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法律制度
2017-01-28王娜
王 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法律制度
王 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而农民又缺乏信贷物,农民贷款变得越来越难,许多农民用土地进行抵押,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始变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层次改革和金融深层次创新所面临的一个新热点。因此,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
一、农地抵押贷款的特征
(一)农村金融发展滞后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民的动态,对500户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表明,有60%的家庭缺乏急用资金,而这些缺乏资金的农户当中有50%的农户把借来的钱都用在农业扩大再生产上,虽然农民贷款意识增强,但是信贷需求程度较高,农民很难在银行贷到款,由此可见当前农村金融其实很难满足农户的需求。
(二)抵押贷款途径少
虽然目前提倡农民以其使用权做抵押,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鼓励农村土地抵押。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物权范围其实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用于抵押贷款的,农民若想要处分土地抵押物,其处分权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面临的挑战
(一)农地抵押贷款制度创新难
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允许农民抵押他们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但有些土地是允许抵押的,但也仅限于以下土地:(1)承包方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2)在乡村建造的企业房屋等建筑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若乡村企业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是单独的,法律是不允许抵押的。国家之所以严格限制用农地作为抵押,主要是担心农民若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会被行使抵押权,农地的用途也很可能会发生改变,农民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农村的稳定也将会受到影响,农业生产发展自然会滞后。因此,需要对农地抵押贷款制度进行创新。
(二)农民权益保障难
我国目前还未建成一整套完整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维护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农民失去土地,将会威胁到农民的权益。如果农民抵押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土地的抵押权就会实现,农民便会丧失土地,如果社会不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政策与建议
(一)开放农村土地抵押贷款
要想发展农业,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很多农民认为筹集资金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无疑制约着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农地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不可融资性,这样使得农村不可以将集体土地用来抵押贷款,而承包户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包户不能将土地的所有权抵押,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金融贷款的良性流动,必须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使农民手中的生产生活资料便于交易、流转、抵押。另,农民的财产必须在相关机构取得登记,所以建议农民应当根据自己的财产收益权,建立适合农民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对抵押的财产进行评估,登记,公告,这样发放贷款才能更多的保证公平公正。
(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应尽量避免农村土地所有权对农地使用权的不当干涉,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农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出租、出典和抵押,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使用权的权能。因此,建议土地的收益权能和用途权能仍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而其他权能可以由农地使用权行使,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被国家征收,然后转为国家资产,除了这一规定,它是不可以转让的,它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四、结语
因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是解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不足的有效途径,允许农民用他们的土地进行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保证农民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发展具有两个特征: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渠道不畅。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其主要挑战是表现为:农地抵押贷款制度创新难,农民权益保障难。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可以以其土地进行抵押贷款,首先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向农民开放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提高农民的抵押贷款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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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D
A
2095-4379-(2017)24-0217-01
王娜(1992-),女,汉族,江西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