名词和方位名词两个小类。可见,《文通》中有关“名字”的分类,到现代还是具有很大的普适性,主要原因在于它有关“名字”的划分蕴含着集合论的观点。所以,《文通》对名字字类的划分,是符合标准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小结
一个概念要想明确,就要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它的内涵约束外延,且不大不小。在上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文通》中对于名字的界定与划分是非常明确的。而有关此书的精华也都在其界定里,马建忠是既从理论出发,超出理论的又加以解释。“名字”如此,其他的字类更是如此,在这里就不一一述说了。对于《文通》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发现其内在的闪光点,不断地继承创新。
[ 注 释 ]
①诸葛殷同.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49.
②同上.
③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2013.14.
④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2013.28.
⑤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2013:111.
⑥诸葛殷同.形式逻辑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49-67.
⑦同上.
⑧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2013.14.
⑨齐纳,约翰逊.集合论初步.商务印书馆,1986.21.
⑩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2013.28.
⑪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71.
[1]诸葛殷同.形式逻辑原理[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49-67.
[2]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4,28,111.
[3]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71.
[4]齐纳,约翰逊.集合论初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1.
[5]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6]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寿永明.《马氏文通》的字类界说[J].宁夏:宁夏学报,2005,6(27):9-28.
王迪,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硕士在读。
H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