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敕榜研究
2017-01-28楊芹
楊 芹
提要: 作爲“命令之體”之一,宋代敕榜乃戒勵百官、曉諭軍民而榜示之皇帝詔令文書(“王言”文書),乃向官員、民衆傳達政令資訊之重要載體。宋代敕榜主要用於招安變亂、安撫災患、引導朝論等處,較其他朝代使用頻繁,並與詔書、黄榜等文書有一定關聯。敕榜之撰寫、頒佈自有一套制度規範。不過,在實際的頒行過程中,朝令夕改、官員執行等因素,時常對敕榜的真實效用産生影響;而士庶、軍民對於敕榜之態度及應對,又體現着王朝統治在現實中所遭遇的互動與挑戰。
關鍵詞:宋代 敕榜 王朝統治
中國古代很早就形成用文書來處理國家事務的制度和傳統。降及宋代,隨着機構職能的建設和資訊管道的發展,文書種類豐富,功能齊全突出,文書制度在既有體制框架下已臻於完善。然對於今天研究而言,仍有一些宋代文書類型有待準確地復原、認知,敕榜即爲其中之一。*宋代文獻中,“敕牓”亦作“敕榜”。作爲文書類型言,二者相通。本文行文與徵引史料統一作“敕榜”。
作爲“命令之體”之一,宋代敕榜乃戒勵百官、曉諭軍民所用之皇帝詔令文書(“王言”文書),爲向官員、民衆傳達政令資訊之重要載體。“王言”文書歷來是古代官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宋代之“命令之體”、“王言”文書亦有其制度特點、功能影響,並關乎王朝統治、君相權力等現實狀況。較之於制書、誥命等其他宋代“王言”文書,敕榜仍缺乏切實、專門之考察,亟需推進。*目前尚未見到以敕榜爲對象的專題研究,有法律史學者研究唐宋榜文時介紹過敕榜,但尚顯簡單,缺乏鑿實的結論(見徐燕斌《唐宋榜文考》,《長江大學學報(社科版)》2015年第4期;《宋明榜文類别述考》,《興義民族師範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有學者研究宋代地方州縣官府榜諭的形成和運作過程,以此考察地方官府與民户之間的互動關係,但不涉及敕榜(見高柯立《宋代的粉壁與榜諭: 以州縣官府的政令傳佈爲中心》,收入鄧小南主編《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 以宋代爲重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張禕《制詔敕劄與北宋的政令頒行》(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亦僅在探討詔敕體式、用途的同時略談及敕榜,但未展開。本文擬對宋代敕榜,包括其概念用途、相關制度、實際效應等問題進行系統探討,填補宋代“王言”文書研究之空白,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皇帝、臣僚、民衆等力量與文書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
一 敕榜之定義及功能解析
(一) 敕榜之定義及功能
宋代關於敕榜之定義,主要出現在“命令之體”、“中書省”之相關表述中。《宋史·職官志一·中書省》載:
凡命令之體有七: 曰册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内外命婦除授及封敍、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宋史》卷一六一,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3783;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一,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463;陳均編《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一元豐五年四月“官制成”條,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504。
類似的文字表述還見於《文獻通考》卷五一《職官考五·中書省》及南宋陳均的《皇朝編年綱目備要》(亦名《九朝編年備要》)卷二一。《宋史》、《文獻通考》之記載均繫於“中書省”下,《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則明確地將其隸於元豐五年(1082)四月“官制成”之條。這些記載解説的應是神宗元豐改制後中書省的職掌及“命令之體”相關的詔令文書制度,“敕榜”位列其中第七。
與上述諸書表述相近,《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引《神宗正史·職官志》云:
中書省掌承天子之詔旨及中外取旨之事。……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公主,拜三師、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則用册;頒赦、降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則用制,應遷改官職命詞則用誥;非命詞則用敕牒,賜中大夫、觀察以上則用詔,布告、大號令則用御札,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敕榜。*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三,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2014年,頁3023下—3204上。
上文羅列出七種命令文書之類型,描述内容亦基本一致。“敕榜”仍爲“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所用文書。
