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复仇制度发展

2017-01-28戴之宇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观念法律

戴之宇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看我国复仇制度发展

戴之宇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分为三部分:礼与法,德与刑,以礼入法。礼与法都是统治者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儒家之礼强调人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不同,应受礼的不同的调整,强调伦常观念。而法家之法强调客观性,强调法律的客观标准性,对儒家思想对人地位的划分既不肯定亦不否认。中国的复仇制度起源时间无法计算,但在西周时已形具完备。西周之前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更无需赘言。

复仇制度;刑罚;传统

一、主要内容

瞿老先生的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历史跨度极广,上至公元前数百年,下至清末;内容十分丰富,案例众多;形式在当时也非常新颖,开创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研究的创新形式。读起来并不像传统史书乏味,十分生动。我欲就书中的一个小点:复仇制度,来讨论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二、我国复仇制度之考量

我国复仇制度的起源无法切实深究,但在《礼记》和《春秋》此类儒家经典文献,以及其他百家学派文献中的少量的记述中,在西周时我国复仇制度已形具完备。西周之前原始社会血族复仇更无需赘言。原始的复仇目的多是为了惩罚报复,别人施加痛苦于己身,仅对别人施以同样痛苦不可解其愤慨,必重于其开始所受痛苦。而到了儒家伦常思想深入人心,个人完全属于家族的时代,复仇不仅是单纯的报复,更是伦常孝道之体现,是个人的神圣义务。例如瞿老先生在书中所举的《列女传》中的赵娥,她的父亲被同县恶霸打死,三个兄弟也在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瘟疫,自此赵家已无子为父报仇,而赵娥这样一位弱不禁风的女子却自己寻找机会,手刃了杀父仇人。这种剧情不论是当时还是现在,看起来都是让人感动的,似乎是在正义得到了伸张。但依当时的法律,实质上赵娥故意杀害他人理应受刑罚处罚,而当时的县令尹嘉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十分钦佩赵娥,苦于当时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予以处罚,竟情愿辞官逃跑,也要放赵娥离去,而知情群众也为赵娥所为合情合理,不应受罚。

为何司法者本身和群众都也如此推崇这种复仇的行为呢?无疑源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和伦常观念,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者,以其父母为天地,若父母为他人所害而放任仇人,实是天理不容妄为人。所以人们情愿受刑事处罚也要完成心中大义,正因为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故这种复仇发生时,群众和司法者都倾向于同情行凶者而非因复仇被害者。在这种舆论压力下,政府常常也只能屈从,如上例赵娥最后非但未受惩罚最后甚至受到了国家的嘉奖。可见儒家思想对人民影响之深刻,国家在自己制定的法律与传统伦常观念之间也只能作出让步。但细想之下,被复仇者亦有子女族人,其子女族按照以上传统也应为其报仇,按此发展,除非一族全灭,否则复仇行为无法结束。国家今日赦免一人责任,以后这个被赦免的人被杀则杀他的人也应受到赦免,否则原先赦免行为带来的社会效应就不复存在。所以培根指出:“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人类底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底位子夺了。”

从法律的立场而言,杀人便应依法处罚,这是常理。而复仇并不是法律规定允许的行为,偶尔一次赦免其罪,属法外开恩,人民往往却认为是理所应当,而处罚复仇是法律之规定人民反而认为其应是例外,实是对法律的误解。这种误解对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正当性是非常不利的。如上段所述复仇行为的往复,若开始即依法处罚,后续矛盾不会出现。而若但凡舆论施压,国家就对法律设置例外,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成文法典的意义也无法得到实现。法律既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被统治阶级不被任意处罚的保护伞,人民虽受其约束,但其也保证了人民不会遭受不可知的法律侵害。因此制定的法律被遵守对法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三、传统与现实之冲撞

时至今日,法律发展较之过去已十分完备,但传统儒家思想对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的影响还是十分明显。正是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在收到一些伤害时,“复仇”是合天理,顺人情的举动,是传统伦理的体现,所以在情与法的关系上,产生了以孝率法,以伦理率法,以情屈法,甚至“人情大过国法”的心理。认为犯罪行为虽然不合法却合理不应该受罚。这是不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的,也是视法律如空文。要实现如今所提倡的法治,最该倡导和普及的无疑是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和心悦诚服的尊重。

我们固然应当尊重传统思想,在订立法律是可以有一些传统思想作用下的特色,但法律应能发挥其基本的作用,能独立的适用而不屈从于所谓伦常。

[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水天同.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出版社,1958.

[3]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D

A

2095-4379-(2017)24-0213-01

戴之宇(1993-),女,汉族,安徽天长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猜你喜欢

儒家思想观念法律
维生素的新观念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别让老观念害你中暑
健康观念治疗
儒家思想与书法
即兴表演的观念阐释
从“三吏”“三别”看儒家思想在杜诗中的渗透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儒家思想与学佛感悟
略论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承与创新