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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人民司法的价值体现及实践

2017-01-29张雅欣

山西青年 2017年24期
关键词:董必武法学司法

张雅欣

西安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董必武人民司法的价值体现及实践

张雅欣

西安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董必武不仅是党和国家的创始人,也是一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法制建设的思想和主张,而这些主张皆源于“人民司法”思想,通过对“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与特征、其核心价值的体现及在我国具体的发展实践运用等论述,可以得出该思想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源泉,为我国开辟、探索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

董必武;人民司法;法治;实践

一、董必武人民司法的内涵与特征

(一)“人民司法”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推进器

在新中国成立前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首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出现了“人民司法”一词,主旨是废除国民政府制定的旧法律,制定保护人民的新法律,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因此新中国的司法称之为“人民司法”。董必武作为我国司法的创始人之一,其人民司法的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思想为指导,结合多年的革命斗争和吸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归纳总结而来。以现在的角度来看,尽管其带有时代的烙印,但却是中国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具体努力表现,体现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它不仅推进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更为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南。

(二)人民司法的内涵与特征

1.单从字面意思来看,人民司法大致描绘了司法的形式,即司法由人民来实行,人民是司法实行的主人公。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正好体现了这一点。他认为“人民司法”思想是确立一切司法思想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技能建立的根本指导宗旨。

2.其特征是所有的司法问题都是围绕人民性所展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所有利益的直接接触者。同样,在司法工作中人民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不单是因为人民写在司法的前面,更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其主体性体现在司法制度的创制和司法机构建设的方方面面。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对人民司法更深刻的阐述。经过五四爱国运动,董必武第一次感受到了工人阶级的强大力量,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力量,明白了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和决定者。人民群众是建立新政权的中坚力量,也是不断完善司法建设的核心推动力。

二、董必武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现

董必武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也是其人民性的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贯彻始终。

(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主要矛盾已发生了本质改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内部矛盾已经逐渐替代了原有的敌我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问题,尽快恢复经济是党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虽然国民党反动势力已基本被推翻,但是一些残余势力和反革命分子潜伏下来,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以及新政权的巩固。在这一时期,董必武敏锐地意识到这两个问题,他从国家建设的整个大局出发,提出人民司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两种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以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原则,以批评教育为主,即便是通过法律途径,也要坚持“治病救人”的理念,促进人民的团结。对于外部矛盾,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严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新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强司法机构建设

董必武认为,要想做好人民司法工作,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和法律人才是三大核心要素,可见司法机构具有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于是在我国召开的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上,他提出要建立以法院、检察机关互相配合的人民司法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的制约,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制度的建设几乎都是“白手起家”,特别是干部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及是否设立还存在模糊的认识,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建设进度和正常工作的开展。有一组数据显示,截止1951年底,全国拥有法院的县刚满75%,拥有检察机关的县还不足15%,全面专职检察工作人员约有1800人。为此,董必武身先士卒,一方面在各种视察和会议上积极阐述司法工作特别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千方百计的从全国各单位抽调干部补充到司法工作中。在他的不懈努力下,我国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建设工作在1955年前基本实现了全国县级地区的覆盖。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实现人民司法,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新中国成立伊始,司法领域呈现出的是一盘散沙,不仅法律法规不全、司法机构空缺、司法干部更是严重匮乏,即便是现有的干部队伍中,还有很多是旧社会留用的工作人员,旧思想坏习惯在他们身上普遍存在。同时建国后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尽快恢复生产,使得一些有志于从事司法事业的同志产生了“英雄无用武之地”的错误认识,无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董必武同志迅速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他提出人民司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工作,即便有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了司法机构,如果没有优秀的司法干部,也无法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因此董必武在布局司法机构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多渠道、多层次地扩充司法队伍,并始终把加强司法干部的政治思想意识放在首位。

董必武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绝对忠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一生。可以看出,各方面的司法建设都体现了司法归于人民,司法为了人民,司法倚赖人民。

三、董必武人民司法在我国的发展实践

(一)构建了新中国的法制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给董必武发展其法学思想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在他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我国用最短的时间,建立起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军事法》《经济法》《民族法》《教育法》《婚姻法》和《劳动法》在内的庞大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同步建立了两审终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偏远地区的就地审判制等司法制度,并逐步健全了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改造、吸收、培养了大量的司法干部,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这从世界范围来看,速度之快是十分罕见的。随后董必武又开创性的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部门和大型企业上付诸实践,如铁路、水运、矿山等单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或法庭,针对特殊案件进行专业处理,直至今日这些制度仍在有效施行,成为司法领域重要的改革与实践。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法制体系遭受到了重创,“砸烂公检法”几乎断送了刚刚建立不久的法制体系,但正是之前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全面贯彻,为改革开放后全面“拨乱反正”培养了后备人才、积累了立法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三十年来,我国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体系,针对法院独立审判权、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大法官巡回法庭制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案件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补充,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例如轰动全国的“聂树彬杀人案”和“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都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重新审理和公开宣判,均撤销或改判了原审判决,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不懈地纠正冤假错案,严明司法的决心。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还发展了司法公证事业,先后在县级以上城市建立了公证处,并依法批准成立了部分社会化运营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司法体系。

(二)推进了法学教育与研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确立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国策,使大批知识分子和各类人才走上了经济建设的主战场。至此,人才强国战略首次提出,之后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如果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并实现良好的运行,就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国家的发展靠人才,人才的培养靠教育,董必武深知司法教育的重要性,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在他的推动下,我国开始摸索建立法学教育与研究专业,培养我国自己的法律人才。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开启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篇章。截止2016年底,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超过50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有超过300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法学硕士授予权,有30余所具有法学博士授予权,另有26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基本形成了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律硕士教育为补充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在专业设置方面,已形成了包含法理学,诉讼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学,经济法、民法商法学,环境法和法律史学等多个二级学科,精细化的培养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司法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机构,成立了各类型的法学团体和研究会,多层次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同仁开展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并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出版专业法学期刊,推动我国法律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为新时期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流的加深,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尝试进行了新的司法改革,并持续秉承董必武“人民司法”的思想理论,主要体现在:第一,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和制度,在确保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需要的同时,对敌对势力特别是随着全球恐怖主义的蔓延,必须加强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和审判力度,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改革与完善司法制度,在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不同部门负责的制度,并在原有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立案庭、执行局等机构,强化内部监督与制约,进一步保证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行使;扩大司法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各个方面;在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针对贪腐问题成立了在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和海外追逃部门,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知情权力;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机构建设、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培训力度等。通过持续性的司法改革,“人民司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推动了司法学科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

四、结语

综上可见,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内涵丰富,见解深刻,其核心价值的体现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根本宗旨。形成的比较完整的人民司法思想理论系统,不仅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而且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运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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