宋代“敕榜”之涵義,又見於“學士院”、“翰林學士”之職能解説中。《宋史·職官志二·學士院》稱學士院:
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御札;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榜;遣使勞問臣下,口宣。*《宋史》卷一六二,頁3811。按龔延明《宋史職官志補正》,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頁73。“翰林學士院”係“學士院”之誤。宋代“翰林院”與“學士院”爲兩個不同機構,此處“翰林”二字可省。
這段文字是從學士院翰林學士所掌文書種類出發,然記載形成時間應偏後。史料中提到“三公”、“三少”,史載徽宗政和二年(1112)九月纔設少師、少傅、少保爲“三少”,並爲宰相之任,宣和七年(1125)復爲階官。則這段文字至早也必須形成於政和二年之後。再者,史料中列“樞密使”,按神宗元豐五年(1082)廢樞密使、副,只稱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直到高宗紹興七年(1137)復置使、副,迄南宋亡。若嚴格按此,則可推知其成文於南宋高宗紹興七年以後。其中,“戒勵百官、曉諭軍民”仍列入“敕榜”文書功能之中,“賜酺”一項則已消失。
上引諸種記載關於“敕榜”的表述基本一致,均指出宋代敕榜爲“戒勵百官、曉諭軍民”所用之詔令文書。然“戒勵百官、曉諭軍民”,指代仍較爲寬泛。具體在什麽情況下可頒降敕榜,仍有待釐清。事實上,敕榜之適用情形及對象範圍在宋人的史事記述中已有所反映,常見表達爲“以敕榜”“降敕榜”“齎敕榜”“揭敕榜”等,敕榜之文書功能大體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亦即最常見之功能,爲招安、招降叛軍、夷狄。如史載: 慶曆四年(1044)八月,“降敕榜招安保州叛軍”;*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一慶曆四年八月壬寅,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3683。下簡稱《長編》。熙寧六年(1073)五月,“詔降敕榜付察訪熊本曉諭夷界,除元謀作過首領及手殺命官將校不赦外,餘人如能自首歸,並免罪”;*《長編》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丙辰,頁5953。又如元豐四年(1081)《招諭夏國敕榜》有云“其先在夏國主左右、并嵬名諸部、同心之人,並許軍前拔身自歸。及其餘首領,能相率效順,共誅國讎,隨功大小,爵禄賞賜”,*《宋大詔令集》,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917。等等。
宋朝統治者在平息以民變和軍亂爲主的“内患”時,雖也剿、撫並用,但與前代相比,卻更多地采取以招安爲主的策略。或是臨以重兵而後招之;或是以招安爲手段,冀其達到“以盜平盜”之目的。上述所舉,顯示敕榜乃招安之策實施之主要文書載體,朝廷對變亂的態度和想法通過敕榜傳達給相關人羣,以期其能接受朝廷之處置而免於軍事上再動干戈。
第二類功能爲曉諭軍民,特别是遭遇兵禍、天災等地區的軍隊百姓,内容主要是税收、徭役等民生問題,以宣示德意。如天聖六年(1028)四月,“遣開封府推官監察御史王沿、左侍禁閤門祗候郭立往河北災傷州軍體量安撫。降敕榜逃户歸業者免今年田税,官爲貸種食,縣鄉毋得追擾”;*《長編》卷一六天聖六年四月丁丑,頁2470。元豐五年二月,敕榜曉諭陝西百姓等“訪聞昨經西討調發丁夫,隨軍極爲不易,爾後邊事更不差夫出界,令各安農業”;*《長編》卷三二三元豐五年二月丁巳,頁7781。紹興三十一年(1161)九月,“詔以金人背盟,降敕榜招諭中原軍民”。*《宋史》卷三二《高宗紀九》,頁603。這些敕榜,將朝廷安撫災患、與民休息的政策發佈於地方,“以示兼愛生靈之德意可耳”。*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一七五紹興七年正月十五日丁丑,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7年,頁1268上。下簡稱《會編》。
第三類用途則乃戒勵百官、士人,往往是針對某些重大時政或官員問題所發之警示,以達到引導、控制朝論之目的。如嘉祐三年(1058)五月十三日,三司鹽鐵副使、右司員外郎郭申錫降知滁州。敕榜朝堂曰:“申錫官職事守不爲輕矣,所宜慎其所舉以道吾民者。屬與李參相視決河,論議之異,遂成私忿,章奏屢上,辨訴紛然,敢爲詆欺,處之自若。以至興起大獄,置對逾旬,參驗所陳,無一實者。士人之行乃至是乎!使吾細民何所視效。”*《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之一七至一八,頁4807上。政和二年(1112)正月,以張商英罷相,敕榜曰:“商英昨以頗僻之學,膚險之論,鼓惑衆聽,呼吸羣邪,天下之士汩於流俗者,咸仰之爲宗。近來敕榜戒告,庶幾士知所嚮矣。”*徐自明撰,王瑞來《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一二政和元年“八月丁巳,張商英罷右僕射”條,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761。戒諭士子勿傾揺國是。
此外,敕榜有時還用於一些特殊情形下需要朝臣或百姓周知的事情。崇寧元年(1102)正月,“詔三省籍記蘇轍而下五十有四人,不得與在京差遣。仍敕榜朝堂,應元祐并元符末今來責降人,除韓忠彦曾任宰臣,安燾依前任執政官,王覿、豐稷見在侍從外,蘇轍、范純禮、劉奉世、劉安世等,令三省籍記姓名,更不得與在京差遣。”*《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一一崇寧元年“正月庚申,韓忠彦罷左僕射”條,頁691—692。建炎三年(1129)二月十六日,户部尚書葉夢得言:“車駕駐蹕杭州,所有鄰近州軍地理險阻控扼去處,備禦之策,合博采衆議,并召募土豪,集召人兵。亦恐有情願效力之人,不能自達,望出敕榜,應士庶限五日,有能通知道路、措置備禦等事,並令實封或彩畫地圖,詣都省陳獻。”*《宋會要輯稿》兵二九之三一,頁9252上。從之。
