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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法理分析及路径选择

2017-01-28李丽君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执行者法理法治化

李丽君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法理分析及路径选择

李丽君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所谓的行政审批法治化指的是要在行政审批中充分的将法治精神要义融入其中,将行政审批列入到法治轨道中。为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对行政审批进行改革,法治化就是重要改革的内容,但在落实过程中存在诸多阻碍,使法治化进程受到了制约。本文首先对行政审批法制化的法理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探讨和提出了相关完善其路径的有效措施,以便于更好的将行政审批的法治化全面的落实到现代社会当中,促其发展。

行政审批;法治化;法理分析;路径选择

一、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法理分析

(一)全能政府思想阻碍了法治化思想

在我国深受全能政府思想的影响,一方面,认为只要地位至高无上就应享有管理整个国家、管理日常琐碎事务的权利。高度集权经济体制的落实,使我国政府不论在政治、社会、经济还是在公民思想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干预性。另一方面,传统的官僚主义思想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进一步加深了全能政府思想的影响,认为政府就应该享有最大化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达到所需目的。在他们看来因自身的地位较高,所以对下级人员的事务要全方面插手管理,甚至每个文件审批都需要亲自过目。而对于民众来说,认为国家就是万能的,是包办的,从而养成了依赖心理,导致事事靠政府现象的出现。

(二)政府自利驱动打压了行政审批法治化的动力

行政审批法治化是对行政权力和利益来进行重新分配的重大改革。当中与利益有关的主体主要有执行者、决策者、消费者和受规制者。但往往消费者和受规制者的利益只有在决策者和执行者通过的条件下才予以实现。通常决策者就是中央政府的高层领导,目标就是为了达到义理性的最大化,是支持和推动审批法治化的人员。而执行者是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个地区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官员和公务人员。在法治化中,执行者有着双重角色,它既是促进法治化进程的主导者,也是法治化客观主体的接收者。因其有着双重特性,所以很多时候就会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影响,在执行者对自身的权与利进行保护甚至拓展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使行政审批法治化的动力受到了牵制。

(三)审批法律的局限性制约了法治化体制

任何一个时代中制度的改变和制定都是受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但若形成了相应的体制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制度恰到好处可以降低坏事的发生率,使坏人不能肆意横行,制度不好就会影响到好人好事的落实,甚至引发极端。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为法治化的发展坚实了基础,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法治化的重要障碍。

二、行政审批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充分展现公民权利的本位,改变以往的审批思想

传统的兴盛审批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把它当作是进行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一项手段,注重单项命令思想。而在改革后的法治化审批思想,要对权力和本位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分配。由于行政主体有着双重角色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行政审批者的利益格局受到干扰,所以就要求其树立以公民权利为本的思想,从制度的制定、服务品质、审批效率等多方面将审批思想予以落实,以实现改革的目标。

(二)提高行政审批法治化制度的透明度

虽然在我国相关法律条规中对审批的事项、过程、结果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也明确指出其审批要公开透明,但在实际落实中,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有关公开的内容不论在内容、质量方面,还是在形式、数量方面都存在差异,与我国行政方和社会公众对审批信息的需求不相适应。所以就应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优化信息公开的配套体制,对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平台进行创新和开拓,使政务信息关注者可以及时了解到其内容,良好的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引导,加强社会、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运作受到制约。另外,在行政审批法治化不断落实的进程中,必然也会出现地域性、差异性等问题,因此就需要切实了解公民所需,将审批运用到实处,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得到提升。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体制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实施和许可设定机关的检查,二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检查。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对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力度,使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实施和设定机关的检查力度,明晰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和民众权利,并将其法律责任全面落实到实处,给予其法律保障。

三、总结

总的来说,通过对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法理进行分析,了解其受到制约的原因,因此就需要有关人员可以依据路径的选择来对其法治化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使之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使法治化进程可以得到更加优异的发展。

[1]唐明良,骆梅英.地方行政审批程序改革的实证考察与行政法理——以建设项目领域为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5):46-58.

[2]刘云甫,王丹.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法理界说[J].政法学刊,2015(04):72-75.

D

A

2095-4379-(2017)24-0232-01

李丽君(1991-),女,汉族,湖南武冈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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