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治理的特色与启示
2017-01-28文/缪锌
文/缪 锌
美国互联网治理的特色与启示
文/缪 锌
新世纪以来,美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开始进行重心转移,《爱国者法案》《国土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综合计划》《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实现了美国互联网治理防线的构建。经过多年的探索,美国互联网治理已经形成完善成熟、行之有效的机制,在多元共治、法律规制、柔性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快速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国互联网治理机制特征和前沿动态的研究,为我国互联网治理提供参考。
美国互联网治理的特色
多元共治,寻求利益主体动态平衡。多元共治是美国互联网治理机制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实现高效治理的关键环节。政府、法院、国会、企业、民间机构和用户等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展开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互联网空间的良性构建和动态平衡。
首先,在美国,互联网各大利益主体之间有着非常明确的职权分工,在均衡牵制下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结构。其中,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完善、公共政策制定;法院负责相关诉讼,践行互联网法治精神;国会负责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执行审查;企业负责技术创新,保持市场独立;用户负责使用和参与,拓展互联网发展空间;而民间机构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行为等的全面监督。各大利益主体各司其职,为互联网高效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其次,在美国互联网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遵循着内在的权力逻辑,通过执行者、监督者和仲裁者的职能履行达到利益平衡,最终避免了互联网治理极端化问题的出现。其中,政府依法治网,扮演着执行者角色;对于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行为,民间机构有权向政府和国会表达不满,或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利,扮演着监督者角色;国会对政府制定的政策进行审查,法院对法规合法性和实用性展开权威裁定,扮演着仲裁者角色。
再次,在美国的互联网治理中,国家加强与社会民众的沟通,关照各方利益,实现协商共治,开放共享,充分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比如,《爱国者法案》出台后,社会各个层面表达了强烈不满和批评,随后政府进行修订,通过增加公民权利保护条款、调整法案适用范围进行妥协。而美国政府公共支出开放网站的上线,也是协商共治的结果。
法律规制,构建互联网治理基本防线。美国非常重视互联网治理的立法建设,有效构建了互联网治理基本防线,为互联网空间安全与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2013年,斯诺登事件发生后,美国开始将立法重心转向网络安全方面,并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包括《网络安全改善法》《联邦信息安全现代化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联邦网络安全工作评估法》等。因此,从2001年的战略转型到2013年的重心调整,美国互联网立法体系渐趋成熟,且内容非常完善。
近年来,美国政府开始成立专门的互联网治理专家团队,针对部分出台时间较长的网络法案进行修正,并劝谏国会采纳,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两院议员也纷纷提出新议案,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并试图快速解决新的网络问题,届时在第14届、第15届国会期间,很有可能出台新的《网络安全法》。就现状而言,美国互联网安全立法通过修订和新建的务实建设,在网络治理权威性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美国政府开始不断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消费者互联网隐私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都针对互联网个人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界定与规范。2007年,美国政府再次出台《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政府公开的信息中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因此,美国在互联网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为民众构建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同时,《计算机安全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了对美国互联网基础设施、软件系统和大数据等的法律保护。而《国土安全法》更是直接成立国土安全部,将互联网治理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进一步增强了美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管理的有效性。
柔性治理,维护互联网开放自由之精神。技术治理能够有效解决法律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同时也非常契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精神,技术治理辅以自律自治所形成的柔性治理,有效提高了美国互联网治理的社会认同度,为打造安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在美国的互联网治理中,技术过滤不存在强制性,完全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安装相关软件进行信息筛选,以确保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蚀。网站分级系统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简称ICRA),不会对网站内容做出价值评判,而是提供“ICRA”问卷,然后交由相关内容商据此进行分析和定级,最后由监护人展开分级设定,决定哪些网站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安全访问。但是否安装、安装到哪种程度,都由用户自行决定,这样不仅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而且避免了对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侵害,有效维护了互联网开放自由的精神。
其次,美国互联网柔性治理不仅体现在技术自律的人性化方面,而且还体现在自律自治的引领性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强社会倡导和引领,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教育咨询。美国媒体道德联盟通过公共教育、法律咨询等途径,与网络受众一同抵抗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公益组织宣传技术过滤的好处,倡导成年监护人通过技术自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二是美国互联网行业组织会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并通过行业监督的方式进行互联网企业行为的全面监督。比如,“建议性行业指引”就是美国互联网行业非常重要的引领性规范,能够有效激发和强化成员的自律意识。还有“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倡导所有网站进行隐私认证,并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准则,同时接受相关行业组织的监督。
美国互联网治理的启示
美国互联网治理的成功经验,无疑为我国互联网治理提供了参考,我国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借鉴,以期尽快构建完善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加强多方联动,形成整合效应。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复杂的互联网发展态势,为此我国政府需要加强多方联动,形成整合效应,构建多方互动、协同一体的互联网治理机制,推动互联网治理互动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实现。比如,在产业化建设方面,我国政府要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深入挖掘创新优势与力量,借此激发和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在网络舆论空间净化方面,要重点培养和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倡导行业组织、民间机构多元发展,以增进互联网相关利益主体间的互动合作,建立对话规则,创造理性合作环境。
落实依法治网,强化法治信仰。
目前,我国急需全面落实贯彻法治精神,充分践行“法律至上”的理念,增强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权威性;开放立法过程,倡导社会多元参与;加强现有相关法律的修正完善,以责权分明、标准明确、程序清晰的法规构建互联网治理底线。
加强自律自治,构建柔性治理。
我国政府应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自主权,培养和提高行业自律能力,而并非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要求其硬性参与;通过广泛的公共教育强化社会自治意识,并非一味地强调顶层设计而本末倒置;以人性化、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和秩序化的行业市场为前提,倡导用户自主安装相关过滤系统,而并非依赖强制的、隐匿的“防火技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社会的自治自律所形成的柔性治理,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的实践累积和反思,更需要足够的包容和耐心,逐步推进互联网柔性治理的落地。
综上所述,我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内互联网发展特征和环境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美国成功的治理经验,积极构建安全、开放、自由的互联网空间,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 四川理工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外互联网治理的理念、模式及借鉴研究”(项目编号:16AXW00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