綜上,這些不同時期的史籍記載所反映的史實,基本上代表了北、南宋對於敕榜之運用情況(南宋有特别之處,詳見下文)。然前引敕榜之定義表述中還提及“賜酺”。《宋史》云“賜酺”,“自秦始,秦法,三人以上會飲則罰金,故因事賜酺,吏民會飲,過則禁之。唐嘗一再舉行。太宗雍熙元年十二月,詔曰:‘王者賜酺推恩,與衆共樂,所以表升平之盛事,契億兆之歡心。累朝以來,此事久廢,蓋逢多故,莫舉舊章。今四海混同,萬民康泰,嚴禋始畢,慶澤均行。宜令士庶之情,共慶休明之運。可賜酺三日。’”*《宋史》卷一一三《禮志十六·賜酺》,頁2699。可見“賜酺”應爲古代帝王推恩於天下所允許的一種宴飲慶祝活動。宋代君主亦嘗下詔賜“天下大酺”,則在活動舉行之前,或將皇帝旨意用敕榜明諭士庶。不過,賜酺内容之敕榜篇章,今尚未見,無法坐實;而且南宋之後,敕榜似未再用於賜酺。
事實上,榜是宋代重要的官方資訊傳播媒介,於宋代運用廣泛。所謂“榜”,是指公開張貼的手寫或雕印的文告,係傳播朝旨的媒介,也是推行政令的工具,具有行政約束效力。*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625。宋代帝王、中央百司至地方官府,均可“揭榜”即發佈文告。宋代榜因發佈機關、傳播對象的不同,榜所張挂的空間分佈及其傳播内容各有差異。而敕榜則屬於必須張貼公示之君主詔令。它與宋代其他榜文類型的區别在於,作爲“命令之體”之一,敕榜的發佈主體須是皇帝,直接以皇帝的名義製作和發佈。
(二) 與詔書之關係
若從敕榜之“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功能來看,它與宋代之詔書亦頗有重合之處。宋代所謂“詔書”(簡稱“詔”),亦在“命令之體”的表述之中,於敕榜之前,有云“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中書省》,頁3783。多半是皇帝對官員之賞賜、褒恤、戒勵,如《賜正議大夫知樞密院事安燾生日詔》;*蘇頌《蘇魏公文集》卷二二《内制·詔書》,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294。或是對官員致仕、辭免官職等申請所下的答覆,如《賜觀文殿學士、刑部尚書知亳州歐陽修乞致仕不允詔》、*鄭獬《鄖溪集》卷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097册,頁183下。《三司使韓絳乞外郡不允詔》。*王珪《華陽集》卷一八,叢書集成本,1912册,頁200—201。
然宋代詔書在很大程度上亦是“誡諭風俗或百官之類”所用文書,*王應麟《玉海》卷二二《辭學指南》中云:“周官御史掌贊書注云若今尚書作詔文,秦改令爲詔,漢下書有四,三曰詔書(其文曰告某官),四曰誡敕(其文曰有詔敕某官)。唐貞觀末,張昌齡召見,試息兵詔,此試詔之始也。其後學士試批答,皇朝西掖初除試詔。紹聖試格止曰‘誡諭’,如近體誡諭風俗或百官之類。紹興改爲詔。”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影印,1987年,頁3699上。凡舉行朝廷内外大事,頒獎諭、誡諭、撫諭等,均可用詔。如《戒中外臣僚各專職守詔》、《原貸盜賊許以自新各令復業詔》等。*見《玉海》卷二二,頁3699下—3700上,3701上。内容豐富,使用頻繁;而且詔書所下亦不單是對一定級别的官員個人,對中外文武臣僚、官僚機構以及普通民衆的告諭,同樣適用。
因此,“戒勵百官、曉諭軍民”之敕榜,在某種程度上與“誡諭風俗或百官之類”的詔書(包括詔書最高等級之手詔)功能是一致的,文字方面亦有相似之處。二者最主要的區别,或在於敕榜在其形成文字之後,必須以榜的形式張貼公示,張榜是其應有之義;詔書則視情況而定,非必須公示。
二者關係亦有例子可證。如《宋大詔令集》中所收《敕榜朝堂詔》,明確爲“詔”,但須張榜;抑或一些詔書,如《誡士人恪守名節詔》(大觀三年五月二日)結尾云“可敕榜朝堂,咸使知之”,*《宋大詔令集》,頁723。《曉諭東京官吏將校僧道軍民詔》結尾云“今特命給事中呂祐之齎敕榜撫諭,西京亦依此降下”,*《宋大詔令集》,頁685。《誡諭不更改政事手詔》(政和六年七月九日)云“仍榜朝堂”,*《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七,頁727。等等。這些情況下的詔書大抵等同於敕榜,但嚴格論之,其文書載體形式仍是詔書。
儘管有如此關係,若就同一事件而言,敕榜之影響力當在詔書之上。史載,“樞密院奏事,曾布曰:‘竊聞沈銖近以繳吴居厚詞得罪。’上曰:‘止罰金。’布曰:‘又聞有敕榜。’上曰:‘止降詔。’”*《長編》卷四八八紹聖四年五月辛未,頁11579。言下之意,降詔而不榜告,不及敕榜告諭上下來得嚴重。
(三) 與“黄榜”之異同
值得注意的是,史籍中另有“黄榜”一詞,也常指用於招安變亂軍士、民衆之詔令,尤其出現在南宋史事之記載中,似有以“黄榜”代“敕榜”稱呼之意。對此,《建炎以來繫年要録》載建炎元年(1127)八月:
庚辰,詔賜杭州黄榜,招諭作過軍民,若能率衆歸降,當赦其罪,一切不問。仍審量事狀情理,命以官貲。若敢抗拒仍舊爲惡,則掩殺正賊外,父母妻子並行處斬。如大兵會合,已到城下,即令來改過出降,放罪推賞指揮更不施行。仍令監司召募土豪,自率鄉兵,會合討蕩。亦許先次借補官職。建炎後以黄榜招安叛兵自此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八建炎元年八月庚辰,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頁206。下簡稱《要録》。
