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前后矛盾怎么处理
2017-01-30
购房合同前后矛盾怎么处理
2014年4月,肖某和新疆某置业公司及某市一小区业主毛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不可退)2万元。然而,肖某后来发现,毛某出售的房屋有地下室,但新疆某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合同中的“地下室”划去了。他认为自己“上当”了,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称自己交纳的是订金
(不具有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要求毛某及该置业公司连带返还。
庭审中,毛某称,自己将房屋委托给置业公司出售时,已明确表明地下室是单独出售的,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写明了肖某支付的为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方签订合同前,肖某已对涉案房屋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之后,双方合同约定,在2014年4月15日前,肖某支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60万元,所有手续办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交房。合同同时约定,如肖某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属其违约,所付定金归毛某。
法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并存约定了两种意思相反的条款,即第三条约定“地下室(此房如原有地下室为前提)等已包含在房款内,不再另行结算”,第八条又约定“地下室不包含在房价内”(此处“地下室”已划去)。
对此,法院表示,对格式条款(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依照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之外插入的条款,如手写条款,附加的印刷条款等)优于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本案中,合同第八条系非格式条款,应依此认定。综上,法院于2014年7月驳回肖某诉求。
律师表示,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筑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作为地上部分的房屋与作为地下部分的地下室都有成为物权客体的资格,可以对他们单独行使权利而不涉及对方。就本案来说,毛某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涉案房屋时亦未附带地下室,而是其另行购买。商品房买卖非一般商品买卖,涉案房屋与所配备的地下室并非主从关系,不适用主物和从物的法律规定。
(《南国早报》2015.1.1等)
案例解读
无偿帮工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2013年4月1日,李某的亲戚陈某建房,由于陈某临时有事,就请李某帮忙看一下工地。李某在工地时,发现陈某的木材不够用了,就用李某的车帮忙去木材场拉一车木材回来。李某将木材拉回来后,在卸货时不小心从车上摔下,导致右腿骨折,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8000元。
律师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中非常普遍,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关于无偿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看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为被帮工人,在因帮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陈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帮工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陈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陈某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
在本案中,李某开车帮陈某运输木材,用的是李某的车辆,陈某对李某的帮工过程并未作干涉。可见,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的,陈某对此并无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陈某是李某的运输行为的受益人,对李某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金华日报》2017.9.1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