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
2017-01-29宋俊华
宋俊华
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
宋俊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与传承人群培训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是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精神和伦理原则的,也是符合国家文化发展的需要的,但在具体实施中会面临一定的伦理风险,因此,要坚持四项基本伦理原则:以“道”为主,“道”、“器”兼修的原则;以“内”为主,“内”、“外”协调的原则;以“传承”为主,“传承”、“发展”结合的原则,以“自律”为主,“自律”、“他律”配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群 培训 风险 伦理原则
一、引言
有关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伦理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3月至4月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专家会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通过了12条原则。、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学术界关注较多的话题,尤其是让传承人进入高校等现代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引发了非遗学界关于非遗本真性问题的讨论。。前者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原则,后者是我国非遗保护实践的一种探索。
2015年文化部与教育部联合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文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办非遗函[2015]581号),“着眼于‘强基础、拓眼界’,旨在通过组织非遗传承人群的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遗传承人群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提高中国传统工艺的设计、制作水平,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促进现代设计走进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该计划对于推动相关高校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更好发挥文化传承创新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文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办非遗函[2015]581号)截止2016年底,全国有57所高校成为首批试点单位,共举办了160期培训,近万名学员从中获益。2017年2月23日正式发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也把该培训计划列入其中,计划在五年内培训传承人10万人次*《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国文化报》2017年2月23日。。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在实施之初,学界对其尚有一定争议*苑利的《救命的“脐带血”千万要保住——从非遗传承人培训说开去》(《光明日报》2016年1月22日)和齐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保护”与“提升、改造”孰是孰非?》(《文化遗产》2016年第5期)等文章指出要坚持“传承人的责任就是原样保护”的保护观念。项兆伦的《正确认识非遗,是正确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的前提》(《文化遗产》2017年第1期)和张毅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2016年第5期)则认为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的基础,“传承人群文化素质的与艺术修养的提升是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学界对其多持肯定态度,这从全国有几十所高校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就可证明*截止2016年底,共有57所高校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7年2月23日公布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把这项计划正式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1702/t20170223_491392.html)。。那么,开展“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依据何在?是否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精神和伦理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应该遵循哪些伦理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开展“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依据
非遗是一种代际传承的活态的文化实践*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传承人是这种实践的创造者、传授者、继承者和实施者。离开传承人,非遗实践就不会发生、存在,更不可能得到延续,其作为非遗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所以,传承人是非遗存在和传承的核心,他们创造、延续了非遗实践,也赋予了非遗存在的意义。
传承人所创造和延续的非遗实践,是人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动力、能力、适应力、创新力的综合反映。一句话,非遗实践是传承人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各种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保护非遗,就是让传承人明白自己的需求,提升满足自己需求的各种“力”。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一种非遗传承人的知识学习和能力提升的实践,是有其存在依据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非遗自身发展的需要、国际公约精神和伦理原则的体现、国家发展的要求。
首先,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非遗自我发展的需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指出,保护非遗就是“采取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显然,非遗自身是有生命力的。那么,非遗生命力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公约指出,非遗是指“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附录,第179-190页。。在这个概念中,有两点十分重要:其一,非遗对象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化、抽象化、无形的观念、知识和技能,是依赖且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其二,非遗是由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来确定的,是作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人是非遗存在和被确定的基础,是决定非遗生命力的内因。人的知识和动力、能力、适应力、创新力是维持和发展非遗生命力的基本条件,创造、实践和传承非遗离不开对人的知识、动力、能力、适应力和创新力的传授、激发和培养。
