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立法目的看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环境法行政法物权

于 超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基于立法目的看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

于 超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000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使得我国在201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环境保护法因为颁布及实施的时间较晚,使得环境保护法成为一种新兴、独立的法学,基于此,本文从立法目的基础上,对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进行分析。

立法目的;环境法;法学领域;区别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拉法时间较晚,再加上受到部分法观念的约束,使得作为独立性质的环境法受到质疑和争论,本文基于立法目的对环境法和其他具备代表性的法学领域进行比较,从而根据立法目的不同得到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主要法律内容上的区别。

一、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根据主体实际需要,通过观念、意识的媒介作用达到立法所想要实现的结果和目标。通过环境法的内容而言,环境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分为:首先,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人民群众生活在环境之中,因此,直接影响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就是环境,再加上人民群众的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前提就是身体健康,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展是通过良好的环境状况决定的,所以如果环境较为恶劣会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得人民群众不能进行顺利进行社会活动,到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经分析,环境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分为:国家环境法、污染防治法及自然资源法、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是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历史渊源等。

二、立法目的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区别

(一)基于立法目的,环境法与民法立法目的区别

首先,对自然人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其他组织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就是民法。根据民法的定义而言,民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物权的流转与支配并保证公民的身份权和人格权[2]。

其次,物权的自然资源与归属的科学分配。民法中关键的内容就是物权法,物权法中对物权流转和物权分配期间的关系;物权法对自然自然调整的领域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存在一定特殊性;我国宪法对城市土地、水流、矿藏等资源国家现有所有,而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保障工农业顺利发展及维持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就是自然资源;在加上分析我国国情,我国公有制国家,因此,我国国家明确重要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财产。

最后,经上述分析,民法中代表法律的物权法针对自然资源的立法是:明确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所属问题,国家享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对重要的自然自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从而提高收益的合理性和积极性,有效防止社会经济发生紊乱的情况[3]。

(二)基于立法目的,环境法与行政法立法目的的区别

首先,行政主体对接受行政控制及形式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监督控制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并对监督管理过程及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法律规定的总称即行政法。从行政法的定义而言,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是:首先,保证权利保护及权利行使之间关系的平衡。其次,明确并设立行政组织。

其次,基于环境法目的的利用性及行政法目的的管理性之间的区别。根据行政法的定义而言,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管理;国家对概念进行拟制,而政府部门的管理可以有效实现政府权力的实施,客观而言,政府权力形成的前提是通过对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进行划分。由此可见,行政法是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

最后,基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法律效力而言,开发自然资源的相关部门分为:分管部门和通关部门,其中水利、林业、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是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基于此,行政法对重要的自然资源明确哪些部门享有管理权限,可以表明行政发立法的目的的管理性,而行政法只负责明确哪些部,门享有管理自然自然的权限,并不对自然资源如何利用进行管理;而环法针对重要的自然资源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其中对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综合利用、节约利用、有效利用及合理利用进行强调,使得我国有效分配并利用自然资源,最终实现我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总结

综上所述,基于立法目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之间的平衡及设置行政机构;民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物权的轮流与支配及保护公民身份权及人格权。

[1]夏韵.从立法目的看环境法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不同[J].青年与社会,2014(5):132.

[2]徐祥民.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J].晋阳学刊,2014(6):114-127.

[3]黄维.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探索环境法立法目的[J].法制与社会,2014(36):244-245.

D

A

2095-4379-(2017)24-0248-01

猜你喜欢

环境法行政法物权
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环境法伦理基础的审视与抉择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法论丛》稿约
巴西行政法500年
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
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问题的思考
治不胜治的雾霆:问题驱动型到预防回应型环境法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