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语境下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育*
2017-01-29甘红彦
甘红彦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学分制语境下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培育*
甘红彦*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实施,特别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也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进程,这不仅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还必须具备优良的法律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各类高校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因此如何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也势必成为学校必须面对的任务,同时也是学校内涵建设的重要方面。当下,许多院校试行学分制,其核心在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培育学生扎实的专业功底,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整体能力,而这一切对于法律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强化其自身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理清学分制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质,是我们要研究的基本前提。根据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特点以及学者们研究的成果,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进行基本梳理,这是为了更好理清法律职业道德培育与高校法律专业的考试制度相互之间关系所需要的基本环节。
学理界对法律职业道德研究历来极为重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基本上是达成一致认识的,只是在词语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异。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应当是法律职业伦理为主或者说就是法律伦理,所以更为注重法律职业伦理的分析,“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律”,包括职业信仰、对规则、对法律、对人权的敬畏等。[1]这样的认识在逻辑上并无太大的差误,但是不够准确。严格意义上分析,伦理与道德还是存在差别的,从汉语语境来看,伦理是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的关系准则和遵守要求问题,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上下级之间。而道德则更侧重与特定主体的普遍性行为要求与约束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虽然不排除具有相应的伦理成分,但是更多元素则是规则和评价标准,如法官必须有“公平和正义之良知”。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这表示法律职业道德首先是法律职业人必须遵守的准则,其他社会职业群体可以也没有必要遵循这样的准则,如医生无需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即法律职业道德只对特定的法律职业人群或成员具有约束力,不具备普适性的约束力,很多时候如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当然共性同样是具备的,毕竟是同类职业群体。其次,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在其职业活动中的要求,很多内容并不要求其在生活中必须遵循,如法官等不能将法庭中所要遵循的职业道德纳入法官家庭中的道德要求,但是法律职业群体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很多职业道德要求,在生活中同样对职业群体的成员有制约性的,如法官不得与在自己职业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代理人、当事人随意吃饭、喝酒等,否则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最后,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群体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规则的总和,这表明职业道德是以各类不同形态的规则表现出来,如法律法规、纪律、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并且在职业活动中认真遵守,带头遵守。
笔者发现,对于职业道德的内涵界定,两种内涵的界定均具有合理性,只是比较而言,后者更加合适人们学习把握和理解。其理由在于:第一,从逻辑上来说,后者更加符合逻辑关于定义的要求,是相对准确的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判断;第二,从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实践来说,这样界定法律职业道德更加切合实际,也更加容易为人们所理解接受;第三,将法律职业道德界定为法律职业群体应当遵循的准则,有利于培育不同法律职业成员的自律意识和遵守意识,对于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有着直接的推进价值。所以,后者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应当可以肯定,也是比较科学的。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质
所谓特质就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固有属性。分析法律职业道德的特质,必须植根于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实际上并不是分析研究,而是探究发现。我国学者将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表述为: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统一;实施的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2]根据法律职业活动活动和学者研究的结果,法律职业道德的特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
第一,法律职业道德的规则性。道德从它出现开始,就决定了它是社会规则的有机组成,是社会相关人员在进行相应活动时必须或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警务条例,如警容、警风要求,如基本行为规范性要求,如果一个交警在指挥交通过程喝酒、抽烟,会造成怎样的社会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法律职业道德不仅在表现形式上的规范性,如警察八不准等,还表现在内容的规范性,每一条都有相应的量化标准,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职业道德被遵守和实现。
第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强制性。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比较,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要求,更多的道德准则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等规定下来,一旦不遵守,作为职业成员就会受到必要处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强制性,使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了鲜明的国家属性,不同国家的国情决定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同时,对职业道德被遵守程度的要求和处罚也不完全相同,但是,违背职业道德必须接受处罚和承担责任则是相同的。如美国女警开枪打死黑人事件,一旦查实就要求被判处监禁。这种强制性表明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极强的他律性,法律职业人或者准法律人不能率性而为。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必须正人先正己。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对于法律职业每一个群体成员而言都是自身修养的要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法律职业每一个成员或者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准法律人,不能将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作为负担,而是应当作为做好一个人做好一个合格法律人的自身修养对待,惟其如此才能积极主动学习相关规定,强化自己的修养,使自身不仅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更应成为做人的表率。