所謂“建炎後以黄榜招安叛兵自此始”,就是説,南宋時期,專門以“黄榜”(突出用黄紙製作)這一形制之文書行朝廷招安之令。*南宋行招安之令時亦常見“旗榜”,指標有名號的旗子和榜文,如史載“金統制王鎮、統領崔慶……皆密受(岳)飛旗榜,自北方來降。”《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傳》,頁11390等。然“旗榜”一則與“敕榜”“黄榜”形制不同。二則非皆爲南宋朝廷所頒,如史載劉豫“遣沂州舉人劉偲持旗榜招(趙)立”,《要録》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乙丑,頁651;又,“金立招降旗榜”,《要録》卷四三紹興元年三月丙午,頁779等。三則其榜文亦非直接以皇帝名義所發,如“保和州陳康伯等依旨撰到招安旗榜”,《會編》卷二四七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癸丑,頁1776上。在這個意義上,“黄榜”即爲“敕榜”。而翻閲南宋時期史事記載,“黄榜”一詞出現的頻率不低,遠高於“敕榜”。如:
(紹興四年十一月)癸亥,劉光世遣統制王德擊金人於滁州之桑根,敗之。揭黄榜招諭湖賊。*《宋史》卷二七《高宗紀四》,頁513。
(淳祐二年六月)丁巳,詔以余玠爲四川宣諭使,事干機速,許同制臣共議措置,先行後奏,仍給金字符、黄榜各十,以備招撫。*《宋史》卷四二《理宗紀二》,頁823—824。
(張)守與顯謨閣待制、新知廣州張致遠皆乞黄榜,以招安南諸盜,許之。*《要録》卷一二三紹興八年十一月戊申,頁2000。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二日乙亥,王德齎黄榜招降邵青,不從。*《會編》卷一四九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二日乙亥,頁1082上。
省吏劉應韶即以黄榜自窗楹中遞出張挂,慰諭一行將士,謂罪止誅其首。*周密《癸辛雜識》前集《施行韓震》,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53。
諸如此類表述並非少數,表明南宋時確常行“黄榜”招安、招降,“示以朝廷恩意”。*《要録》卷二三建炎三年五月己丑,頁485。不過,南宋之“黄榜”,不限於招安之令,詔諭將士、百姓等亦用之。例如,紹興三十一年(1161):“三省、樞密院上《將士戰死推恩格》,横行遙郡九資、横行遙刺八資、遙郡七資、遙刺正使、横行副使皆六資,副使五資,大使臣三資,小使臣二資,校副尉及兵級皆一資。詔以黄榜曉諭諸軍。”*《要録》卷一九四紹興三十一年十一月庚辰,頁3270。又,“宋朝行都於杭,若軍若民,生者死者,皆蒙雨露之恩,但霈澤常頒,難以枚舉,姑述其一二焉。遇朝省祈晴、請雨、禱雪、求瑞,或降生及聖節、日食、淫雨、雪寒,居民不易,或遇慶典大禮明堂,皆頒降黄榜,給賜軍民各關會二十萬貫文。蓋杭郡乃駐蹕之所,故有此恩例耳。”*吴自牧《夢粱録》卷一八《恩霈軍民》,叢書集成本,3221册,頁171。
有鑑於此,加之南宋時“敕榜”一稱確有減少之趨勢,“黄榜”乃有替代北宋“敕榜”之意。不過,宋代“黄榜”有時還指發佈殿試中式名單的公告,即俗稱“金榜題名”。如蘇軾《與潘彦明七首(離黄州)》云“不見黄榜,未敢馳賀,想必高捷也”,*《蘇軾文集》卷五三《與潘彦明十首》,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1583。但爲數不多。簡言之,宋代之敕榜,包括南宋時期大量出現的黄榜,均爲張貼發佈的、用以“戒勵百官、曉諭軍民”之皇帝詔令文書,且較多地用於招安變亂、撫慰災患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敕榜”作爲一文書類型,在宋代史籍記載中頻繁出現,宋之前後朝代的史事記載中,“敕榜”一稱出現次數則極少。筆者所見,僅寥寥幾處,且須辨析。如《南史》載“元嘉四年,大使巡行天下,散騎常侍袁愉表其淳行,文帝嘉之,敕榜表門閭,蠲其租調,改所居獨楓里爲孝行焉。”*《南史》卷七三《孝義傳上·郭世通》,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800。然此處“敕”與“榜”似更宜斷開,爲“敕”而“榜表門閭”説。
又如明代徐師曾論“敕”時曰:“……宋亦有敕,或用之於獎諭,豈敕之初意哉?其詞有散文,有四六,故今分古、俗二體而列之。宋制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别有敕榜,故以附焉。今制,諸臣差遣,多予敕行事……”*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説·敕》,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頁113。今天看來,徐氏對宋代“敕”之解説實更適用於“詔”。按徐氏之意,宋“别有敕榜”而明代則無;今人研究亦無提及敕榜者。*如陳時龍《明代詔令的類型及舉例》,萬明《明代詔令文書研究——以洪武朝爲中心的初步考察》,二者均載《明史研究論叢(第八輯)——明代詔令文書研究專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至於“黄榜”,在明、清時出現稍多,然亦多指發佈殿試中式名單的公告。因此可以推見,“敕榜”作爲古代一種詔令文書類型,於宋代被使用更多。
二 敕榜之相關制度
相對於其他“王言”文字如制、誥、詔等,明確以“敕榜”爲題的文書篇章,幾乎不見存留於宋人文集中。目前所見,僅王安石《臨川文集》中《敕榜交趾》(又名《討交趾敕榜》)一篇,而完整、明確的敕榜文主要集中於《宋大詔令集》,但篇數亦不多,如《賜潭州造茶人户敕榜》、《賜通州煎鹽亭户敕榜》、《誡飭在位敕榜》等十六篇。*《宋大詔令集》,頁663,717。鑑於前述敕榜與詔書之關係,加上一些雖未以“敕榜”爲題,但文末提到“可敕榜朝堂”“宜令出榜朝堂”“仍榜朝堂”的詔書等,則共有三十篇。而且可以想見,仍有一定數量的詔書是須榜示朝堂的,儘管詔文中並未直接言明。
