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读教育制度的宽与严
2017-01-29樊志美
樊志美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论我国工读教育制度的宽与严
樊志美*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工读教育是针对具有人格缺陷和不良行为习性、不适于普通教育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措施。近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工读教育在招生程序、招生条件、管理方式方面不断变宽,但是仅仅强调宽的一面,对严的一面关注不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从而产生严重的后果。
工读教育;工读学校;宽严相济
一、工读教育的“宽”
工读教育是指通过一边劳动工作、一边读书学习的方式,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于在一般学校受教育的青少年进行的一种特殊教育。①工读教育主要由工读学校实施。工读学校是我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和挽救的专门学校。工读教育的“宽”主要表现在:
(一)招生程序逐渐变宽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为了保障工读学校的生源,工读学校一般实行强制入学制度。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强制性招生方式因侵犯了人权,受到了人们的谴责。以及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及实施,使得工读学校招生程序逐渐开始变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诞生了“三自愿”招生原则。按照该法,一个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需要经过其原来就读学校的建议,家长同意以及孩子本人同意,最后由教育部门的批准,任何一个中间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该未成年人就不能入学。可见,三自愿原则的出现使得工读学校招生程序逐渐变宽。
(二)招生条件逐渐变宽
尽管相关法律都明确了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但工读学校为了生存,其招生标准、招生范围开始泛滥,一些不该进来的学生却进来了,比如:有的工读学校招生的对象为学习成绩差、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有严重网瘾的学生;辍学、厌学、逃学的学生等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普通学生。2016年5月31日到6月3日,笔者到上海新晦晖中学、上海市静安区彭顺中学、上海市浦东新区育华集团学校等调研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些工读学校招生分为“严管班”和“工读班”,而“严管班”的招生对象是是一些行为不良的学生,如一般厌学、逃学的学生、出入酒吧、陷入网瘾而无法自拨的学生以及边缘少年。不该进来的学生却进来了。
二、工读教育应加大“严”的成分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等的特殊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方式上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为了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精神,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性处遇上应多是“从宽”。但是仅仅强调宽的一面,对严的一面关注不够,容易蜕化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放纵,产生严重的后果,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工读教育应加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成分,“严”并非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侵害,而是一种保护性教育措施,具体包括:
(一)工读学校招生方式的强制化
“三同意”模式要做到使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完全同意、完全自愿是很难的。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家长对工读学校的误解,意识不到工读教育对教育、矫正“问题”未成年人的意义和重要性,一味地排斥工读学校;对“问题学生”来说,由于对工读学校的误解,往往产生排斥心理,拒绝自愿、主动进入工读学校。为了保证工读学校的招生来源,工读学校招生方式的强制性势在必行。但是这种强制性是有条件。比如当一个未成年人在初中阶段出现问题,应由第三方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是否应该进入工读学校接受矫治与教育。具体来说,应成立专门学校管理委员会对“该进来的学生”进行鉴定和评估,该委员会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政府的人员担任相关领导职务。该委员会由未成年所在学校、父母等监护人提出申请启动,并召开相应的听证会,听证会要有心理专家、法制校长、家长以及未成年四方参加。校方陈述理由,家长和未成年人进行表态,专家进行评估,学校管理委员会最终做出决定。如果该委员会评估结果认为该未成年人有必要进入工读学校接受特殊教育,学校或公安机关应征求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意见。如该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都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该未成年人转到工读学校就读;如果该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孩子进入工读学校,该委员会应安排再次对其进行评估,如结论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监护人必须执行。这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工读学校的收生范围
首先,对“该进来的学生”来说,招生上实施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该“进来的学生”应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9中不良行为和9中严重不良行为,具体包括在校的未成年学生中存在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和针对非在校未成年人具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行为。其次,对于“不该进来的学生”而言,应严格排除在工读学校之外。对于工读学校的收生对象,不是“进一步”,而是“退一不”。我们要准循未成年人的“自愈”规律,让他们在自由社会中进行矫正。
三、对工读教育的展望
综上所述,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等特殊性以及对“问题”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工读教育应当根据社会形势、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出适应性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我国工读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工读学校收生应明确化。
[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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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秀蓉,兰宏生.工读教育史(第一版).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11.
[2]赵文.工读学校招生难问题透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33-35.
[3]江晨清,杨安定,著.中国工读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
[4]路琦.创新和完善我过工读教育的现实思考.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5).
[5]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J].人民检察,2006(19).
樊志美(1988-),女,汉族,河北人,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
C913.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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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1-0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