第四,法律职业道德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法律职业道德由于法律职业活动的差异性,不同职业之间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律师、法官、警察、检察官等典型法律职业者,各自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根据自身的职业特点而设计规定和形成的,有很多的要求不能混同。法官在职业活动中,不用敬礼,但是警察在职业活动中需要敬礼并标明身份。但是,作为法律职业的群体,还有普适性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如不能损害国家和法律形象、不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处理案件要公平公正等。
以上对法律职业道德特质进行了简要分析探讨,所以如此,主要因为只有理清了法律职业和职业道德,才能科学合理分析培育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意识的途径,综合各国的实践及我国教育实践,任何一种有关道德修养和意识的培育,概括起来有家庭教育、自身学习、学校教育、工作经验等几个方面。作为法律类高校,我们更关注的是在高校如何有效培育在校法律类大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学分制与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关系
学分制是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基础课程、公共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其他选修课程,同时还有其他素质拓展课程,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的培养模式。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在未来的职业岗位竞争能力和职业能力方面均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特别是法律类院校,对学生的品格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应当严格于其他院校的学生,这是法律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任何一个国家均无法将一些品格低下、素质不高、道德水准很低、无社会责任感的学生置于警察、法官、检察官或者是律师等岗位上来。至少在职业道德的初始考查上应当是严格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从事这个职业的人由衷热爱这个职业,并且将这个职业作为毕生的信仰和理想。惟其如此,才能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并非朝夕之功,需要从最为初始的法律理念的学习开始,即应当从接触法律专业教育开始。学分制无疑是培育法律院校学生的一个良好的途径。
首先,法律专业必修课程学分的获得是培养学生基础职业道德信念的前提。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专业基础课程,这些课程是根据法律实践、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实践和研究,并结合学生的实际开设的法律专业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诉法学、行政法学等十多门课程。学生必须认真学习这些课程,并且获得通过才能获得应有的学分,这样的学习过程,不仅是学生学习基础法律理念和思维的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获得作为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的过程,因为学习任何一门法律基础课程,均会在学生意识中产生公平、责任与规则理念。从这样的逻辑关系来说,学习法律专业必修课程,获得毕业必须的学分自然成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前提所在。
其次,法律专业限选课程学分的获得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关键。学生获取专业限选课程的学分,是在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理念的前提下的法律思维的提升,这样的学习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将要从事涉法岗位的在校学生,仅仅学习初步的法律知识显然是不够的,学习必要的法学其他课程,是形成良好法律思维的关键所在,是基础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是形成良好法律信仰的核心步骤。“律师的生活能够使深层次的价值得以实现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实践智慧的性格品质就是人类自身内在价值中主要的美德。只要这种品质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理想,律师们就会因为他们仍然具备内在的价值,而对其充满信心。”[3]法律职业虽然因为国度、文化、政治等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共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培养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职业品格的途径和方式选择就显得极为重要,在当下的条件下我们虽然不能说学分制是唯一的、最好的方式途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学分制在培养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和品行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再次,法律专业素质拓展课程学分的获得是培育学生良好品格的主要途径。法律职业要求从事该职业的人员不能是单纯的技术性人才,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同样极其重要,而获得这一方知识和素养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学习与职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参加必要的实习实训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是最为直接的途径,“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达练及文章”。所以,通过规定在校学生获得素质拓展学分,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性和主动性,而且可以促使学生自觉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本素养,只要学生希望从事涉法职业,他们就能十分自觉学习,这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学分制背景下,培育在校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理念和素养具有极大优势。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学生在具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正确面对社会的良好品格和素质,具有其他社会职业所不必然要求具有的心理,特别是能够抵御不良社会诱惑的心理,而这一切均建立在坚定的法律理想和信念基础之上,体现法律职业所必须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上。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4.
[2]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7.
[3][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M].周战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2015年海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高职院校学分制下的选修课程体系建设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HUJG2015-93)。
甘红彦(1977-),女,回族,青海西宁人,硕士,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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