作爲“命令之體”之一種,敕榜須以皇帝之口吻發文,“朕”乃文中的第一人稱。從文獻中著録的敕榜文來看,其文辭一是以“敕某某”開頭,表示告諭對象,如《宋大詔令集》所收《開封府管内許人户從便輸納敕榜》稱“敕開封府管内鄉村人户等”,《招諭江州敕榜》稱“敕江州管内縣鎮鄉村人户等”之類;*《宋大詔令集》,頁662,877。文末以“故兹榜示,想宜知悉”或“故兹榜示,各令知悉”等形式結束。此類敕榜多爲頒下地方者。
出榜朝堂的敕榜則常直接以事開篇,如英宗《敕榜朝堂詔》開篇云“朕近奉太后慈旨,濮安懿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宋大詔令集》,頁713。紹聖元年(1094)七月戊午《敕榜朝堂詔》首云“送往事居,是必責全於臣子;藏怒宿怨,豈宜上及於君親”等。*《宋大詔令集》,頁717。此類敕榜結尾亦常重申張榜之範圍及途徑,如“宜令中書門下御史臺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宜令御史臺出榜朝廷,進奏院遍榜”*《宋大詔令集》,頁713,717。之類。
作爲公開的王命旨令,敕榜之行文用語,亦須準確、莊重,體現王者意志。然考慮到閲讀敕榜的某些特殊對象,有時又不可過於深奧、生僻。熙寧九年(1076)七月,皇帝詔郭逵等審議邕、欽二州溪峒事宜,郭逵等言:“看詳朝廷前降敕榜,竊慮邊人不曉,文告之辭須至畫一,直説事理,所貴人人易曉。”*《長編》卷二七七熙寧九年七月己未,頁6767。紹興三年(1133)七月,宰執進呈撫諭韓世忠軍士敕榜條目,高宗曰:“卿等更加改定,又不可太文,使三軍通曉。春秋時,楚圍蕭,蕭潰,申公巫臣請楚莊王曰:‘師人多寒,王巡三軍,拊而勉之。’三軍之士皆如挾纊。言之感人深也如是,今撫勉世忠軍士,宜仿此。”*《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之七二,頁4107下。所謂“雖武夫遠人曉然知上意所在云”,*《宋史》卷三七八《綦崇禮傳》,頁11683。爾後能受其感化。
如上引高宗、郭逵等,宋朝君臣對於敕榜文字亦不時加以關注審讀,指出不妥之處。如建炎初,敕榜東京,東京留守宗澤見詞,乃具奏曰:“臣於二月十八日祗受降到黄榜詔敕,云‘遂假勤王之名,公爲聚寇之患’,如是則勤王之人皆解體矣。”*《要録》卷一四建炎二年三月丙戌,頁296;《會編》卷一一五東京留守宗澤奏對論正月丁未詔書乞車駕回京師,頁843下。當然,一如制誥詔令等,敕榜文字在遣詞造句、引經據典之間,仍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作者的文學造詣和詞章水準。王安石《討交趾敕榜》中有“天示助順,已兆布新之祥”句,*《宋大詔令集》,頁932;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一三,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250。言“彗星見而出師”,“《行年河洛記》王世充《假隋恭帝禪位策文》云‘海飛羣水,天出長星,除舊之徵克著,布新之祥允集’。荆公用舊意爲新語也。”*王銍《四六話》卷上,叢書集成本,2615册,頁7。
前文述及敕榜定義時,曾引史籍中關於中書省、學士院職能及所掌文辭之相關表述。事實上,儘管以皇帝的口吻發文,但宋朝之敕榜文字應主要出自學士院、中書省文字官員之手,即由内、外制之臣負責起草。如史載,熙寧十年(1077)七月,中書擬敕榜“廖恩本南劍州大姓,昨因吴笋寇略,與族人承禹等同力討除,本路奏功不實,以至恩賞不均。今乃嘯聚徒衆,敢行剽劫,屠害官兵,已令本路進兵,及選差兵官前去翦除。況恩等本是平民,有勞未獎,陷於大戮,宜開一面,使得自新”;*《長編》卷二八三熙寧十年七月壬子,頁6931。又元豐四年(1081)八月一日,“詔學士院降敕榜付林廣曉諭,許乞弟出降,當免罪。如乞弟迷執如故,即行誅殺”,*《宋會要輯稿》蕃夷五之二八至二九,頁9856上。等等。
至於敕榜什麽情況由内制起草,何時爲外制掌詞,史書並未明載該分工原則,然仍應以内制爲主。《宋會要輯稿》在言及“起居注”時曾提到:“翰林麻制、德音、詔書、敕榜該沿革制置者,門下中書省封册、誥命,進奏院四方官吏、風俗、善惡、祥瑞、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殊異之事,禮賓院諸蕃職貢、宴勞、賜賚之事,並十日一報……”*《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一一,頁2991上—下。敕榜隸於翰林,或爲旁證。
亦有個别例外。史載熙寧八年(1075),交趾入寇,“所破城邑,即爲露布揭之衢路,言所部之民亡叛入中國者,官吏容受庇匿,我遣使訴於桂管,不報,又遣使泛海訴於廣州,亦不報,故我帥兵追捕亡叛者。又言桂管點閲峒丁,明言欲見討伐。又言中國作青苗、助役之法,窮困生民。我今出兵欲相拯濟”。*《長編》卷二七一熙寧八年十二月癸丑,頁6650—6651。此事又見於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一三。然《長編》按語,“此據司馬光《記聞》并鮮于綽《傳信録》。按敕榜以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張守節敗在九年正月四日,而《記聞》乃云‘交人露布云張守節等輒相邀遮,士衆奮擊,應時授首’,蓋誤也。今削去此段。或交人露布不一,守節敗後復有之,但不應在敕榜先耳。王安石親作敕榜,當時因露布言及苗、役故也。”宰相王安石“怒,自草敕榜詆之”。*《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頁10549。
因交趾文書中説及中原興青苗、助役法,使百姓窮困,有“新法擾民”之意,宰執王安石親自捉刀,自草敕榜,對交趾加以申討。這一事件,在《宋史》、《長編》、《涑水記聞》均有提及,但都没有正面批評王安石越俎代庖。惟《黄氏日抄》言“公已不當内制之職矣,敕榜乃其所自爲。蓋公侵官以行私”,*黄震《黄氏日抄》卷六四《王荆公·内制》,文淵閣四庫全書本,708册,頁573上。有侵越内制職分之嫌。
