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意义及落实措施
2017-01-28张沅
张 沅
湖南省沅陵县县委党校,湖南 沅陵 419600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意义及落实措施
张 沅
湖南省沅陵县县委党校,湖南 沅陵 419600
未成年人,从我国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之所以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是因为未成年人无论是在心理和生理上均是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来说,以健全的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十分必要的。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谈一谈该法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建议,望能抛砖引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观点及看法;意义及措施
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和制度的是否完善,反应了该国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水平,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是我们寄托希望的所在,更是提供强大后备力量的来源,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的发展状况意义重大。以下是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意义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还是一个人口大国,在这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中,我们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保障,如此,方能确保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有条不紊,有序运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的发展特点,特别是以往青少年违法犯罪所呈现出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特别重要。通过颁布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层面赋予了未成年人有效的合法权益,具有了法律效力,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的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它,这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反的,违法必究。
(二)是促使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域之间不平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给我国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比如,有些地方经济不发达,部分家长存在明显的落后意识,过早的要求孩子辍学外出打工,这样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家用,但是却将未成年人的一生葬送,而通过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便可以有效避免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我国海量的未成年弱势群体。
(三)是提高国民素质,落实我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我们民族的未来,肩负着发展我国综合国力,复兴民族产业的伟大重任。因此,他们一定要有坚强的知识和能力作为后盾。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中“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这是任何人都不得僭越的,具有强制性,而通过完善这些相应的法规,保证未成年人在校完成学业,学生便可以在不远的将来运用自己的知识来回报社会,报效国家,从而实现我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伟大构想,让中国梦成为现实。
二、完善和改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措施
(一)积极借鉴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
俗话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意思是指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可以为后来人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少走很多弯路。在探寻完善的未成年人相关保护法律措施上,我们也应当积极借鉴他人的经验,本着批判性继承的观念,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符合自己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坚决反对“拿来主义”。比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中就曾明确规定,计算机游戏必须要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示出不同的年龄限制等级,法国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强调了儿童有权利和父母一起生活,但是父母失去了保护儿童能力的除外。通过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
(二)强化政府的建设职能
我们常常会听到社会上的相关媒体报道,某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是诉诸法律的道路却异常坎坷,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形成了“踢皮球”的态势,这便是我国法律制度出现空缺的现象,因此,加强政府间的职能建设,强化各部分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措施十分重要。
(三)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维护意识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直接受益者,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或者未成年人还不知晓,或者苦于诉求无门,那么便是我们制定该法的失败,因此,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应当具有关于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明确措施,但是细看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笔者未能找到于此相关的法律条例,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除要培养学生文化知识外,还应当强化学生自我维权意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概言之,未成年人是振兴我国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国力的基础,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提出了些许拙见,比如积极借鉴国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强化政府的建设职能、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维护意识,期望能够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韩旭.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陈旭.儿童参与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D
A
2095-4379-(2017)24-0262-01
张沅(1981-),女,土家族,湖南沅陵人,本科,湖南省沅陵县县委党校,法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