事实上,每种非遗发展都离不开对其传承人的培训,都有自己的培训方式,包括家庭传承、师徒传承等非正规教育方式和学校培训、学历教育等正规教育方式*从传承人知识和能力培养角度看,非遗代际传承过程也是一种传承人培训模式,区别于现在学校正规教育或其他社会机构单独组织培训,本文称之为内培训。。如我国传统戏剧的传承人教育,就经历了古代家班、戏班传承,到近代科班,再到现代的戏剧专科学校等的演变。现在的传统戏剧演员、编剧、导演、舞美、乐队等传承人,主要通过专门的戏剧学校(学院)来培养。
文化部与教育部联合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就是一种属正规教育的学校培训方式。
其次,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保护非遗的公约精神和伦理原则的体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国际社会开展非遗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对各个缔约国具有强制约束的作用。作为缔约国之一的中国,按照公约精神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公约对非遗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有这样的规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1.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2.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4.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四章第十四条,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附录,第184页。。显然,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公约规定措施中的一种,即“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公约精神的具体体现。
同时,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尊重非遗传承人群的主体权、学习权、发展权和再创造权的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明确规定:“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巴莫曲布嫫、张玲翻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6期。
最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对中国而言,保护非遗既是一种国际义务,又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非遗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是民族文化身份的象征,是文化自信的基础,还是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因。从这个意义上讲,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与国家文化发展、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转型发展都有密切关系。
新世纪以来,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关于非遗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反映了国家创新发展的理念和需要,如“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创新战略、“工匠精神”与“制造业强国”的产业战略、“中国梦”与“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战略以及“一带一路”的倡议等,都与非遗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国家战略了解,可参阅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的系列文件,以及总书记习近平的系列讲话。。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正是上述国家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宣传非遗的理念,提升非遗保护能力;促进创新,推动传统手工技艺发展;提升就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都是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基本意义所在。
三、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伦理风险
“非遗培训计划”是一种嵌入式正规教育,是利用高校工艺美术教育资源,对传统工艺非遗传承人群进行的针对性培训,旨在“帮助非遗传承人群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提高中国传统工艺的设计、制作水平,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促进现代设计走进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文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2015年11月19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http://www.mcprc.gov.cn/whzx/ggtz/index_8.html。一句话,就是通过提高非遗传承人群把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生活的能力,促进非遗在现代生活中自我生存。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本质是一种人与人交往、交流的实践。在这种实践中,人和人之间必然产生伦理关系。所谓伦理就是指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规则。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根据培训者与被培训者关系性质和亲密程度,分为内培训和外培训两种形式。内培训的培训者与被培训者往往处于同一文化圈内,是同一个社区、族群、行业、信仰、家族内,是亲属、师徒、同乡、同行、教友等比较亲密的关系,培训活动往往与社区、族群、行业、信仰、家族文化密切关联,如作为社区的文化传统、族群的情感归属、行业的规范、信仰的仪式、家族的族规等,培训是被培训者进入该文化圈的一种仪式,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因此,在培训中往往会伴随一定仪式,使培训更具有文化传承的意味。外培训的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不一定处于同一文化圈内,多是新建立的师生或师徒关系,培训活动多是对相关知识或技能的教学,较少与培训者原有的文化圈、文化传统发生实质性关联。
无论是内培训还是外培训,非遗传承人群培训都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问题。良好的伦理关系,有利于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有利于非遗自身的传承发展;不好的伦理关系,不利于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也不利于非遗自身的传承发展。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伦理,既包括针对内部的伦理即对内伦理,又包括针对外部的伦理即对外伦理。无论是与内培训相关的对内伦理,还是与外培训相关的对外伦理,在实施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非遗培训的伦理风险是自生的、本质性的。非遗是一种代际认可和传承的活态的文化实践。代际之间因所处时空变化而导致的观念的差异,非遗自身的动态发展与特定时空中传承人的静态观念的冲突,使得非遗代际认可和传承本身面临着一定风险,这种风险有时会导致非遗传承过程的中断或变异。