《宋會要輯稿》還提到大中祥符六年(1013)八月:
學士院諮報:“準詔,減定書詔用紙,今定文武官待制、大卿監、觀察使以上用白詔紙,三司副使、閤門使、少卿監、刺史以上用黄詔紙,自餘非巡幸、大禮敕書、敕榜外,並用黄表紙。”從之。*《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之四八至四九,頁3182上。
高承《事物紀原·黄敕》亦説:“唐高宗上元三年,以制敕施行既爲永式,用白紙多爲蟲蛀,自今已後,尚書省頒下諸州、諸縣,並用黄紙。敕用黄紙,自高宗始也。”*高承《事物紀原》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57。所謂黄紙,即經過染潢,能較好防蛀的紙。宋制,“諸翻録赦書、德音,其紙用黄(須無粉藥者)”。*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續修四庫全書》,861册,頁293下。敕榜可純用黄紙謄寫、張貼,所謂“以爲黄紙敕榜,尚書省之出也”,*黄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一九八《謹名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9年,頁2593上。因之亦有“黄榜”之稱。至於敕榜所鈐璽印,應爲“書詔之寶”。據《文獻通考》記載:
禁中所用,别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書奏覆狀、流内銓歷任三代狀用之;二曰御前之印,樞密院宣命及諸司奏狀用之;三曰書詔之印,翰林詔書、敕、别録、敕榜用之。皆鑄以金,又以鍮石各鑄其一。雍熙三年並改爲寶,别鑄以金。舊者六印皆毁之。*《文獻通考》卷一一五《王禮考十·圭璧符節璽印》,頁1039;《玉海》卷八四《太宗皇帝承天受命寶 雍熙書詔寶 真宗皇帝恭膺天命寶》,頁1555下—1556上。
北宋末,皇帝璽印大多淪没於金,南宋高宗時又重置御寶,其中有“書詔之寶”,仍用於“印詔書”。按宋代制度,敕榜之上是鈐蓋“書詔之寶”用作憑信的。
宋代敕榜就其公佈張示的範圍來説,大致有兩類: 一是在中央朝廷公佈的榜諭,所謂“出榜朝堂”、“敕榜朝堂”、“榜示朝堂”,故“自非趨朝之人莫之得見”。*司馬光《傳家集》卷四七《乞改求諫詔書劄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094册,頁442下。至於敕榜具體張挂於朝堂哪個位置,史籍並未明確指出,然無疑應是百官出入必經之所,亦爲能停留閲讀之位置。而這其中,常提及御史臺,有“令御史臺於朝堂出榜曉示”、“宜令中書門下俾御史臺出榜朝堂”之語。*《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二《責孔道輔等令御史臺敕榜朝堂敕》,頁706;《長編》卷二七治平三年三月辛未,頁5044。可見,宋代御史臺或負責將敕榜張貼、公示於朝堂之上,並定時收回。以御史臺糾察百官、肅正朝紀之職,出榜之舉或增加榜文的震懾性。史籍記載曾提及紹聖四年(1097)“詔吏部侍郎安惇、刑部侍郎周之道,同勘開封府見勘御史臺知班李奇擅收敕榜,及取合千官吏,具案以聞”;*《長編》卷四九二紹聖四年十月癸未,頁11676。同年,侍御史董敦逸“不覺臺吏擅收敕榜”,“降一官,知興國軍”。*《長編》卷四九三紹聖四年十二月乙酉,頁11711。“李奇擅收敕榜”事,語焉不詳,而董敦逸之牽連被逐亦有其特殊緣由。但不管怎樣,可見出榜和收榜均非隨意之舉,御史臺尤其承擔着一定的干係。
另一是在地方州縣或特定區域公佈的榜諭,如有“凡軍政申明約束及更改法制者數十條,皆用敕榜揭於通衢”;*《會編》卷一九紹興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丙戌,頁802上。“仍乞逐州縣明挂敕榜,曉示諸色人户”;*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一五《上真宗乞授陳靖勸農使諭民耕佃曠土》,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頁1126。“降敕榜於夷人出入要路,及遣招安將等深入夷界曉告之”,*《宋會要輯稿》蕃夷五之二七,頁9855上。等等。當然,在此之前,須通過進奏院“遍牒”相關層級、機構或個人照會。
關於宋代地方官府公佈的榜諭,有學者已進行過較詳盡的考察,並指出地方官府的榜諭一般先在衙署門前公佈,然後多選擇人羣集中、流動的場所如通衢、津渡等處張貼傳佈。*參見高柯立《宋代的粉壁與榜諭: 以州縣官府的政令傳佈爲中心》,收入鄧小南主編《政績考察與信息渠道: 以宋代爲重心》,頁446。此研究雖未論及中央朝廷的政令在地方之榜諭,然可以想見,包括敕榜在内的來自中央之詔令榜諭,應不脱這些傳佈地點及場所。
因傳佈範圍、傳播對象之需要,敕榜亦有數量上之要求,如景德四年(1007)八月,令曹利用追捕柳州叛賊時,“乃降敕榜四十付利用等,遣齎示賊衆,及揭於要路,冀其歸順,免於屠戮”;*《宋會要輯稿》兵一之一三,頁8800下。元豐四年(1081)九月,“降敕榜二十道付熙河都大經制司,令廣募閑人,傳示賊界”。*《長編》卷三一六元豐四年九月甲申,頁7637。諸如“四十”、“二十”道之類,均顯示朝廷希望敕榜資訊傳佈之廣泛。
另外,敕榜下至地方,常需專人或專使齎送,尤其是詔諭於作亂地區或爲亂分子之情形。如前引降敕榜四十道付曹利用等,須“遣人齎示賊衆及揭於要路,冀其悛革歸順,免於屠戮”;*《長編》卷六六景德四年九月丁丑,頁1488。前引熙寧六年(1073),“降敕榜付察訪熊本曉諭夷界”;*《長編》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丙辰,頁5953。又有“遣内侍以敕榜招安貝賊”、“新知州事通直郎方承齎敕榜諭叛卒”之載,*《宋史》卷一一《仁宗紀三》,頁224;《要録》卷一五建炎二年五月乙未,頁322。等等。專人齎送並宣諭敕榜,一則顯示中央王朝之權威,亦使對方真正知曉敕榜的内容及朝廷之意旨,以便更好地發揮敕榜之功能。
