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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路

2017-01-30许晓英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小微知识产权融资

许晓英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路

许晓英*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依托技术创新谋求发展的小微企业异军突起。然而,由于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少、高风险、逆生产周期的特点,导致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制约其快速发展。本文拟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阐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困境,更进一步提出促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

知识产权质押;小微企业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新常态”下,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源的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少、技术比重大、融资风险高”的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其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从而严重制约了它们的快速发展。据国知局的调查报告显示:“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无法支持后续产业化生产所需的资金”的企业专利权人占45.3%,由此不难看出,阻碍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瓶颈问题亟待解决。

知识产权作为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性资源,兼具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利用其使用价值获得利润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其价值实现融资担保,即本文所述的质押融资。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是解决制约其发展的资金瓶颈的不二法门[1]。

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之路之所以举步维艰,溯其根源,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立法在《物权法》中对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显得过于粗糙——质押客体宽泛。法律仅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而针对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如专利申请权、专利许可使用权能否作为质押客体的问题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策调整慢,协调性差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在经历从“应运而生”到“国家扶持”的阶段。政府的强大财政支撑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业蓬勃发展的因素,具体支持措施包括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等。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当是一个市场自发调节的过程,政府过多地干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举措,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

(三)价值评估难,质权实现困难

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评估,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评估过程中又涉及法律、经济、管理多方面的因素,这使他们很难对知识产权价值做出客观的评价,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

三、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未来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核心动力,只有将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才能使这种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正资产力”[2]。那么,作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足发展尤其重要。基于此,笔者试图提出一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改进: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体系

我国《专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足以见得专利申请权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所以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并无不当之处。既然质押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订立的,那么对于这种可期待的权利所存在的高风险性是质权人自愿承担的。

(二)规范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市场自我调节活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的是无形资产的商业化,应适用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政府首先要消除行政壁垒,提供财政、税务方面的制度保障,以此完善市场秩序。其次要发挥其保护监督的职能,积极搭建交易融资平台,进一步激发市场的自我调节活力。

(三)创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减少信贷风险

信息化时代,可以利用“大数据”来改善传统评估方法,通过构造分析模型,充分考虑法律、技术、经济三个维度影响因素来核算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同时,政府还可以尝试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在该数据库中包括法律、科技、金融资产评估方面的专家,三方携手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操作性,对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权益实现最大限度的保障。此外,还可以“互联网+”平台模式,为无形资产的供给方、需求方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从而消除信息壁垒,多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质押标的流转。

四、结语

小微企业作为创新的重要力量,依托其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占有核心竞争力,但由于资金掣肘,束缚了企业发展的步伐[3]。要想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业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需要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政府政策引导、知识产权流转机制多方面的建设。

[1]朱英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30-32.

[2]李娟.担保融资中的知识产价值评估[J].法学研究,2016(4):12.

[3]吴汉东.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J].法学,2016(7):31-35.

许晓英(1990-),女,新疆吐鲁番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F832.4;F

A

1006-0049-(2017)17-0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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