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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值得商榷的注释

2017-01-28唐贵良

中学语文 2017年30期
关键词:中将人民教育出版社草稿

唐贵良

两个值得商榷的注释

唐贵良

原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语文课本第六册《屈原列传》第二段“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欲夺之,屈平不与”一句话中将“夺”注释为“强取”,“与”注释为“给”;人民教育出版社、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案》中将“夺”注释为“强迫”,“与”注释为“同意”;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师教学用书》中将“夺”注释为“夺取”,“与”释义为“给”;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中文言文评点译释》(江夏、肖毅等编著)中将“夺”注释为“抢(过去看)”,“与”释义为“给予”;西苑出版社出版的《素质教育新教案》中认为“夺”有“抢夺”“夺易”(改动)二义,“与”有“给予”“与同”(二义)。根据当时情理和人物性格,“夺”应理解为“夺易”,即“定其去取”,“与”应理解为“赞同”,既与“夺”照应,又符合屈原不屈于千秋,强暴的性格。……将这两个词的释义置于前后文来看,以上注释都不够准确。其理由如下:

从“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中可以看出屈原是受怀王之令,制定国家法令的,文中并没有上官大夫参与其事的材料。再从各有专司的角度看,“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原不与”中,如果将“夺”注释为“强取”,上官大夫“强取”未定的草稿的意图不清楚;如果将“夺”注释为“强迫”,那“夺之”的“之”只能注释成“屈原”而非“未定草稿”,上官大夫要“强迫”屈原的目的不明确,后面的“与”无论注释为“给”“同意”“赞同”“给予”都是不伦不类,根本说不通的。如将“夺”注释为“夺取”,“夺取”的目的就不明了,因为绝不可能是占为己有,这对上官大夫有何益?难道让怀王认为是上官大夫所为而对他宠信有加?怀王又没有使上官大夫“造为宪令”,这缺乏可信度;如果将“夺”注释为“抢(过去看)”,而“屈平不与”,那屈原的心胸未免太狭窄,“抢”又显得上官大夫的行为未免太不文雅了;如果将“夺”解释为“夺易”,即“定其去取”,也就是“决定其取舍”,“与”解释为“赞同”,似乎有一定道理,那就是上官大夫想嫁祸于屈原,吻合了“心害其能”,但找不出上官大夫能“决定”的理由。

事实上,我们应该从私利上来考虑:就当是的实情来看,屈原的改革主张与郑袖、子兰、上官大夫的私利冲突应当是非常尖锐的,屈原所制定出来的国家法令肯定会让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甚至损失惨重,所以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再加上上官大夫“争宠而心害其能”的实情,应将“夺”理解为“强行修改”,只有“改”了才符合他们的利益,而对应的将“与”理解为“允许”,这样,与下文的“馋”和“王怒而疏”才吻合。

所以,如何准确理解古诗文字词的含义,不仅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有的还需要考虑到时代背景,甚至是作者、作品人物的身份、地位、政治立场、利益取舍等。在参考资料多如牛毛的信息时代,作为语文教师应持审慎态度,否则,会贻笑大方的。

★作者单位:云南泸西县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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