三 敕榜之影響及實際效能
宋代敕榜利用張榜的形式,公佈皇帝意旨,傳佈政令,與官員士大夫及不同階層的民衆發生聯繫,具有一定意義。“揭於朝堂”之敕榜自然毋庸多説,乃直接將聖意傳於百官,反映一時之政治風向。
如治平四年(1067)初,作爲濮議之爭的餘波,御史中丞彭思永、殿中侍御史蔣之奇“承流言劾奏”司馬光“私於子婦”,宋神宗詔詰問彭思永、蔣之奇此事來龍去脈,彭、蔣二人理屈辭窮,無言以對,故都被貶斥。與此同時,朝堂敕榜略曰:“偶因燕申之言,遂騰空造之語,醜詆近列,中外駭然。以其乞正典刑,故須閲實其事,有一於此,朕亦不敢以法私人。及辨章之屢聞,皆懣讕而無考,反云其事暗昧,不切審實。”又曰:“苟無根之毁是聽,則謾欺之路大開。上自邇僚,下逮庶尹,閨門之内,咸不自安。”*《涑水記聞》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318—319。用此敕榜宣上意,導朝論。
一些散佈地方的撫慰、詔諭内容的敕榜,“明言出自聖意,令所在雕印,散榜鄉村。人非木石,寧不感動,一飲一食,皆誦聖恩”,*《蘇軾文集》卷二六《論河北京東盜賊狀》,頁755。起到感化、收拾人心之效果。
紹興七年(1137)正月,宰制李邴奏上時勢“措畫之方”,其五曰“降敕榜”,*《會編》卷一七三紹興七年正月十五日丁丑,頁1250下。並言:“何謂降敕榜?古語曰:‘明其爲賊,敵乃可服。’劉豫父子僭叛,理必滅亡,然猶外假兵威,倔彊歲月。昔漢高祖數項羽十罪,唐高祖亦暴王世充之惡,僞齊固不足比數,然兵家有所謂伐謀伐交者,臣謂宜降敕榜,明著豫僭逆之罪,曉諭江北士民,使知天地之大,不容僭逆,與夷狄共事者必速滅亡。吾民曉然知豫之不足恃也,則回心易慮者多矣。或恐敕榜太重,有傷國體,則止命大將爲檄書,朝廷定本頒下而用之。”*《會編》卷一七四紹興七年正月十五日丁丑,頁1253下。李邴所論,敕榜對於一些變亂地區百姓或邊疆不同族羣等,起了人心向背、綏化懷柔之輿論導向作用,此亦不假。
前已述及,宋代敕榜多用於招安之舉。作爲宋廷招安政策的主要文書載體,敕榜之先行發佈,無疑有助於朝廷實施招安手段,在避免軍事衝突情況下,不使變亂往更大規模的方向演變,又使百姓的生命得到保障,財産減少損失,從而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關於宋朝特别是南宋招安策略之利弊,已有研究進行過論述,如何忠禮《論宋朝政府對民變的非軍事對抗性策略》,《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3期。此處由於敕榜僅爲招安政策之發佈載體,故對招安之法的評價不予以展開。不惟招安,朝廷對地方基層的一些精神如輕徭薄賦等,也常通過敕榜予以傳達及貫徹,從而起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地方社會之作用。
當然,敕榜所述,主要宣示朝廷態度,有時内容較爲籠統,特别是招安、招撫敕榜,大抵“先行告諭之文,俾識懷柔之意”,*《宋大詔令集》卷二二六《詔諭江南敕榜》,頁876。爲了達到平息叛亂、收復夷族的成效,還須其他規定、舉措配合施行。至於一些減賦、免税之敕榜,則需要州縣長官結合地方實際,具體措置。
例如,元豐三年(1080)六月,神宗批付韓存寶,指示在進討瀘州夷族時,“凡敕榜招安村囤,並擇有功首領質其骨肉於瀘州。或外寨仍量留守兵,然後責令點集族下勝兵丁壯爲大軍先驅。明與要約,若討賊斬首有功,依漢軍賞。如不用命,持意兩端,身并同屬皆斬。”*《長編》卷三五元豐三年六月壬子,頁7428;《宋會要輯稿》蕃夷五之二七,頁9855上。即所謂“且招且捕”、“恩威並濟”,以期平亂。
紹聖四年(1097),西夏右廂一帶有依敕榜“願舉族歸漢”者,朝廷一面差人“多方收接”出漢之人;一面明確下詔“速相度合補名目,書填空名宣劄,并合賜物當官給付。或合補大使臣已上,亦仰具合補職名,奉降恩命。若帶到人户并地土歸降,即令依舊住坐,仍留至親骨肉爲質,厚加存恤。如止是拔身投漢,或將帶到家屬,合給與田土,即委官躬親標撥地土住坐,及常切安存,無令失所,及不可遷延疑貳,阻其向化之意”,將敕榜“朝廷補官、賜予金帛招撫之意”真正貫徹到實處。*《長編》卷四八五紹聖四年四月丙申,頁11533。
儘管如此,敕榜之實際作用多大,士庶、軍民對於敕榜的反應如何,仍應該謹慎考察揭示。例如雖有敕榜招安,亦有叛降不定者。紹興元年(1131)邵青反覆爲亂,先是同意王德乞敕榜招安;後“德遣使持榜示青,榜中有云:‘官軍晝夜攻打,青等城上乞降。’青見之,大怒”,即不接受敕榜招安。後又因副統制單德忠之故,又“受招安”。*《要録》卷四八紹興元年十月己巳,頁858。
由於形勢變化,朝廷有時也會中途撤榜,停止政令之執行。元豐四年(1081)九月,都大經制瀘州蠻賊林廣言乞弟送降狀,“前後反覆,必無降意,但欲遷延月日,以款師期。令相度降去敕榜如未可分付,更不須齎送,速進兵平蕩”。*《長編》卷三一六元豐四年九月己酉,頁7652。
戒勵百官之敕榜,也會遭到抵制。景祐三年(1036)五月,范仲淹因指責宰相呂夷簡把持朝政,遭呂夷簡反擊而被貶饒州。時“敕榜朝堂,戒百官爲朋黨”。*《宋史》卷二九五《尹洙傳》,頁9831。該敕榜全文今存,中云“范仲淹比緣獎擢,驟委劇煩。罔畏官守之隳,專爲矯厲之趣。奏述狂肆,疑駭衆多。既妄露於薦稱,仍密行於離間。本於躁率,但恣詆欺”;誡百官“勿捨己以營他,勿背公而稔釁。排根引重,奚習多岐。衒直姦私,寧或取悔。勉思中正之言,靡蹈媮薄之尤。咸自敦修,以稱朕意”等。*《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二《敕榜朝堂》,頁706。
