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及漏洞补充
2017-01-30刘家瑜
刘家瑜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漏洞补充
刘家瑜*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当法律缺乏对案件的具体规定时,就需要相应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民法的领域,在弥补法律漏洞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常直接适用该原则裁判案件。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却存在着概念缺乏明确界定、补充法律漏洞时“向一般条款躲避”引发的原则滥用问题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的优点和界限,如何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灵活性和禁止其“软化法律”结合起来是本文主要探析点。
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漏洞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发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信就是指人际交往中,能够做到真实诚恳,遵守信用,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需言行一致,与人处事真诚,没有诈欺行为,根据诚信这一道德准则履行民事契约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要求公民善意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在历史上,诚实信用以道德习惯的约束力,长期应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补充民法成文法的漏洞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到了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经济问题不断显现,矛盾激化,立法者开始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将其引入民法典,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判决更需要法官发挥能动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道德观念不断地渗透进法律。
我国在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民法通则》中确立了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这对我国建立新的立法司法关系方面具有崭新的意义。在之后的30年间,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大量的研究,在各类民法教程、民法通则注解中,都涉及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复杂性,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合适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诚实信用原则因涉及到民法所有方面,属于法律授权条款,外延宽泛,它的本质就是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在出现各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时,法官可以通过直接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案件,保护在经济、生活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人的利益,制裁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
(二)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在成为法律授权条款后,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法律规范的作用,该原则将道德功能和法律功能合二为一,使得法律具备更大的弹性,法官无法找到具体案件的对应法律规定时,可以依据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裁量案件,保护遵守信用的人的利益,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律原则的人予以制裁,因为道德规则对公民行为的约束的要求更高,只有将其道德功能法律化,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功能的调节,对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界限
诚实信用原则出现的原因是由于在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不可能对出现的新问题都能明确规定,为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在修改法律条文时增加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授权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可以根据该原则对法律进行解释,做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裁判,以此来调整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授权条款,不能采用类推适用等其他方法补充法律漏洞时,就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旦被法官个人意志影响,导致原则的滥用,就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并不能修正法律,所以要严格划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界限,避免出现法官滥用职权肆意解释法律的现象。适用城市信用原则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漏洞的识别和确定
依据基本原则解释法律,适用范围非常广,要求法官必须先识别该漏洞是否应该适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确认了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才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判决依据的时候才能作为判决依据。不能因为诚信原则适用范围广就“戴大帽子”。如果该案件能够适用公平正义等较为具体的基本原则,应当先使用具体的基本原则。
(二)解释方法的最后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在穷尽了文义解释、立法解释等对法律条文的文义、法意后,还需要在适用其他漏洞补充方法后才能被适用。在没有穷尽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补充发话的前提下,如果简单地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适用裁判的依据,就会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了民法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说明,缺乏针对性,所以再解决案件时,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容易导致基本原则替代其他的漏洞补充方法解释法律,造成法律的软化。某一案件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且同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此时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适用具体法条,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会降低法律权威,另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主观性,在价值判断过程中很难保证公平地体现利益衡量。所以只有具体法条缺失并穷尽其他漏洞补充方法后,法官才能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
四、结论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诚实信用原则既要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可用于法官补充法律漏洞裁判案件。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法官滥用权力的可能,成为该原则运用界限的重中之重,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具体化,避免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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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瑜(1994-),女,安徽铜陵人,安徽工业大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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