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概述
2017-01-28靳利杰
靳利杰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竞技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概述
靳利杰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本文以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人身伤害的侵权现象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针对竞技体育侵权的归责原则、竞技体育侵权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及依法治体做出绵薄之力,并使竞技运动参与主体对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有一定的认知,从而自觉避免体育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行为;竞技体育;人身伤害
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整个体育领域有模范与领动的作用,可以引导社会的体育文化走向。然而,由于其拥有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竞争性、以及运动员赛后收益的可预见性等,使得竞技体育运动具有高风险性。
一、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1]我国法律规定有多种归责原则,并非每种归责原则都适用于解决所有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同的案件可以选用不同的法定归责原则。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就规定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其三种归责原则的适用就存在差异,从性质来讲分别属于一般性原则、特殊性原则以及辅助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性表现在法律未明文规定使用哪个原则时,其均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性在于,必须被告人提供自己的无过错证明,其目的在于保护被害者的权益。无过错原则要求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需对结果负责。对于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应适用哪种原则,笔者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并未对竞技体育人身侵权责任归责做特殊规定,故竞技体育人身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应辅以公平原则。
二、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的构成要件
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在竞技体育比赛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竞技体育人身伤害并不能完全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同时,不同的竞技项目所具有的规则不同,所具有的风险与评判标准亦不相同,所以,应该对竞技体育人身侵权行为按照事实情况具体分析。
(一)主观过错的认定
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通常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对这种损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2]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后果可以避免。[3]针对故意而言,主要包括直接故意(即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损害结果的发展),笔者认为,在竞技体育比赛中,有时不需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有很深的认识,只需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行为会对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即可。因为法律不提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对他人产生伤害,而期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在竞技运动中常常会伴随有故意犯规或非故意犯规,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存在特别恶意性质犯规(即直接攻击对手的不必要身体部位,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情况)均属正常行为,一旦出现该种恶意性质犯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则有可能不仅仅只是承担民事领域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竞技体育中,大多数的人身伤害是出于过失造成的,针对竞技体育过失侵权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赋有并执行了注意义务或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二)违法行为的判定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人身侵权行为的判定经常是比较严格的,然而在竞技体育中对于人身侵害的行为的判定常常给予比较宽松的度量标准,日常出现的侵权行为在竞技体育中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因其风险性与对抗性更高更强,且若给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严厉性,将大大削弱竞技体育的观赏性与内涵的丰富性。同时,竞技体育参与者参与竞赛或对抗之前,已对该风险有一定成都的认知与认可,故即便是在竞技过程中出现轻微的损害,无论在竞赛规则范围内或超出规则,均不能判定对方的违法行为,假如当时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预判性,则尽管在规则范围内,亦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判定。
(三)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竞技体育中出现的损害事实,大多表现为对行为人的躯体的损害,同时,行为人躯体的损害又相对显而易见,能够比较直接的对侵害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可以客观的反映行为人受侵害的程度,比如:骨折、内脏受伤、死亡等。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行为人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亦需要加以考虑,但是对无形的精神或心理的状况的认定相对较复杂。在竞技体育中的侵害结果大多由行为人直接造成,且该行为与结果具有比较直观的特点,所以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相对好认定。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95-196.
[2]郑晨莉.竞技体育中人身伤害侵权研究[D].华侨大学,2013.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1.
D
A
2095-4379-(2017)24-0219-01
靳利杰(1991-),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成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