范呂之爭,牽連頗廣。秘書丞余靖上書請求修改范仲淹詔命;太子中允尹洙上疏自訟和范仲淹是師友關係,願一起降官貶黜;館閣校勘歐陽修責備高若訥身爲諫官,對范仲淹被貶之事一言不發,寫有著名的《與高司諫書》。高若訥卻堅持認爲,范仲淹被貶“與敕榜中意頗同”。*《長編》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戊戌,頁2787;《歐陽修全集》,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頁988—990。這些行徑在一定程度上可視作以歐陽修爲代表的、支持范氏的官員對於敕榜内容的不予認同、辯駁以至公開反抗。儘管鬥爭非一紙敕榜所引發與涵容,但從文書的角度,亦可看出宋代士大夫官僚與皇權、相權之間博弈之一斑。
除了敕榜對象之態度,敕榜之實際頒行過程有時亦存在問題,影響敕榜的真實效用。首先,朝令夕改,敕榜“失信於民”。治平元年(1064)十一月,知諫院司馬光曾上奏提及,朝廷“昔康定、慶曆之間,籍陝西之民爲鄉弓手,始者明出敕榜云使之守護鄉里,必不刺充正軍屯戍邊境。榜猶未收,而朝廷盡刺充保捷指揮,令於邊州屯戍”,以致民户紛紛逃避於外。如此,“朝廷號令失信,前後已多,雖州縣之吏遍至民家,面加曉諭,亦終不肯信”。*《長編》卷二三治平元年十一月乙亥,頁4916,4917。同月,朝廷下詔招陝西義勇二十萬,民情驚駭擾亂,害怕重蹈覆轍;司馬光也就慶曆年間鄉兵招成爲保捷軍之事,與韓琦辯論,指出朝廷曾經失信於民,百姓不敢輕信,即使是他本人也不能不懷疑。後不到十年,事情果如司馬光所料。*《宋史》卷三三六《司馬光傳》,頁10761—10762。
其次,官員之執行與敕榜主旨違戾。慶曆四年(1044)八月,由於時任定州路節度使、中山知府李昭亮管理不善,其下屬不法軍官克扣糧餉、鞭撻士兵的惡行得不到懲處,而且愈演愈烈,最終導致保州雲翼軍兵變。朝廷圍剿數日無果,遂采用歐陽修招安建議,然敕榜所下,叛軍不予理睬,聲稱必須李昭亮親自招安纔開門納降。後李昭亮前去招安,在其“爾輩第來降,我保其無虞也”的承諾下,*《宋史》卷四六四《外戚傳中·李昭亮》,頁13563。叛軍投降。但李昭亮又違背承諾私開殺戒,下令坑殺部分降卒,在歐陽修的救護下,餘下的降兵叛卒被遣送到河北的各州縣服苦役。又如元豐年間,大將林廣“爲將持重,善馭衆,士卒樂爲之用。然在瀘南,以敕榜招蠻出降而殺之,及卒,頸遂斷,人以爲殺降之報云”。*《長編》卷三二八元豐五年七月己丑,頁7896—7897。李昭亮、林廣之行爲,顯然與敕榜招降之主旨有所背離,給敕榜打上了“失信”烙印,影響了朝廷威信。
宋代士大夫亦不時對敕榜的實際效能及信用非議、譏彈。如紹聖三年(1096),殿中侍御史陳次升《上哲宗論敕榜當取信天下》言:
《傳》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言其已行而不可反也。況夫揭榜朝堂,遍牒中外,明示臣庶,俾懷悛革自新之心。行之未幾,今乃録下(汪)浹等得罪之由又如此。臣恐虧朝廷號令之信,有傷國體。伏望睿旨檢會前件敕榜,宣示大臣,自今以始,同共遵守。庶使人無反側之心,亦所以彰朝廷忠厚之德。*《宋朝諸臣奏議》卷二二《上哲宗論敕榜當取信天下》,頁220。
鑑於“王言”之效應,身居要位的人們不可講浮言、空話。作爲“王言”文書載體,敕榜亦不能仿若虚文。欽宗時,楊時“乞謹號令”云:
《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欲令之不反,當謹其始。始之不謹而輕以示人,雖欲不反,不可得也。比見敕榜索金銀於士庶之家,不納者許人告訴,既而不行,未一二日又復前詔。崇寧以來,令有朝下而夕改者,故寬恤之詔,季一舉之,徒挂牆壁而已,而民不信。今陛下即位之初,一言而臣下稟令,四海觀聽,尤不可不謹,不宜復蹈前轍也。*楊時《龜山集》卷一《上欽宗皇帝其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125册,頁113上。
諸如此類上言,儘管有具體背景緣由,但亦揭出敕榜存在“徒挂牆壁”“殆成虚文”之現象,直接影響王威帝猷之效力。
不過,總的説來,敕榜所下,王令所出,衆目所瞻,仍是不容草草者。對於敕榜之認真執行,確保了敕榜實際效能之發揮,從而有助於王朝之管理。元符二年(1099)六月三日,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詔降羌葉石悖七補東頭供奉官,仍賜銀絹緡錢各三百。檢准敕榜,僞大使之類與崇班,仍賜銀絹各五百,葉石悖七係西界業令吴箇官,與僞大使一般,本司已支銀絹緡錢各五百,仍給公據,許奏補内殿崇班。若降等,慮無以取信。”“詔從之,今後有名目與敕榜不同人,並奏聽朝旨,毋得一面支賜,先許官職。諸路準此。”*《宋會要輯稿》兵一七之六,頁8956上。針對具體情況而動,確保了招安後形勢之穩定發展,也使敕榜的影響深入人心。
四 結 語
在某種程度上,本文研究仍從文書制度的解讀和討論開始,然亦明白,必須在梳理典章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其動態的實施方式與實際的功能效用,以對特定文書能有更全面之詮釋。
在宋代“命令之體”、“王言”文書中,敕榜乃戒勵百官、曉諭軍民而榜示之皇帝詔令文書,主要用於招安變亂、安撫災患、引導朝論等處,皆旨在宣示王朝權威,實施有效統治。宋代敕榜在功能方面與詔書、黄榜等文書有一定關聯;較之前後朝,宋代敕榜亦使用最頻繁。在王朝政務處理和資訊網絡中,敕榜作爲“榜”之一種,亦爲朝廷向官員、民衆傳達政令資訊之重要管道,爲維持内外秩序發揮了一定作用。
文書研究歷來是宋代政治史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把握宋代君主官僚政治的一個關鍵。在敕榜的實際頒行過程中,朝令夕改、官員執行不濟等因素,時常對敕榜的真實效用産生影響。當然,這亦非敕榜獨有之現象,其他政令文書之執行不力,對皇權的公信力及政策的嚴肅性都是削弱。而士庶、軍民對於敕榜之態度及應對,又體現着王朝統治在現實中所遭遇的互動與挑戰,體現着皇帝、臣僚、民衆等力量在制度框架内的能力與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