在内培训中,由于同一文化圈内的伦理规范如社区规范、族群伦理、行业规范、宗教教义、家族亲情等,非遗培训往往是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的一种共同的文化义务,文化圈伦理是维系这种培训的重要力量。即使这样,内培训中的培训者与被培训者、被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依然会因资源分配、利害关系等而发生伦理风险。如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竞争,对所谓正统与非正统的竞争等。
在外培训中,由于培训者与被培训者所处文化圈和文化观念的差异,以及在资源、话语等权利上的不同,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的伦理风险就更大。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对被培训者自觉与不自觉的影响或改造等。学界讨论的非遗本真性、原生态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外来者对文化持有人影响干预的产物。
正因为意识到外来者介入非遗保护对非遗持有人、传承人会造成的影响,意识到这种影响可能会违背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意愿和权利,意识到这种违背传承人意愿和权利的做法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不一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5年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3月至4月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专家会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通过了该原则,共有12条。巴莫曲布嫫、张玲翻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该原则共有十二条,其中最核心的条款就是对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尊重,要求在保护非遗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习俗、习惯和对非遗的认识,如第四条“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巴莫曲布嫫、张玲翻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角度来看,这个原则就是要求培训者要充分理解和尊重非遗传承人群的意愿。正如项兆伦部长在第六届成都非遗节国际论坛上主旨发言所讲:“尊重持有者和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支持他们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
四、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伦理原则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必要的,但也是有一定伦理风险的,尤其在非遗传承人外培训中的更容易产生伦理风险。对于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伦理风险的克服,要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指南”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培训,建立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伦理原则。
第一,坚持以“道”为主,“道”、“器”兼修的原则
非遗是一种代际传承的活态的文化实践,不仅是指非遗从发生到传承、创新发展离不开实践,是人类创造能力、认知能力和群体认同力的集中体现,而且是指非遗本身存在的实践性,它是人类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实践而言,非遗实践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为过程性、多样性、精神性等。过程性是非遗之“活”性和生命力的体现,非遗就象一条流淌的河流,永不停息。多样性是非遗之“器”性和形式的表现,非遗就象大自然一样,五彩缤纷。精神性是非遗之“道”性和原动力的反映。多样性与精神性是非遗的外在形态与内在本质、个性与共性的关系的体现,也是非遗实践结构组成部分,过程性则是多样性与精神性矛盾运动的结果,是非遗实践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宋俊华:《警惕非遗保护中重“器”轻“道”的倾向》,《中国文化报》2013年3月11日第8版。。
“道”与“器”是中国传统思想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范畴。《易经》言:“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般而言,“道”指事物的内在本质,所以是无形的、抽象的;“器”指事物的外在表现,因而是有形的、具体的。“道”与“器”是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非遗”实践的内在精神就是“道”,实践使用的工具、技术实践形式及产品是“器”。“道”与“器”的对立统一是“非遗”实践的基本动力,也是“非遗”传承中“变”与“不变”的辩证要求*宋俊华:《警惕非遗保护中重“器”轻“道”的倾向》。。
在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中,“道”的培训是核心。如果说把非遗实践理解为传承人“做什么”、“如何做”、“为什么做”的话,那么非遗的“道”往往体现在“为什么做”上,“做什么”、“如何做”则多体现为非遗的“器”。“为什么做”是非遗在世代传承中,在特定社区、群体内部代际、同代之间所达成的一种精神默契和价值认同,是一种非遗实践能够不断传承的精神支柱。比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酥油花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供佛彩塑技艺,是为每年正月十五日晚供佛、赏花、祈福而发展起来的。酥油花以酥油为原料,一般是要在青藏高原最寒冷的11、12月制作。为了防止温度对酥油花的影响,除了作坊里不生火炉、用布遮盖窗外阳光外,传承人还要将双手不时浸入冰水中,使体温与冰水同温,制作过程十分辛苦。如果没有一种精神支撑,传承人是难以年复一年地传承这项技艺的。所以,只有真正理解了非遗的这种“道”,“做什么”、“如何做”的“器”才能被认可、被传承。当然,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也离不开“器”,培训往往是从“器”的培训开始的,由“器”而“道”,由“器”悟“道”的,得“道”忘“器”的,是培训的最高境界*对此,可参阅《庄子·养生主》中“庖丁解牛”等对“道”和“器”关系的阐述。。
非遗传承人群外培训的培训者,要对培训者所传承非遗的“道”和“器”有深刻的理解,既知其器,更知其道,以其人之道来培训,才能做到修器达道的目的,这也是乔晓光教授所提倡的“知情、知艺、知辩”中的“知情”的具体体现*乔晓光:《建立大学与社区的非遗传承互动模式》,《光明日报》2016年4月29日第12版。。
第二,坚持以“内”为主,“内”、“外”协调的原则
