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探讨
2017-01-30解婷婷
解婷婷 李 静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探讨
解婷婷 李 静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严重不足,而农村却出现了“空心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等现象。因此,集约利用宅基地成为政府解决当前建设用地严重不足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实际中,由于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缺失,导致农民十分抗拒退出宅基地。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宅基地;退出模式;农民权益
目前,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实现宅基地退出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国家、城市和农村共同的利益诉求。现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大量进城,导致农村的房屋大多闲置下来。而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经济形势,种种弊端阻碍了城市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应以“退出”为突破口,建立更加完善、更加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体系,直接有效的解决宅基地利用率低的问题,实现“地”尽其用,保障农民自身的权益,促进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概念
宅基地退出是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为目的的。宅基地退出是指农民放弃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将其让给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不仅包括身份由农民改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退出,也包括由于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面积超出相关标准导致的部分宅基地的退出。宅基地的退出机制是一套主要围绕退出行为展开,通过大量减少宅基地的闲置以达到保护耕地资源目的的机制。
二、我国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退出的程序和补偿
现实生活中,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主要依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来实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宅基地收回的流程、范围、补偿和具体的操作方法,打击了村集体在宅基地收回这项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村集体在实践中难以完成。
(二)“一户一宅”原则产生歧义,管理制度滞后
现实生活中,一户家庭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以及建新不拆旧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与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滞后、管理松懈有很大的联系。大部分省区对宅基地的管理没有落到实处,并且没有组织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导致管控力度不够,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失控。还有,部分土管部门只注重前申请,不重视后管理,没有积极管理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现象。
(三)宅基地退出机制与社会保障断联
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农民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补偿政策,无疑加大了宅基地顺利退出的难度。在现实生活中,宅基地退出有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两种,但这两种方式存在很大的漏洞。货币安置中,农民退出宅基地得到的经济补偿远低于建造住宅的成本,成效甚微。住房安置中也出现了住房类型有差异、住房面积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四)忽视农民的意愿
大多宅基地退出过程都忽视了农民的意愿。由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程度越来越大,当前凸显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其实就是与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相关的问题。面对农村建设用地的严峻形势,各基层政府因为过分追求政绩而忽视农民的意愿,使得农民更加反感宅基地退出机制。
三、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议
以退出行为为基本中心的统一相协调的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才能真正保障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缓解土地关系紧张,集约的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
(一)建立激励和补偿机制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做决策时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已经迁居入城的农民中,大多数都不会主动退出宅基地,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和补偿机制。只有让农民在退出宅基地后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才能提高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来制定激励措施,并提供房屋、货币等多种补偿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更好的满足农民的需求。
此外,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也可以激励农民退出宅基地,对于积极响应退出机制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和城市相比相差甚远,与宅基地相关的社会保障福利等都缺失,比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制度。因此,各地方政府应积极承担起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责任,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的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使农民在选择宅基地退出后没有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快速有效推行宅基地退出机制,这样才能使宅基地退出市场良性运转起来。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均衡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宅基地退出的核心不是如何退出,而是在退出的过程中能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所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体现的是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对于利益分配的基本公平。纠正退出过程中各主体不平衡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其次,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环境,各自制定相关的土地政策,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土地资源所产生的利益真正由社会成员分享,切实的实现社会公平。
(四)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公平与效率
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只有充分尊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本身的意愿,才能实现宅基地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宅基地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一定要从根本上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首先,应给予选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倾斜性的权利保护的配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其次,在退出过程中,重视对话和协商的作用。给予农民权利表达的机会,可以真实的传达农民的利益诉求。通过对话和协商使得相关的利益主体互相理解,共同寻求最合理的退出方案。最后,我国应制定可以起宏观调控作用的土地政策,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和利益,最终实现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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