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TRIPS协议下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2017-01-28牛栋华
牛栋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探析TRIPS协议下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牛栋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合理使用是美国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作为豁免条款,合理使用原则有利于激发创造性,促进人类文明的传播。但过度缩小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会危害权利人的权益。基于对著作权人及其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专门针对这一原则设置了限制与例外条款。
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
TRIPS协议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概括地讲,要求成员国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三步检验法:在一定特殊情形下;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①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是否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也将通过三步检验法进行判定。
一、在一定特殊情形下
根据WTO专家组于2000年6月15日在“欧盟诉美国《版权法》第110(5)条案”中所作的认定,词语“一定”意指大家所知道的,特别的,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特殊”意指出于个人的、受限制的使用目的,这一限制或例外在定性与定量方面都是狭窄的。
然而,按照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表述,“在任何特定的案子中,可以根据相关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受保护的作品。”②根据这样的表述,所有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美国一位地区法院法官曾表示,所有人对所有受保护的作品在理论上都存在潜在的合理使用。此外第107条还肯定了包括复制品或录音录像等作为合理使用的方式,以至在某些案件当中,援引合理使用,人们可以为了之后作为消遣,录制完整的影视或电视节目。这恰好与应在性质与数量层面被严格限制的原则相冲突。正如美国最高法院给出的意见,合理使用不能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认定。因此,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并没有将合理使用限定在一定特殊情形之下。
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表述,在个案中判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使用的目的与性质;使用的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受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的影响。对于这四项因素,第107条并未说明它们的内在关系,也并未说明是否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立法者将很大的裁量权交由法官来行使,这也正是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独特之处。
就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而言,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与之并无矛盾。尤其是107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判断合理使用时,必须考虑这一使用对受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的影响。之前提到的WTO专家组报告中,不影响受保护作品的正常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不会影响权利人通过行使这些专有权利从中获取切实的商业收入。③结合美国私权至上的立法理念,相信对私权利的保护之重是毋庸置疑的。
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尽管合法权益不仅限于经济利益,但其更多地体现在权利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于这一步检验,WTO专家组认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就是合理使用不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上的风险。
在三步检验法中,第二步与第三步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聚焦于合理使用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第二步从行为层面判断合理使用是否会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步从结果层面判断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的不合理损害,因此,这两步的检验在价值取向上是共通的。
综合以上,由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没有被限定在一定特殊情形之下,无法避免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并没有完全符合TRIPS协议关于专有权限制或例外的规定。
①林楠.三步检验法的司法适用新思路——经济分析主导下合理使用的引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6):37-47.
②17 U.S.Code § 107.
③张陈果.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J].环球法律评论,2016(5):22-24.
[ 参 考 文 献 ]
[1]王曙光.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版权立法的影响[J].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102-104.
[2]谢小瑶.论TRIPs协议中三步检验法的理论与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10(9):52-57.
[3]蒋珂.论合理使用中的“行为”——兼评谷歌图书案[J].法学评论,2015(6):185-193.
D
A
2095-4379-(2017)24-0237-01
牛栋华(1990-),男,汉族,河南新乡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移民法、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