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问题刍议
2017-01-29赵陇波许瑞轩
赵陇波 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问题刍议
赵陇波*许瑞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直接言词原则,既是审判原则,又是证据原则。它要求各方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检察官亲自到庭,在控辩双方充分的言词对抗之中,法官去采信证据,发现真相,最终形成内心确信,做出公正裁判。并且,在证据的形成过程中,严格贯彻直接采证,出庭作证的原则,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采用经过庭审直接质证的证据。
直接言词;传闻证据;庭审实质化
一、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所谓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组合而成的一种刑事司法原则,它既是一种刑事庭审的基本原则又是一种基本的刑事证据原则。体现在刑事庭审中则是指,在法庭审判当中,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亲自到庭参加审判,控辩双方当庭以言词方式展开攻击与防御、指控与辩护,法官亲历双方正面冲击的场面,于碰撞冲突之中,感知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并采信相关证据,依据那些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从中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做出公正裁判。另一方面,该原则又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证据原则而存在着,在该原则指引之下,衍生出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它从消极的层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将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刑事裁判的依据之外,进而倒逼刑事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出庭、直接参与、直接采证以及言辞辩论。直接言词原则,并不关注被询问或者讯问的对象是谁,它只是特别强调被询问或者被讯问的人如何全面客观真实地向法庭、法官传递自己的亲眼所见、亲身所历,毫无疑问,这种最佳的传递方式不是笔录,也不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应当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之上,面对国徽,做出的亲口陈述,这样的陈述一举一动、一颦一笑,皆在裁判法官的视野之内、感知之内,自然别无其他更为绝佳的替代方式了。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基点在于原始性和亲历性,即证人证言能够保证在第一时间直接性传达,有效降低证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性,同时,这样的证据最为鲜活,可以当面当庭接受考验接受评判;并且,这样的证据乃为当事人亲身所经历过的,更有资格对其做出接近客观真实性的陈述,庭审法官当庭亲自参与证据的调查与质证环节,更能有利于从客观事实当中抽象出法律争点,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做出公允的裁判。
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抗的充分性程度的提高,对抗越是激烈,疑点越是突出,真相就越发清晰,使得刑事庭审发挥自己控辩审的功能定位,切实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具体实施,有效避免庭审流于形式。直接言词原则通过对最终认定事实的方式加以限定,间接但有效地将国家追诉犯罪的职权制约在合理限度之内,促进案件的程序公正。直接言词原则更有助于使得败诉方通过自己的切身经历,从内心意识层面接受法庭的审判,接受法官的判决,可以有效避免过度的本身没有实际意义的上诉或抗诉,从而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提升刑事司法效率,集中国家司法资源惩治应当受到国家刑罚规制的其他重大犯罪,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改革问题
近些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积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大力鼓励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刑事审判更接近实质化效果。然而,问题也依然存在,诸如庭前证据整理程序代替庭审举证质证工作,僭越了自己程序性预审的功能定位,使得一些未经被告人当面质证的证据流入了法官的审判依据当中,虚化了庭审。此外,刑事庭审事实认定过度依赖被告人庭前的供述笔录以及侦查的案卷材料,使得刑事审判沦为了检验侦查工作的一个辅助性工具,颠倒了刑事司法审判中心的司法构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能彻底杜绝,因为法庭过度依赖口供,过度依赖于案卷材料,使得刑事侦查权肆意膨胀,难以有效制衡。并且,证人证言仅仅停留在书面的证言层面,其真实有效性得不到法庭法官以及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印证。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之,但还是相对较少,在我国物证技术相对不太发达的现实格局之下,还是应当积极保障证人的基本权益,切实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进展。
四、结语
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应当积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规范刑事证据采证取证过程,获取最为原始的未经过污染和过度加工的新鲜的证据材料。建立、完善办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让刑事案卷材料的质证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程序性事项以及实体性问题,做到全面审理,规范侦查人员侦查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公民权益。最后,还应当完善刑事庭审的交叉询问规则,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公平质证权。在此,还需要强调一下的就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有效贯彻与刑事庭审中心主义乃至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有着彼此互相促进的作用,后者是前者的有效保障和前提,前者是后者的有效实现路径,因此,直接言词原则要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则必须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进程。
[1]宋英辉,甄贞.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3.
[2]赵陇波.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在制度系统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190-191.
[3]樊崇义.底线:形式错案防范标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53-265.
[4]沈志先.驾驭庭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6-18.
[5]赵秉志.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70-78.
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许瑞轩(1991-),女,河北燕郊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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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20-00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