非遗传承人群的外培训中,尤其是非遗传承人群进入高校等正规教育系统培训,培训者与被培训者有内外之别,也就是自我与他者之别。培训者作为一个他者、外人因接受了较多现代科学理念和方法,了解城市现代生活对非遗的需求以及满足这些需求的方法,可以帮助被培训者更新观念、接受新事物,对非遗进行创新发展。同时,被培训者的自我或内部人也有对非遗自我发展的需要,但受所处文化圈、接受现代教育程度的限制,缺乏让非遗走出原有社区、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的观念和方法。这种互补的观念、知识和需要,是非遗传承人群外培训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的目的是让非遗传承人更好传承非遗,让非遗的内在精神得以发扬。因此,传承人如何理解非遗的发展,是非遗培训取得成功的关键。培训者的观念、知识和方法只有真正内化到传承人那里,并成为他们自我认可的非遗实践的一部分,让被培训者的“被培训”变成“我要培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要坚持以“内”为主,“内”“外”协调的原则。
第三,坚持以“传承”为主,“传承”、“发展”结合的原则
尽管被赋予了许多新的意义,如创新创业、工匠精神等国家发展战略,但从本质上而言,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仍是服务于非遗保护即确保非遗生命力这一主题的。非遗生命力的维系表现为非遗的传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
“传承”是传承人保持非遗中“不变”的部分,使非遗在代际传承中仍然保持自己的基本特性,使非遗的传承是非遗自我传承而不是自我向他者的变异。“发展”是传承人发扬非遗中“可变”的部分,使非遗在代际传承中不断适应时空环境的变化,使非遗能够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传承,考验的是非遗传承人对非遗的定力、自信力,对非遗内在精神的执着。发展,考验的是非遗传承人对非遗的创新和适应能力,对非遗活态性的理解。
在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中,最容易引发的风险是对非遗传承的忽视。培训者和被培训者急于创新非遗、传播非遗的心理,容易导致对非遗内在传承规律的忽视,导致重发展轻传承现象的发生。
所以,非遗传承人群培训要始终坚持以“传承”为主,“发展”为辅,“传承”、“发展”相结合的培训方向。
第四,坚持以“自律”为主,“自律”、“他律”相互配合的原则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是一种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践。培训者与被培训者的关系是以非遗传承培训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培训者与被培训者在非遗传承理念、价值观念、知识背景上的差异,是二者之间发生误解、误会的重要原因。
为了防止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的误解、误会,有必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培训规范。而且在“律”的建设中,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巴莫曲布嫫、张玲翻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五、结语
保护非遗,确保非遗生命力,就是保护人,保护人的非遗创造力、传承力和自信力。那么,保护者与被保护的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保护者如何通过被保护的人来实施非遗保护?被保护的人的非遗创造力、传承力和自信力如何才能获得提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从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后改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到2015年发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的十几年里,始终是作为非遗保护倡导者、宣传者、组织者身份出现的。在它的带动下,各个缔约国政府也作为本国的非遗保护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开展工作。这种以由国际走向国内,由国家到地方的非遗保护发生历程,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非遗是由一个外在的权力机构来认定和保护的,非遗所在社区、群体或个人只是权力机构保护下的被动的对象。事实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推动和实施非遗保护工作过程中,在对待被保护的人问题上一直是十分谨慎的,尤其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录”评审上,不断修订和完善非遗保护公约操作指南,以避免对非遗及其社区、群体或个人造成伤害。尽管如此,由非遗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复杂关系所引发的能力提升与伦理问题,依然是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非遗传承人群培训,有广义、狭义两种,狭义的是指以我国文化部与教育部联合开展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为代表的培训,即外培训。广义的是指一切针对传承人群的正规与非正规教育,即内培训与外培训。
非遗传承是一种代际之间进行的精神交流和传递过程,是特定社区、群体、家族内部的传承。首先,传者与承者之间按照某种社区、群体或家族内部约定的规则和仪式,就某项非遗建立师徒关系。接着传者通过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培养承者,使承者掌握该非遗的知识、技能及其意义。最后,承者在从传者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不断发展并传承该非遗。非遗传承,既是非遗自身被确定的过程,又是非遗传承人建立和能力培训的过程。当然,这种培训主要是非遗的内部培训。
非遗传承式的内部培训,是非遗传承人形成创造力、传承力和自信力的基础,也是确保非遗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正因为如此,许多非遗都在内部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培训机制,如我国传统戏曲的戏班制、童龄制、科班制等,造成行业、班社之间形成壁垒分明的传承机制。客观上讲,这种内部培训对戏曲表演流派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但也会造成一种对外保守的格局。在发展相对缓慢、封闭的传统农耕社会中,非遗内在传承和培训的保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社会的发展和开放发生冲突机会相对较少。当然,非遗内部培训和传承,并不从根本上排除对外部优质基因的吸收和借鉴。许多传统武术高手往往是既有门派又能打破门派之见,转益多师、博采众长的。
传承人群培训多为外培训,即外来学者或专家对非遗传承人群的培训,这种培训主要以提高非遗传承人的见识和创新能力为主。在外培训中,容易产生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的伦理风险,从而对非遗传承与发展带来问题。
要克服非遗传承人群培训中的伦理风险,就要坚持四个基本伦理原则,即以“道”为主,“道”、“器”结合的原则;以“内”为主,“内”、“外”协调的原则;以“传承”为主,“传承”、“发展”结合的原则;以“自律”为主,“自律”、“他律”相互配合的原则。
[责任编辑]罗曼莉
宋俊华(1968-),男,陕西富平人,文学博士,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文化遗产传承与数字化保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 广州,510275)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保护区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4JJD850002)与中山大学重大项目培育项目“非遗保护的中国话语与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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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890(2017)04-0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